2011-12-12 23:57:12
梁淑華律師
瑕疵道路害摔車,被害人可以請求國賠
道路主管機關管理之路段既留有坑洞未能及時修補,又未設置警告標誌,足以影響行車之安全,已不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態及功能,即係公共設施管理之欠缺,被害人因此受有身體或財產之損害,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及第9條第2項規定請求主管機關負賠償責任,至損害之原因,縱係由於某公司(自來水、電力、電信)挖掘路面所致,倘認該公司應負責任,依同法第3第2之規定,主管機關對之有求償權,並不因而可免除其對被害人之賠償義務(參照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938號民事判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國字第23號民事判決)。
道路有坑洞或凸起、施工、號誌設計不良等問題,都會影響行車安全,如果因此造成被害人摔車,依前述的法律規定及判例要旨,被害人可以向道路主管機關請求賠償因摔車所受之醫藥費用、修車費用及工作損失等損害。
(悄悄話)
2011-12-13 23:3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