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3 20:48:05coolanews

燈號顯示意義與通行規定宣導確保人車安全


 【記者蔡建男/南市報導】台南市警二分局,為加強宣導汽車駕駛人圓形綠燈與箭頭綠燈燈號顯示之意義與通行規定,特提醒駕駛人行車注意號誌變化,切勿搶道通行,期盼用路人培養正確的用路觀念及行為,落實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確保人車平安。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規定,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一、圓形綠燈:(一)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軸直行或左、右轉。(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二、箭頭綠燈:(一)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三、閃光綠燈: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終了,尚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閃光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四、圓形黃燈: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五、圓形紅燈:(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二)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三)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綠燈皆禁止通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規定,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可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在此呼籲所有用路人在行經路口通行時,務必遵守交通規則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