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應有僱用事實。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費用,應有僱用事實,除須員工任職於該營利事業服務外,並應保存員工薪資收據或簽收之名冊,且能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之存入清單等憑證,供國稅局查核認定確有僱用員工事實,始可列報薪資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期查得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報A君薪資費用48萬元,甲公司雖主張確係該公司員工,惟經該局查得105年度A君在乙公司上班之在職證明及實際領薪資等相關資料,而甲公司卻無法提示A君之薪資簽收憑證,亦無其他足以證明甲公司有僱用事實及已支付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局乃剔除甲公司虛報A君薪資費用48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應有僱用員工的事實,且應妥善保存各項成本費用之憑證及付款資料,核實入帳;若已有虛報薪資的情況,應儘速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108年12月1日起符合特定條件之遺產稅臨櫃申報案提供跨局受理服務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自108年12月1日起,只要符合特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不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民眾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並由受理單位直接核發證明書,提供民眾更便利的服務措施。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發布之「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108年12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案件只要備妥證明文件且符合該作業要點適用條件者,可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有關遺產稅跨局申辦適用的對象、條件及案件類型整理如附表: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為便利民眾能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遺產稅申報,對該項作業若有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諮詢。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近幾年來,青年人自行創業夯,餐飲、烘焙、服飾等商店大街小巷隨處可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創業者,如於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說明,創業者於辦理商店營業登記後,有不少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因其稅捐大多是由國稅局核定,故誤認無稅法上相關申報義務,以致於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而遭處罰。以常見的租金為例:該局轄內甲君經營甜點店,107年度每月給付房東12,000元租金,未依規定於108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按10%扣繳率計算稅款未超過新臺幣2,000元,免予扣繳),經該局查獲處以1,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甲君不服,主張其一人創業,對該規定並未知悉,且已依通知期限辦理補申報免扣繳憑單,請求撤銷罰鍰原處分,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再次提醒,小規模營業人負責人若發現有未辦理扣繳稅款或未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應儘速補辦扣繳及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之規定。
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國別報告避風港標準新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國際防杜避稅發展趨勢,提升課稅資訊透明度,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未符合避風港規定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將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送交國稅局。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別報告原本之避風港標準,係不論最終母公司在中華民國之境內或境外,皆以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達新臺幣270億元,為境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之標準。為減輕營利事業稅務依從成本,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規定新的避風港標準(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新增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最終母公司如在中華民國境外,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15億元,亦得免送交國別報告。舉例說明,總公司在美國之跨國企業集團,其集團106年度總收入約新臺幣5000億元(逾270億新臺幣),但位於國內集團成員營業規模非常小,107年度收入僅約新臺幣5億元(未達30億新臺幣),依新的避風港標準,國內集團成員就無須送交107年度國別報告了。
該局進一步提醒,不符合前開新的避風港標準之營利事業仍須依限送交,採曆年制者,107年度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送交,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營利事業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電子送交系統」,全年皆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送交,省時又方便。
遺產稅實物抵繳,現金繳納確有困難之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來抵繳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或贈與稅本應以現金繳納為原則,納稅義務人必須現金繳納確有困難始得以實物一次抵繳。類此申請案件,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是否遺有現金或銀行存款,作為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現困難之參考;如被繼承人遺有現金或銀行存款,或所遺之財產已轉換為現金或銀行存款,而納稅義務人又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之繳現時,即無法認定符合繳現困難情事,至於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狀況,尚非審酌有無繳現困難之依據。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應納稅額1,000萬元,繼承人A君及B君主張繳納現金有困難,申請以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惟查被繼承人遺有現金200萬元及銀行存款100萬元,繼承人又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無法以之繳現,則得以土地抵繳遺產稅限額為7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無力以現金繳納,務必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避免因逾申請期限,致須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國稅局與執行分署運用公開資訊合力追查,成功徵起千萬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除辦理限制出境、禁止財產處分及停業處分等保全措施外,還會積極蒐集義務人之公開資訊及各項可供執行標的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通力合作追查,以徵起稅款。
國稅局說明,轄內A公司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4,332萬餘元,該局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對A公司處以停止營業、限制其負責人出境;A公司為逃避稅捐執行,除將其名下之不動產信託外,並辦理負責人及營業地址變更,經該局查得A公司尚有機器設備金額3億4,575萬餘元,即通報執行機關啟動查封進行拍賣,因機器已耗損,無人應買;又查得其信託不動產期限將屆,立即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復因已設有高額抵押權,拍賣無實益。該局仍鍥而不捨地運用各項公開資訊,例如媒體報導社會矚目案件或涉訟判決等資料,查得A公司涉作假帳掏空公司資產,經研析後陸續提供行政執行分署運用,由該分署命A公司前後任實際負責人及董監事等人提示相關資金往來文件,並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當事人因畏懼被管收,乃提出具體清償計畫,並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品,已陸續執行徵起稅款1,280萬元,其餘稅款仍在分期繳納中。
該局提醒,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稅捐稽徵機關得經由稅捐保全程序,遏止納稅義務人藉由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不當作為。國稅局並積極掌握納稅義務人各項公開資訊及可供執行標的,一旦發現有規避稅捐執行情事,即通報執行機關啟動強制執行,故請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切勿心存僥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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