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6 19:03:45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留意常見錯誤!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今(112)年5月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避免錯誤遭補稅,該局彙整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如下:

(一)營利事業獲配屬大陸地區的現金股利,應以該筆現金股利總額列報,誤以該筆現金股利扣除大陸地區所得扣繳稅款後的現金股利淨額列報,致漏報投資收益。

(二)營利事業出售外國公司於境外發行的股票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屬應稅所得,卻誤列報為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

(三)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的會計年度認定銷貨收入,卻誤以貨物交貨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

(四)營利事業購買新車且列為固定資產,如於次一年度以後才汰換舊車,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者,於汰換年度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應於申請時將該退稅款列為該運輸設備未折減餘額的減項,卻誤未列報減除。

(五)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者,應依實際經營項目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按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卻誤選用其他行業代號並以較低純益率申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所得稅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如有相關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汽車汰舊換新先後,申請退稅要確認的事

為促進汽車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在115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的中古汽車,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可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購買新車想要申請退還貨物稅的民眾注意,如選擇「先汰舊、後換新」,請確認新車交車期程;如為「先換新、後汰舊」,請確認舊車應在何時以前完成報廢,以免影響退稅權益。

該局表示,車主選擇「先汰舊、後換新」者,新車交車期程可能因不同車型車款及是否為進口車而有不同,為免因延遲交車而影響退稅權益,宜先確認交車期程。例如:甲於111年6月1日報廢舊車,同年8月1日訂購新車,遲至112年1月5日始交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因已逾法定6個月內完成車輛汰換期間,將不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

至於車主選擇「先換新、後汰舊」者,因於購車時尚未完成其舊車汰除,與「先汰舊、後換新」新車交車時已符合退稅要件,車商可馬上辦理退稅遞件申請不同。該局提醒購車民眾,宜先確認應在何時以前完成舊車報廢,以免逾期辦理而影響退稅權益。

該局指出,換購新車期間是以「舊車報廢完成日」為基準,計算是否符合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的要件。依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規定,「報廢日」是按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的「最後完成日」來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乙於111年8月22日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嗣分別於112年2月4日及9日完成舊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則以112年2月9日為報廢日,該始日不計算在內,起算日為112年2月8日,往前逆算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111年8月8日)之次日111年8月9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因乙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日期在111年8月9日(含)以後,符合6個月內購買新車的要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乙的新車如果是在111年8月8日(含)以前所購買,就不符合報廢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的規定。因此建議民眾,選擇「先換新、後汰舊」時,要確認舊車報廢的最後期限,並提前完成舊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避免因6個月期間計算錯誤或其他因素耽擱,導致逾期辦理而影響退稅權益。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申報遺產稅更easy!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申報遺產稅,自去(111)年1月1日起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只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透過臨櫃或線上申請,由國稅局主動蒐集整理繼承人、扣除額及遺產等資料,於受理申請後30日內,提供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納稅義務人確認試算內容無誤,只要在申報期限內,採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或掛號郵寄或到國稅局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就可以輕鬆完成遺產稅申報,省時又省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稅額試算服務之適用對象、條件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適用對象: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二、適用條件:須同時符合下列4條件規定。

(一)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本國國民。

(二)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三)遺產種類:所遺財產以不動產、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保險及汽車為限,且須符合規定金額或條件者。

(四)扣除額:以列報配偶、子女、父母、身心障礙、死亡前未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喪葬費等7項扣除額並符合規定條件為限。

三、申請方式

納稅義務人利用線上或洽任一國稅局、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時,併同勾選申請稅額試算服務及延期申報。

該局提醒,申請案件如經檢核不符合以上適用條件者,國稅局也會以「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通知不符合原因,並提供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便利納稅義務人如期辦理申報。另符合試算條件者,如不同意試算內容或還有其他要調整的項目,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