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8 10:59:05服務員

107年遺產及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

問題: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答案: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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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答案:被繼承人死亡時,下列財產皆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1.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2.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

3.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5條;民法第10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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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不動產之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答案:

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 係受死亡宣告,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前述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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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票,獨資、合夥之商號,其遺產價值應如何估定?

 答案: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票,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獨資、合夥商號以登記資本額估算,若屬依規辦理年度結算申報者,其計算方式比照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票之估算。於計算公司資產淨值時,土地價值部分,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現值計算。當公告現值大於帳面價值時,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現值計算,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但帳面價值高於公告現值之情況,以帳面價值為準。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數額,應以國稅局核定數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財政部71.6.19台財稅第34573號函、財政部72.5.12台財稅第3332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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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死亡前2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應否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答案: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前揭親屬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時價為計算標準。

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上市上櫃或興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作為時價,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惟若受贈人與被繼承人間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無親屬關係,則不必併入遺產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行政法院判例73466、財政部82.3.18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