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9 21:09:52coolanews
冰枝寫一元賣十元被告詐欺檢方不起訴
四十一歲劉姓男子等人,被控設攤販賣冰棒,寫「一枝一元」,結帳時卻賣成十元,被顧客報警控告涉嫌詐欺取財罪,劉某辯稱每枝一元是指現場試吃,客人若欲購買回家,則會告以每枝十元,檢察官訊後認為被告所為為噱頭,僅係引起消費者之注目,難認犯及詐術行為,而裁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被告劉、孫與劉姓少年,於今年四月十九日十時四十分許,在台南市關廟區設攤販賣冰棒,由孫某與劉姓少年對外以每枝冰棒新台幣一元為噱頭叫賣,致余張、盧姓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各購買冰棒三十枝後,於結帳時,再由被告劉某向被害人等表示每枝冰棒十元,並向被害人等各收取三百元,而遭被害人等認為被告等人涉嫌詐欺取財罪,報警告官送辦。
檢察官偵訊時,被告劉、孫等人均堅詞否認有何詐欺犯行,均辯稱其等攤位之廣告布條所載「歡迎試吃」、「每枝一元」等文句,係指客人在現場試吃每枝一元而言,客人若欲購買回家,則其等均會告以每枝十元等語。
檢察官認為,被告等人確於被害人結帳時,詢問「不是一枝一元嗎?」,被告劉某則答稱「每枝冰棒十元」等情事,被害人等於結帳時,獲悉每枝冰棒十元後,自可決定是否以每枝十元之價格購買冰棒,抑或放棄不買,被告「歡迎試吃」、「每枝一元」之銷售噱頭,僅係引起消費者之注目,但於實際購買時仍不致使人陷於錯誤,難認為刑法上之詐術行為;況且每枝冰棒十元之價格,與市場行情相當,亦難認被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被告所為與刑法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認為被告罪嫌不足而處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