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用語
公文用語
語別 | 用語 | 適用範圍 | 備註 |
起首語 | 謹查、查、關於 | 通用 | 「查」應儘量少用。 |
制(訂)定、修正、廢止 | 公布法令用。 | ||
特任、特派、任命、派、茲派、茲聘、僱 | |||
稱謂語 | 鈞 | 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用之,如「鈞部」、「鈞府」。 | (一)直接稱謂語。 (二)書寫「鈞」、「大」、「鈞長」時,均應空一格表示。 |
大 | 無隸屬關係的較低級機關對較高級機關用之,「大院」、「大部」。 | ||
貴 | 貴府、貴部、貴科長、貴會、貴社。 | (三)書寫「貴」時,遇平行機關,可空一格示敬。 (四)書寫「職」或自稱名字時,應側書。 | |
鈞長、鈞座 | 屬員對長官,或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用之。 | ||
臺端 | 機關或首長對屬員,或機關對人民用之。 | ||
先生、女士、君 | 機關對人民用之。 | ||
本 | 機關學校社團或首長自稱,如「本縣」、「本校」、。 | ||
職 | 屬員對長官,或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自稱時用之。 | ||
本人、名字 | 人民對機關自稱時用之。 | ||
全銜(簡稱)、職稱、該。 | 間接稱謂時用之。 | ||
引述語 | 奉 | 接獲上級機關或首長公文,於引敘時用之。 | (一)「奉」、「准」、「據」等字應儘量少用。 (二)「准」、「據」亦可改用「接」。 |
准 | 接獲平行機關或首長公文,於引敘時用之。 | ||
據 | 接獲下級機關或首長或屬員或人民公文,於引敘時用之。 | ||
奉悉 | 接獲上級機關或首長公文,於開始引敘完畢時用之。 | ||
敬悉 | 接獲平行機關或首長公文,於開始引敘完畢時用之。 | ||
已悉。 | 接獲下級機關或首長公文,於開始引敘完畢時用之。 | ||
復…(來文機關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號)…函。 | 於復文時用之。 | ||
依據…(來文機關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或有關法令)…辦理 | 於告知辦理的依據時用之。 | ||
…(來文機關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或有關法令)…鑒察、鈞察 | 對上級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之。 | ||
(來文機關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或有關法令)…諒達、計達 | 對平行或下級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之。 | ||
經辦語 | 遵經、遵即、遵查 |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之。 | 須視案情及時間為適當之運用。 |
業經、經已、均經、迭經、旋經、茲經、當經、爰經、即經、前經、並經、嗣經、歷經、續經、又經、復經、現經 | 通用。 | ||
准駁語 | 應予照准、准予照辦、准予備查 |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首長用之。 | |
未便照准、礙難照准、應毋庸議、應從緩議、應予不准、應予駁回 | |||
如擬、可、照准、准如所請、如擬辦理 | 機關首長對屬員或對其下屬機關首長用之。 | ||
敬表同意、同意照案 | 對平行機關用之。 | ||
不能同意辦理、歉難同意、無法照辦、礙難同意 | |||
除外語 | 除……外、除…暨……外。 | 通用。 | 如有副本,可儘量少用。 |
請示語 | 是否可行、是否有當、是否允當、可否之處、如何之處 | 通用。 | |
期望或目的語 | 請 鑒核、請 核示、請 釋示、請 鑒察、請 核轉、請 核備、請 核准施行、請 核准辦理、復請 鑒核。 |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之。 | |
請 查照、請 查照辦理、請 查核辦理、請 查照見復、請 查照辦理見復、請 同意見復、請 惠允見復、請 查照轉告、請 查照備案、請 查照見復、復請 查照 | 對平行機關用之。 | ||
抄 | 抄陳 |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之。 | 有副本或抄件時用之。 |
抄送 | 對平行機關、單位或人員用之。 | ||
抄發 | 對下級機關或首長用之。 | ||
附送語 | 附陳、檢陳 |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之。 | 有附件時用。 |
附、附送、檢附、檢送 | 對平行及下級機關用之。 | 有附件時用。 | |
結束語 | 謹呈 | 對總統簽用 | |
謹陳、敬陳 | 於簽末用。 | ||
此致、此上 | 於便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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