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6 22:29:38 梁淑華律師

雇主調動員工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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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所以如果有變更也應由雙方商議決定。

  雇主因經營企業所須,調整員工工作內容或工作地點,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雇主也不是可以隨意為之,如果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應依下面所說的「調動五原則」辦理: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 調動工作地 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所以並不是雇主就可以未經勞工同意,單方隨意調動勞工工作,而勞工對雇主之工作調整,也不是必須逆來順受,若不符合前述的5種情形,勞工是可以依法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