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逆孫持榔頭殺死外婆等三人逃死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南化區男子郭濬毅,行竊失風被叔公和嬸婆發現,加上外婆表示要報警,竟一氣之下持榔頭將三人殺害,一審依強盜殺人、殺人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判郭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本質善良,非窮兇惡極之人,犯後認罪坦承悔悟,家屬未求處極刑,若被告誠心悔悟,願意改變自己,經過矯治仍有相當高的再社會化可能性,尚無處以極刑的必要,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台南高分院刑庭庭長吳勇輝指出,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判決,關於郭濬毅攜帶兇器竊盜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郭濬毅被訴攜帶兇器竊盜部分公訴不受理;
其他上訴(指殺害李清祥、李蘇靜、李胡木哖部分)駁回。郭濬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原判決指郭濬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李清祥),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殺人罪(李蘇靜),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又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罪(李胡木哖),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本案發生於一0七年五月十一日,李胡姓外婆(八十三歲)陳屍在台南南化區住處廚房地板上,現場流有大量血跡,而李姓叔公(七十八歲)、蘇姓嬸婆(七十七歲)則倒在廚房地板血泊中,三人被發現時都已經明顯死亡。
郭男在警方偵時起初不承認,經警方抽絲剝繭蒐集相關證據,才逐漸突破他的心防。郭男表示,當晚回到外婆家吃飯,趁機偷竊李姓叔公財物,被發現後就遭三字經斥責、毆打,一時氣憤下,才會手持榔頭砸死對方,期間被蘇姓嬸婆發現,害怕事蹟敗露一起把她打死。
郭男將叔公、嬸婆打死後還冷靜離開,沒想到被李胡姓外婆撞個正著;外婆見郭男身上滿是血跡,揚言要報警,但被追到廚房,頭、胸部遭榔頭猛敲慘死。復為掩飾犯行,製造現場係遭人入侵劫財之假象,將外婆住處一樓客廳電視櫃及一樓房間衣物取出弄亂,並將四千多元現金竊取離去。
合議庭認為被告不判處死刑之理由:被告強盜殺害李清祥等三人,手段殘酷犯罪情節重大,確有應考量是否處以極刑之必要。然而,被告沒有前科,有正當工作,正常的家庭生活,沒有施用毒品、酗酒等物質濫用成癮的情形,素行良好,本件是臨時起意竊盜後,遭到斥責,一時失慮在衝動下所為,並非有計劃性的預謀殺人。
證據資料顯示,被告雖然犯下本案滔天大罪,但本質上仍有善良的一面,並非窮兇惡極之人,犯後也認罪坦承犯行,表示悔悟,心理衡鑑認為被告在認知功能上可以閱讀與學習,具有高職學歷且無腦傷以及人格違常等情形,其接受矯治處遇並進而改變的機會,被告復有母親、前妻及幼子的家庭支持關係存在,被告的母親郭李彩鳳、舅舅李國豐均未要求要對被告處以極刑,死者李清祥之女李惠津,甚至在原審審理時陳述:「我也捨不得他判死刑,也捨不得我爸爸、媽媽」,雖然陷入矛盾掙扎,仍然對被告心存善意」。
合議庭認為,被害人已逝,所造成的傷痛無可彌補,而被告與被害人家屬間的親情關係依然存在,對被告處以極刑,非但無助於弭平傷痛,反而造成更大的傷痛。且現今刑罰制度,非只在滿足以往「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之應報觀念,更重視防治犯罪的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功能,立法者既未將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或殺人罪之法定刑定為唯一死刑,而將無期徒刑亦同列為選科之刑罰,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案情狀,審慎酌定,俾使尚有教化遷善可能之犯罪行為人,保留一線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