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仍應辦理申報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自行出售或被法院拍賣,也不論獲利或虧損,都要在房地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上述房地交易日的認定,原則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如果是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該局舉例說明,林君於110年3月5日因買賣取得A房地,後來因無力清償債務,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李君112年8月22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則林君不論該房地拍賣有無獲利,均應自112年8月23日起算30日內(即112年9月21日前)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俾免受罰。
該局並說明,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房地,如係因無力清償債務,致依法遭強制執行拍賣,而屬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類型之一,即使持有該房地期間未滿5年,仍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聲明訴願,網路嘛也通!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加強便民服務,財政部全球資訊網日前已建置「線上聲明訴願」功能,民眾可以先在線上聲明訴願,不須要使用任何憑證,只要登錄訴願人基本資料、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日期文號及案由,即可透過網路完成訴願的聲明,並以財政部收受線上聲明當日為訴願提起日。
該局為方便民眾使用上述線上服務,除了在復查決定書及行政處分函內載明線上聲明訴願之連結路徑及QR-Code,也在該局網站行政救濟專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項下)及QR-Code專區(首頁/主題專區/數位專區/QR-Code & APP專區項下)設置「線上聲明訴願」超連結項目,提供多元服務管道,供民眾運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或非核定稅捐的行政處分,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行政處分函的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提起訴願;又訴願為要式行為,依訴願法規定,必須以「訴願書」載明法定事項,並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因此「線上聲明訴願」僅有表示不服行政處分的效果,民眾務必於「線上聲明訴願」的隔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親自簽名或蓋章的紙本訴願書(如有委託代理人並需檢附委託書正本),並檢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及相關證據等資料,否則聲明訴願的案件將會因屆期未補送訴願書,而受「訴願不受理」的決定,請民眾務必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將資金提供股東或任何他人使用,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要特別注意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初將自有資金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提供股東使用,未收取利息,截至111年底股東尚未還款,因資金係自有資金,非以其他借款支應,該公司應按111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計算利息收入47萬3千2百元(2千萬元×2.366%);同例中甲公司提供股東使用之資金如屬借入款項(利率年息4%),依前述規定,應就相當於貸出款項(2千萬)所支付的利息80萬元(2千萬元×4%)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使用,如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注意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如有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上一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下一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