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08 15:51:53服務員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仍須列入其遺產課徵遺產稅

配偶過世前二年內贈與 須課遺產稅

 

配偶過世前二年內贈與 須課遺產稅 2008/01/12

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依照本地的現行法規,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不過,如果贈與人在死亡前二年的贈與,即使對象是配偶,仍會被國稅局視為死亡時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依規課稅。
 同時,國稅局官員說,前述贈與雖被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但不適用民法中「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定。
 民法第一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應該平均分配。
 國稅局官員舉例,若妻財產有三千萬元、夫有七千萬元,當夫過世後,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為四千萬元,平均分配為二千萬元,因此夫遺產總額

七千萬元扣除二千萬元後,只有五千萬元需要課徵遺產稅。

 北市國稅局日前查核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於住院神智清楚期間,提領銀行存款轉匯給配偶銀行帳戶約一千四百萬元,且配偶取得款項後,續存銀行帳戶中收取利息,經核定為夫妻間贈與財產,免課贈與稅。

 但之後被繼承人在贈與二年之內死亡,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說,這筆款項雖然當時被國稅局認定為夫妻間贈與,免贈與稅,但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贈稅法規定,此筆款項屬於甲君配偶無償取得財產,於甲君死亡時已不存在甲君遺產中,因此不列入配偶剩餘財產計算請求權金額。

 遺贈稅法第十五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繼承人配偶或各順序繼承人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因此,依前例,妻名下一千四百萬財產,因為是其夫死亡前二年贈與,不得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所以一來一往,遺產總額相差七百萬,若依最高遺贈稅率五十%計算,應納稅金額相差三百五十萬元。

資料來源:時報資訊

繼承人如未履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之配偶依前揭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請求權價值於核課遺產稅時,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藉主張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避遺產稅,稽徵機關於核准該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將追蹤列管繼承人履行該項請求權之情形。如繼承人不為履行,則原經稽徵機關核准扣除請求權價值,稽徵機關將予追繳應納之遺產稅;若是履行不相當時,稽徵機關將就不相當部分之扣除額額剔除,追繳稅款。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主張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可以減輕遺產稅之負擔,但務必確實交付或移轉登記相當請求權價值之財產予生存配偶,以維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第一課 趙雅婷,電話:037-320-063 113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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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贈與他人之財產無法列入請求權

資料來源:財政部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案例

《賦稅》2004/11/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免課贈與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仍須列入其遺產課徵遺產稅

且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因已贈與他人之財產無法列入請求權扣除額計算之範圍內,可能導致應納遺產稅額不減反增。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某甲於死亡前九個月因得知罹患不治之症,遂陸續將其名下一億餘元之銀行存款解約轉存至配偶帳戶,某甲死亡後,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卻漏未申報該筆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存款。案經該局查獲,除依法補徵稅款四千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款處以一倍之罰鍰。該案於查核當時,繼承人曾向該局主張自遺產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因行為時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本條文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法定財產制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別,但基本之精神仍未變動)。
  本案被繼承人因大部分之存款都已贈與配偶,名下所遺之財產,大多是七十四年以前取得,導致被繼承人可納入計算分配之剩餘財產反而比生存配偶還少,行使結果對其課稅反而不利,故未認列其「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倘本案當初被繼承人未將其銀行存款事先贈與配偶,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估計可增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約五千萬元,可節省遺產稅額及罰鍰共三千六百餘萬元。
  該局籲請繼承人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已贈與之財產應併計遺產課徵遺產稅,且已贈與之財產不得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範圍內,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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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前提是

請求的一方其婚後財產必須少於被請求的另一方

換言之本案你母親過世

那你父親必須財產比你的母親少才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日本藤素 2019-12-20 1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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