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12 14:56:15服務員
99年遺產及贈與之各項金額
財政部
主旨:公告 99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第 1 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第 2 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1,200 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0 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5 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45 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 45 萬元。其有未滿 20 歲者,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45 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 111 萬元。
4.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 557 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 45 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45 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11 萬元。
二、贈與稅:免稅額:每年 2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