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
綜所稅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要符合法令規定才能減除喔~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申報扶養就讀臺南某大學的妹妹,是不是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每人每年教育學費扣除額以25,000元為限,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金額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此項扣除額。換言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需由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父母才可以列報扣除,王小姐是無法列報妹妹的教育學費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則上,只有父母才能列報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及5歲以下之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為減輕隔代教養的負擔,財政部在107年5月發布解釋令,放寬規定為父母如均因故(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不能扶養子女,而由祖父母實際扶養並列報孫子女免稅額者,祖父母也可列報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今(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
國稅局最後特別提醒民眾列報多項扣除額時,要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為準
營利事業如有客戶積欠貨款超過二年,經催討仍無法收取,營利事業得列報呆帳損失的年度應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所屬年度為準,而非催收函的寄送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二年未收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者,如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在必須特別提醒的是,如果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則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3年6月間銷貨給乙公司,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二年多仍未償付,甲公司在105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該存證函在106年1月5日才送達乙公司,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也就是說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6年度,而不是105年度。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屬債權逾二年未收取之呆帳損失,除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外,並注意以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車輛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應否列入年度所得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正值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收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退稅款是否需要併入年度所得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汰舊換新車所領貨物稅退稅款,屬政府補助款性質,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如為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因代消費者向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並取得稽徵機關核退定額之貨物稅轉交與消費者,係屬代收代付性質,若收付間無差額,不生所得課稅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屬個人汰舊換新車所領取貨物稅退稅款,則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惟因該筆收入係以100%認列成本及必要費用,所得額為0元,因此,不用繳納綜合所得稅。
代購業者,除佣金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外,還應按商品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代購商機夯,代購業者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賺取代購服務費,但代購業者常常只開立佣金收入統一發票給委託人,卻漏未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作為進項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以貨物之實際價格認定為銷售額,且委託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國稅局查核。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受託代購之交易行為時,於購入代購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交付商品與委託人時,同時開立佣金收入及以購得商品之價格開立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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