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22 15:32:19服務員

代收代付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代收代付有結餘款之處理。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時,其收取轉付之間若有結餘款,而未退還委託人,

則屬於處理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依規定應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三項有關代收代付規定如下:
一、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

,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二、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

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
因此,代收代付的範圍係以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

且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為委託人,若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時,

收取之間若因折扣而有結餘款,亦須全數退還委託人,若未全數退還而自留企業應用

,則屬處理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為營業稅課稅範圍,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表示,若屬代收代付性質,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但若非屬代收代付性質則依規定應開立發票,所以呼籲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四科余 科長,聯絡電話:2298048 彙總編號:95031401

 

代購委託代銷代收代付等

不同情形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及如何開立?《賦稅》2008/9/2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業務,經常將「代購」、「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不同情形混淆,其是否應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未能正確區分,該局特予說明如下:
一、代購: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二、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於銷售該項貨物時,應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或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三、代收代付:營業人代收代付款,如未從中收取差額或佣金者,免開立統一發票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

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

,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

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於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

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以上3種情形之差別,

以免因誤解致漏開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
(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雲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50)

日本藤素 2019-12-19 09:29:51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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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藤素 2018-12-23 23:53:15

聖誕快樂! 不錯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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