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20 01:50:51影布留痕

黑榜

把別人寄來的信件貼上網公開, 加上眉批, 外附一聲滾, 朱大, 您好氣魄, 好威風.

以前曾聽說有人把愛慕者寄來的信公開給別人看的事件, 我相當不認同這種行為, 不意今日在此見到, 雖然艾姬的那封信並不是愛慕信.

至於那些嘲諷辱罵的路人甲乙丙丁, 唉...我唯一的感想, 這真是教育失敗, 教出這麼一群用文字來幸災樂禍, 落井下石之徒.

對那些願意了解的朋友, 我大概說明一下, 色情守門員是由提供該服務的公司 "自行決定" 哪些是色情網站並加以封鎖, 讓它的使用者無法連上那些網站. 沒錯, 是由它的人員自行決定, 而且還是工讀生. 問題在於它憑什麼權力, 憑什麼標準決定哪些網站是色情網站?

它的做法, 很像以前國民黨時代所謂的黑名單. 政府可以依自己決定的標準, 將一些人士列入名單中拒絕入境. 名列其上的人未必知道自己被封鎖了, 等到入不了境才發現這個事實, 就算向政府申訴也不得要領. 當初被列在名單上的人當然氣炸了, 一如今日的艾姬.

另舉個近期的例子, 那就是中共的網路長城, 中共也是以自己的一套標準, 來決定它的網民可以連結的網站.

這並不是個案, 因為很多人其實不知道自己是不是也被列管了. 唯一知道的方式, 就只有找申裝色情守門員的朋友來連自己的網站看看. 或許那時...各位會發現自己也是榜上有名.

撲朔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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撲朔 2008-10-08 22:36:48

我覺得不妥.

1. 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自散佈他人隱私資料或個人資訊(如電話、地址)...(妨礙隱私權)--他沒洩露妳的個人資訊.

2. 未經他人同意前,不得公開在網路傳遞他人的文字...(著作權法)---這點恐有爭議, 他只是節錄, 並未全文引用.

3. 擅改他人作品名字,以致讓人誤認原著作者,則侵犯他人的著作人格權。(著作權法)---他沒改妳的名字.

4. 不得利用網路集結群眾,組織非法團體或與他國敵人通信,傳遞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法)---非國家機密.

5. 不得在網路中攔截資料,甚至擅改內容再傳送出去。(偽造文書罪)---他沒有非法攔截, 也非擅改.

6. 不得在網路上或利用電子信件恐嚇或脅迫他人,以條件交換人身安全。(妨礙自由罪)--他沒恐嚇或脅迫妳.

7. 不得透過網路將公務上所得到的商業機密或資料,告知第三者。(刑法:妨害秘密罪)---非商業機密.

8. 透過網路招募會員,販賣色情刊物或媒體者,或經營色情站台,透過網路傳送妨害風化之圖片、聲音、文字及影像者,觸犯妨害風化罪。」--他根本夠不上色情網站.

9. 網路上不得散佈不實言論,以致造成對方名譽或信用的傷害,則觸犯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刑法27章)--他可以說只是發表自己的感想.

事實上, 妳唯一可以告的, 只有他手底下的那一堆小白. 但這很累人, 也沒什麼用. 必須由那些小白的 ip 才查的到人. 但是他恐怕並沒有留存 ip 資訊, 也大可以不配合提供. 那麼調查到此, 就會是盡頭了. 查不到加害者, 那將會成為懸案. 所以我說, 不用跟那些小白生氣.

有人說, 當個好人, 就是上帝給的最大獎賞了. 同樣的, 當個壞人, 就是上帝給的最大懲罰了. 他們自有品嘗自己苦果的一天.

事實上, 我覺得朱大一方面可能是刻意讓那些小白來圍剿妳. 這當然是很不厚道的作法. 但另一方面, 其實他也很悲哀, 因為他根本沒本事管他的那些小白. 網友一如散沙, 愛來就來 隨時還可能意見不同就翻臉. 而且天曉得那些阿貓阿狗到底是誰啊.

再說 他自號 lucifer 這個名字其實很不好. 但也可看出他心中的陰影. 我想妳還是別跟他計較. 放過別人 就是放過自己.

迷離 2008-10-08 15:16:56

有六個月的提告期
等我把中華電信的事告一段落
再看看要不要提告

這篇講網路誹謗和公然侮辱罪的還不錯
http://www.wretch.cc/blog/deathhell/8266255

PS:
我覺得告這個比告中華電信贏面大很多耶!

迷離 2008-10-08 13:47:23

我發現我不是唯一受害者
該人似乎有把別人的mail原件公開討伐
利用群眾造成多數暴力的習慣
除了道德和誠信上的爭議外
這種事沒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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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規範

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自散佈他人隱私資料或個人資訊(如電話、地址),以致造成他人生活困擾或損害名譽。(妨礙隱私權)

未經他人同意前,不得公開在網路傳遞他人的文字、圖案或其他媒體著作資料。(著作權法)

擅改他人作品名字,以致讓人誤認原著作者,則侵犯他人的著作人格權。(著作權法)

不得利用網路集結群眾,組織非法團體或與他國敵人通信,傳遞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法)

不得在網路中攔截資料,甚至擅改內容再傳送出去。(偽造文書罪)

不得在網路上或利用電子信件恐嚇或脅迫他人,以條件交換人身安全。(妨礙自由罪)

不得透過網路將公務上所得到的商業機密或資料,告知第三者。(刑法:妨害秘密罪)

透過網路招募會員,販賣色情刊物或媒體者,或經營色情站台,透過網路傳送妨害風化之圖片、聲音、文字及影像者,觸犯妨害風化罪。」

網路上不得散佈不實言論,以致造成對方名譽或信用的傷害,則觸犯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刑法2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