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高科技公司的營業秘密保護和專業人士的工作權:評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暫字第5號台積電案
摘要
智慧財產權已成為高科技公司間競爭的必要工具。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暫字第5號應是台積電首度把智慧財產權訴訟的戰場移回台灣。雖然本案被告是台灣人,但台積電真正的對象則是三星。2011年第四季時,台積電指控被告侵害其營業秘密,向智慧財產法院要求核發定暫時狀態處分,以禁止被告到三星任職。2012年3月30日,何君豪法官做出裁定,其不同意禁止被告任職於三星,但卻核准被告必須要保守台積電所列出的九大營業秘密,以及被告不得幫助三星雇用一些台積電員工。本文在對此裁定進行分析和批判。本文認為法院並未慎重思考高科技公司和專業人士的權益應如何平衡的問題。此裁定容易造成高科技公司濫用營業秘密法的制度,而產生科技奴隸的新問題。本裁定將讓員工離職後的競業禁止契約實務陷入危機。本案法院採取「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以判斷超過競業禁止契約的期間後,法院得否限制受僱人赴僱用人之競爭者處工作。根據該原則,只要受僱人於契約期間有違反競業禁止契約的行為,則期間過後的限制即屬可以。法院未能將違約行為放在營業秘密的洩漏上。本案裁定將造成科技人才流動的限制,因為科技公司可能在競業禁止契約中設計受僱人容易違約的條款,進而在契約到期後,利用營業秘密訴訟來限制受僱人的工作選擇。本文建議智財法院應在往後的案件中重新檢討「不可避免揭露原則」的正確性。找適合的美國法學者來研究「不可避免揭露原則」的具體內容。本文建議智財法院一定要思考科技人才的流動與科技研發的進步間之關係。
關鍵詞:營業秘密法,定暫時狀態處分,智慧財產法院,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不可避免揭露原則
Presented at 2012人力資源發展與專案管理學術研討會 (http://www.hrd.kuas.edu.tw/main.php?mod=custom_page&func=show_page&site_id=0&page_id=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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