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涉議長賄選案南檢簽結不起訴
〔記者林孟嫺南市報導〕台南地檢署偵辦李全教等人涉及台南市議會第二屆議長選舉賄選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予以簽結不起訴。
南檢指出,有關李全教涉及透過李和順,於一0三年十二月間,在廈門將不詳金額之賄賂交付予議員蔡秋蘭、梁順發、趙昆原,丁連宏(蔡秋蘭之夫)、蔡明志(梁順發之姻親),及李全教涉及行賄市議員陳朝來、楊中成部分:該案並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李和順、蔡秋蘭等人曾在大陸地區會面謀議有關第二屆議長選舉及李全教有行賄陳朝來、楊中成等情事。
經法務部協請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檢察院協助調查取證,據覆李全教及蔡秋蘭、梁順發、趙昆原、丁連宏、蔡明志等人均未在廣東省、福建省等處之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南檢查扣之相關帳戶存摺、記事本、帳冊、電腦主機等物,經檢視及送請調查局、刑事局鑑識分析結果,均未發現與賄選相關之證據。
經調閱李全教本人及其親屬三十人、李全教所經營相關事業所開立各類存款、貸款帳戶,與相關當事人及其親屬共一七八人之各類存款、貸款帳戶等互相比對,未發現相關人等間資金有異常交集之情事。經調閱李和順及其親屬八十九人、李和順所經營相關事業之所開立之各類存款、貸款帳戶,進行資金查核結果,並未發現李和順資金有異常流向李全教以外其餘五十六名台南市議員之情形。
有關李全教涉及透過蔡啟新、莊玉珠共同行賄曾王雅雲部分(莊玉珠、曾王雅雲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莊玉珠、曾王雅雲、蔡啟新雖同於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均搭乘同一班機由日本返台,惟此僅能證明莊玉珠等三人有搭乘同一班機之事實,無證據證明賄選行為。檢方搜索查扣相關帳戶存摺、記事本等物,經檢視結果,均未發現與賄選相關證據。
經調閱李全教本人及其親屬三十人、經營相關事業所開立各類存款、貸款帳戶,與相關當事人及其親屬共一四六人之各類存款、貸款帳戶等互相比對,未發現當事人間資金有異常交集之情事。
經南檢函請刑事局鑑定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票,鑑定結果為部分選票有重複圈選、線條摺痕、不規則皺褶情形,指紋鑑定結果僅有二張選票鑑驗出分別與謝姓、蔡姓議員指紋相符,難據以認定何人涉有投票受賄罪嫌。
檢察官認為李全教除涉嫌之前行求賄選被起訴外,並查無涉及議長選舉證據,另為不起訴處分予以簽結。
另外,偵辦偵辦李全教、葉枝成等人涉及市議員選舉賄選案,因李全教之黃姓競選總幹事雖有交付三十萬元予李姓男子作為賄選之用,惟此僅能證明黃、李有共同賄選之事實,尚無積極證據證明李全教、葉枝成二人有提供資金或參與賄選謀議之行為。經傳喚李姓賄選案件之涉案選民十一人,均證稱賄款係李、康交付,與李全教、葉枝成二人無涉,李、康二人均證稱該筆賄選款項係非來自李全教、葉枝成二人,因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李全教、葉枝成二人涉有投票行賄罪嫌,故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