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錯. 作廢 遺失. 更正.塗改的正確處理方法
發票開錯了,應作廢重開
《賦稅》
(臺中訊)公司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其中買受人部分書寫錯誤,得否僅在發票上塗改後蓋章更正呢?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
,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
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2項亦規定,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
,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
,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千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因此,關於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如有誤載,應依規定作廢重開,
尚不得直接在發票誤寫處塗改更正,否則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106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128 號
TEL: (02) 2707-9055 dachen1@ms38.hinet.net
直接在發票上塗改蓋章而遭受處罰的案例,不得不慎。營業人
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時,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
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
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
,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
將消費金額2,000元誤打成2,000,000元,
於申報營業稅時發現申請報備更正該筆銷售額為2,000元,
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另依財政部95年9月20日發布修正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
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
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
,免予處罰。但甲公司該筆發票溢開銷售額逾1,000元以上,仍應處罰。
所取得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錯誤,至乙公司要求更正,
該公司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僅在原開立發票的收執聯及
扣抵聯上塗改蓋章,交還買受人持該發票申報扣抵,
因乙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仍以存根聯上錯誤的買受人
統一編號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經稽徵機關查核勾稽後發現異常
,因該筆發票僅買受人統一編號填載錯誤,
經稽徵機關通知該公司更正,其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免予處罰,如該公司經通知仍未辦理更正,或經更正而仍
發生錯誤者,應依發票記載不實處以罰鍰。
,不得於原開錯誤發票上塗改蓋章,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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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辦理?
- 遺失空白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核。
- 遺失存根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
- 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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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應如何處理?
-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收執聯(營業人之收執、扣抵二聯)黏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但買受人為營業人,且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代之。
-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取回原收執聯或影本,但訂有合約,且原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收執聯。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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