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04 00:26:08雲上的孩子

給台鐵陳情書

台鐵管理處,您好:
陳情人*** 將於94/8/12計畫與吾兒(4歲)搭乘宜蘭線、平溪線、東部幹線,為期12天火車之旅,基於幼兒行腳之考量,嬰兒車已不敷使用之下,計畫攜帶摺疊是親子腳踏 車(組合尺寸:148x90cm,摺疊後尺寸寬84x高64cm,重量15kg )<嬰兒推車,規格並未超過隨身行李其中條例一之範圍,也因此項用具為新產品,故不在台鐵旅客旅行之必需物品項目之中,因此本人到松山車站,經詢問之下,得知無法隨身攜帶,藉此陳情:
1.不知台鐵是否將此項用具列入可攜帶考量?
2.本人可否另行購買半票位置不打擾其他乘客為優先考量,並依下列兩項條例,將它視為孩童車隨身攜帶?以利下車後的旅途,孩子能保持體力配合旅程。

台鐵托運行李、包裹資訊其中條例之:
一、旅客得將下列旅行之必需物品,每件長度未超過二公尺,體積未超過一立方公尺或重量未超過四十公斤者,作為行李託運。
(六) 殘障或病人用之輪椅或媬姆車、孩童車,以一輛為限。
(七)其他經車站認可之物品。
3.若果將它列入可攜帶方便物,大可已此新的方式推動台鐵東部幹線觀光。
祝 台鐵營運順利
感謝營運處處理此信件之同仁,盼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