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3 14:47:26感恩

公文用語

公文用語

一、公文用語改革部分   

(一)、禁止用語:

1. 「竊」字毫無意義,取消不用。

2. 「著即」、「伏乞」、「仰懇」一律取消不用。

3. 「呈稱」、「令開」、「內開」、「等情」、「等由」、「等因」等引文起首及收束用語一律取消不用。

4. 「據此」、「准此」、「奉此」、「據呈前情」、「准函前由」、「奉令前因」等承轉語一律取消不用。

5. 「在案」、「在卷」、「各在案」等處理經過語取消不用。

6. 「合行」、「合亟」、「相應」、「理合」等累贅用語均取消不用。

7. 「為要」、「為荷」、「為禱」等結尾語一律取消不用。

8. 「姑予照准」、「尚無不合(妥)」、「似」、「似可照辦」、「存備查核」等不肯定的判斷或建議用語一律取消不用。

(二)、改變用語:

1. 「令仰」、「仰即」-改為「希」

2. 「呈請」、「謹請」、「敬請」、「飭」一改為「請」

3. 「知照」-改為「查照」

4. 「遵照」-改為「照辦」

5. 「遵照具報」、「遵辦具報」-改為「辦理見復」

6. 「鑒核示遵」-改為「核示」或「鑒核」

7. 「飭遵」、「飭遵」-改為「請轉行照辦」

8. 「轉飭」-改為「轉行」或「轉告」

9. 審核各項規定或答覆請求時,如符合,即用「符合規定」,否則即用「不合規定」或「與規定不符」或「某項不合規定,其餘均合規定」。

(三)引述用語:「奉」、「准」、「據」、「查」等引述語儘量少用。

(四)稱謂用語:

1. 有隸屬關係: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書寫時空一格;自稱「本」。

2. 無隸屬關係:上級稱「大」;平行下行均稱「貴」;自稱「本」

3. 對機關首長: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鈞長」,書寫時空一格;自稱「本」。

4. 對屬員稱「台端」。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台端」「君」;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二、公文用語一般用法

(一)起首語

1. 查、謹查、關於-通用

2. 制(訂)定、修正、廢止-公布法令用

3. 特任、特派、任命、派、茲派、茲聘、僱-任用人員用

(二)稱謂語:

1. 鈞-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用

2. 大-無隸屬關係之較低級機關對較高級機關用

3. 貴-有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無隸屬關係之平行機關及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對下級機關首長、或機關與社團間用。

4. 鈞長、鈞座-屬員對長官或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用。

5. 臺端-機關或首長對屬員或機關對人民用。

6. 先生、君、女士、小姐-機關對人民用。

7. 本-機關學校社團或首長自稱。

8. 職-屬員對長官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自稱時用之。

9. 本人或稱名-人民對機關自稱時用。

(三)引敘:

1. 奉、奉交下-引敘上級機關或其首長來文時。(開始引敘時用)

2. 准-引敘平行機關或其首長來文時。(開始引敘時用)

3.     據-引敘下級機關或其首長、屬員或人民來文時。(開始引敘時用)

4. 奉悉-引敘上級機關或其首長來文時。(引敘完畢時用)

5. 敬悉-引敘平行機關或其首長來文時。(引敘完畢時用)

6.     已悉-引敘下級機關或其首長、屬員或人民來文時。(引敘完畢時用)

7. 復..(來文年月日字號)..函-於復文時用。

8. 依照、依據..(來文機關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辦理-於告知辦理之依據時用。

9.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諒蒙、鈞察-對上級機關去文後續函時用。

10.(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諒達、計達-對平行或下級機關去文後續函時用。

(四)經辦語:遵經、遵即-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

(五)除外語:除....外,除...暨...外-通用。

(六)請示語:是否可行、是否可當、可否之處-通用。

(七)期望及目的語:

1. 請 鑒核、請 核示、請 鑒察、請 鑒核備查、請 核備-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

2. 請 查照、請察照、請查照辦理、請 查核辦理、請 查照見復、請 查照辦理見復、請 查照轉告、請 查照備案、請 查明見復-對平行機關用。

3. 希 查照、希 查照轉告、希照辦、希辦理見復、希轉行照辦、希切實辦理-對下級機關用。

(八)抄送語:

1. 抄陳-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

2. 抄送-對平行機關、單位或人員用。(有副本或件時用之)

3. 抄發-對下級機關或人員用。

(九)准駁語:

1.         應予照准、准予照辦、准予備查-上級機關對屬員或其所屬機關首長用。

2.         未便照准、礙難照准、應毋庸議、應從緩議-同前

3.         如擬、可、照准、准如所請、如擬辦理-機關首長對屬員或其所屬機關首長用。

4.         敬青同意、同意照辦、歉難照辦、未能同意-平行機關用。

(十)結束語:

1.           謹陳、敬陳、右陳-於簽末用。

2.           此致、此上-於便箋用。

日本藤素 2020-01-13 04: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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