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旅遊免視為員工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内外旅遊,如屬全體員工均得參加者,其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惟如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應認屬各該員工之所得,該局特將上述兩種情形之帳務處理彙整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内、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列帳。
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内、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國内、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9款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内、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執行業務者列報員工旅遊費用相關規定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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