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長賴清德等被控涉賄選案南檢偵查終結不起訴處分
〔記者林孟嫺南市報導〕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長賴清德、議員賴美惠、侯澄財、蔡秋蘭、陳朝來、蔡蘇秋金、陳金鐘、林宜瑾、陳文賢、郭國文、賴惠員及黃先柱、沈尚邦、康銀壽等人涉及台南市第二屆議長賄選案,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均為不起訴處分。
南檢指出,關於賴清德、黃先柱共同以某商業同業公會之政治獻金行賄侯澄財、蔡秋蘭、陳朝來、蔡蘇秋金部分:因李姓告發人並未提出相關具體事證,而證人李全教、謝龍介都無法對於傳述者提供明確身分以供進一步查證。檢方傳喚捐贈政治獻金之林姓證人共十五人,或證稱該政治獻金係捐贈予市議員候選人,與賴清德無涉,或證稱他們不過問商業同業公會運用政治獻金情形。
經調取該商業同業公會之政治獻金明細表、政治獻金收據及郵政劃撥儲蓄存款單並清查相關人員之資金往來、通聯紀錄,並互相比對,未發現相關人等間資金、通聯有異常交集之情事。足證該政治獻金確為商業同業公會集資捐贈予個別市議員候選人之用,而非捐贈予賴清德後再由賴清德以該政治獻金做為議長選舉之賄款,故認其等罪嫌均不足。
關於賴清德、賴美惠、沈尚邦、康銀壽行賄陳金鐘、林宜瑾、陳文賢、郭國文部分:本案告發人李全教告發內容所述之來源及依據,多僅表示聽聞他人轉述,且告發人亦未能提供具體明確之客觀事證以佐其說。經傳喚告發內容所稱疑似提供資金之證人,均證稱未有提供資金一事。
查核賴美惠、康銀壽、沈尚邦、陳金鐘、陳文賢、林宜瑾、郭國文等人通聯紀錄、相關各類存款、貸款帳戶,與相關當事人及其親屬共二一0人之各類存款、貸款帳戶等互相比對,未發現相關人等間資金、通聯有異常交集之情事,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可資佐證,本於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無罪推定原則,應認其等罪嫌均不足。
關於賴美惠、陳榮勝行賄不詳姓名議員七人部分,李姓告發人僅指稱賴美惠、陳榮勝共同行賄議員七人,然並未具體指出係於何時、地,向何人行賄。相關證人查無證據佐證,證人證詞多為傳聞。
查核賴美惠及其他可疑為收受賄賂對象相關各類存款、貸款帳戶,與相關當事人之各類存款、貸款帳戶等互相比對,未發現資金、通聯有異常交集之情事,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可資佐證,本於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無罪推定原則,應認其等罪嫌均不足。
關於賴美惠行賄賴惠員部分,證人郭秀珠雖證述賴惠員曾於一0三年十二月八日在中信桂田酒店『一邊一國連線』餐敘中表示拒絕收受賴美惠五十萬元賄款,然經傳訊當日在場之證人郭、陳、王、王、陳等人均證稱未曾聽聞或不清楚等情。
另蔡姓、陳姓等證人雖亦證稱曾聽聞賴惠員在服務處或車上表示拒絕收受賴美惠五十萬元賄款等語,然此部分亦經賴惠員證稱賴美惠並無行賄之情事。
告發人及證人亦無法具體指出賴美惠係於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行賄賴惠員遭拒。查核賴美惠、賴惠員之資金往來、通聯紀錄情形,均未發現有資金異常交集或有通聯紀錄之情事,因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可資佐證,故認其罪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