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出售專利權,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安南區陳先生來電詢問,出售專利權予甲公司,於107年2月1日與甲公司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並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400萬元,但未保存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屬財產交易,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財產交易所得,但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該所說明,陳先生在107年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如未能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今(108)年5月在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107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280萬元(400萬元-400萬元*30%)。
該所提醒民眾出售專利權,即使約定分年收取價金,仍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全功能櫃檯所得財產查調即時通知」報您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加強個人所得、財產資料之保護,於全功能櫃檯提供「所得、財產查調即時通知」服務,當所得、財產資料被查調時,系統會立即以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發出通知,提醒民眾確認是親自或授權代理人查調所得及財產。
該局表示,本項服務措施須由民眾提出申請,民眾只要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各地國稅局辦理,或採郵寄方式申請均可,相關申請書表請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本局書表下載/稅務行政)下載或至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櫃檯索取,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對於本項服務措施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包作業應依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包作業開立發票時點與工程款是否收訖無關,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應該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縱使工程款尚未收到,仍應依法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承攬乙公司之外包工程,106年7月應收工程尾款890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未併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4萬5千元,並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66萬7千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乙公司已於同年依據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將工程尾款提繳至法院專戶,用以分配予甲公司之債權人,甲公司並未收到該筆款項,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系爭工程合約付款辦法約定「甲方(即乙公司)應於本工程經業主驗收合格後,憑乙方(即甲公司)開具之統一發票及工程保固金(……)付清尾款。……」,系爭工程既已依合約所載驗收合格,應收工程款請求權臻於可以行使的狀態,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即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公法上義務,又甲公司債權人取得法院核發甲公司承包工程應取得之營業收入之執行命令,法院依執行命令將該款項分配予甲公司債權人,此與甲公司取得工程款後再清償債務,並無二致,是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自難認無過失,國稅局補稅處罰,並無違誤,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包作業者,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因尚未收到工程款或工程款已被法院扣押,誤以為可以暫時免除開立發票之公法上義務,致造成補稅及受罰,得不償失。
綜所稅申報期已接近尾聲,僅7成民眾完成報稅!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進入倒數階段了,截至5月22日止,南區國稅局轄內已完成申報件數約60萬餘件,大概只有7成的民眾完成申報,尚未申報民眾請把握時間。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方便民眾辦理申報,各地區國稅局從5月27日至31日各日中午不休息,加班提供收件及所得、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申報截止日(5月31日)並延長收件時間至晚間7點;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申報資料在5月31日晚上12點以前上傳成功,就算是如期申報。
該局提醒,尚未申報的民眾請儘快申報,以避開人潮或網路尖峰時段。
另外,國稅局請要繳納稅款的民眾特別注意,繳稅方式有現金、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票據、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行動支付工具繳稅等8種多元管道,請民眾多加運用,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國稅局查詢。
自108年5月1日起贈與稅可以跨國稅局申報了
台中市薛小姐來電詢問,名下有一間潮州鎮的房屋想過戶給弟弟,贈與稅一定要回到戶籍地潮州申報嗎?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自108年5月1日起國稅局已經開辦贈與稅簡易案件跨局申報服務,凡是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申報書表及應檢附證明文件齊全,且贈與財產或類型為下列得適用情形之一而無例外不適用情形者,即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所)辦理申報:
(一)得適用情形者:
1.土地及房屋且申報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金額合計不超過50萬元者。
2.現金。
3.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權)、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股權)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
4.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5.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
6.配偶相互贈與。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例外不適用情形者:
1.已逾核課期間案件。
2.同年度之前次贈與稅案尚未核定或屬違章案件。
3.農地回贈案件。
4.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同農業用地案件。
5.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移轉財產案件。
6.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案件。
以薛小姐為例,如果申報書表及應檢附證明文件齊全,申報扣除之契稅不超過50萬元且無同年度前次贈與稅案未核定或屬違章案件者,即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分局(所)申報贈與稅。為免舟車勞頓及節省往返時間,該所特別籲請民眾多加利用此一便民措施。
受贈金額小於220萬元須要申報贈與稅嗎?
王先生來電詢問,今(108)年贈與兩個子女各200萬元,因個別受贈金額皆小於220萬元,是否免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即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因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而非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王先生今年贈與兩位子女各200萬元,贈與總額為40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扣除免稅額後贈與淨額為180萬元,按適用稅率10%計算課徵,須繳納18萬元贈與稅〔(400萬-220萬)×10%〕(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適用稅率10%)。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有前述之贈與稅免稅額誤認情事,請儘速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均應自動報繳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於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原則上僅包含依法應向國稅局申報之各類憑單所得,如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並不包括所有的所得,故納稅義務人如尚有查調範圍外的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主動誠實申報納稅,否則仍會遭到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106年被公司派往中國大陸分公司任職,並由大陸分公司給付薪資所得,甲君未將在大陸地區領取之薪資併同106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除依法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君主張,其使用自然人憑證所查得之所得資料清單,並無該筆大陸地區來源的薪資所得,不應認定其漏報所得而處罰。惟該局說明,依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於民眾查詢之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上,亦有說明並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因此甲君仍應依法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查調所得屬於便民服務,僅供申報時參考,且所得稅為自動申報制,稽徵機關未能提供之資料,不得據以主張為免罰的理由。
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端午佳節將屆 南區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支持「不送禮、不邀宴」共同端正廉潔風氣
端午節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落實執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革除年節送禮、飲宴陋習,要求各級主管人員率先以身作則,恪遵「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相關規定,以端正廉潔風氣。
該局為避免稅務人員執行公務之公正性及客觀性遭受質疑,已通知所屬稅務人員於端午節前一週(自108年5月31日起至6月6日止),除因特殊事項經奉核准外,暫停外出訪查、調閱帳冊等查核作業,以維護優良稅風。
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稅務人員有利用職務刁難或藉機索賄、要求收受年節禮金(禮品)、不當飲宴應酬或其他不法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索求或詐騙稅款時,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必將依法處理。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70499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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