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報廢舊車購買新車減徵新車貨物稅,所稱「前6個月內」期間之計算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汰換舊車購買新車,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於舊車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始符合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規定。
該分局說,上述規定之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為期間之逆算,以「報廢日或出口日」之前1日為起算日溯及逆算6個月,並以第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前一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該分局舉例說明如下,陳君於107年9月7日購買新車,而舊車於108年3月8日報廢,起算日為108年3月7日,往前逆算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107年9月7日)之次日107年9月8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惟該日適逢星期六,以該日之前一上班日107年9月7日為期間之末日,因此陳君於107年9月7日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仍可適用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該分局特別提醒,消費者於車輛汰舊換新時,需注意舊車報廢日期,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屏東分局銷售稅課邱課長 08-7311166轉300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今年繳稅新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8年5月1日展開,今年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只須辦理結算申報,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是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以簡化稅政並減輕其稅負。
該局指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新規定自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舉例說明,若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該商號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額為80萬元,甲君只須將該商號之營利所得80萬元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計算出綜所稅應納稅額繳納即可,免再計算及繳納A商號之營所稅應納稅額,大幅減輕小型企業稅負。
該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要依規定申報,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多加留意。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系統增修功能彙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1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避免申報人潮擁擠,請營利事業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為了讓營利事業快速瞭解107年度申報系統做了哪些改變,彙整系統重要新增及修改功能如下:
一、申報系統將建檔、審核、申報書表列印及媒體申報檔審核作業(包括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整合為單一系統,且提供申報流程圖形化操作介面,以便利操作。
二、申報檔案格式改採「8位元國際碼轉換格式(UTF-8)」且以垂直條符號(|)為分隔符號。
三、若採簡易認證機制申報,增加輸入稅籍編號檢核,加強申報上傳資料安全。
四、網路結算申報附件上傳截止日期延至6月27日,方便營利事業遞送相關應檢附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須瞭解申報相關內容,可至該局官方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107年度所得稅報稅專區查閱,並籲請營利事業多利用網路及早完成申報。
自108年5月1日起,符合條件之贈與稅案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臨櫃申報了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就近辦理贈與稅申報,自108年5月1日起,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的贈與稅案件,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可就近至任ㄧ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申報,例如贈與人戶籍地在新竹市,但是居住地或工作地在臺南市,可就近至國稅局臺南分局申報並取得證明書。
該局說明,可適用贈與稅跨局申報的案件,除贈與人必須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申辦時相關證明文件齊全外,贈與財產須屬於下列範圍:
1.不動產,且申報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金額合計不超過50萬元者;但扣除金額同時申報為贈與財產者,不受前述金額限制。
2.現金。
3.上市(櫃)及興櫃股票(股權)。
4.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股權)。
5.贈與下列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1)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
(3)配偶相互贈與。
(4)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案件,不適用跨局申報:
1.已逾核課期間案件。
2.同年度之前次贈與稅案尚未核定或屬違章案件。
3.農地回贈案件。
4.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同農業用地案件。
5.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移轉財產案件。
6.遺贈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第3款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案件。
該局呼籲,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可多使用跨局(區)臨櫃申辦服務外,亦可利用贈與稅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作業,省時又方便,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使用商品禮券消費時,不會再拿到統一發票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公司行號會購買禮物致贈員工,以慰勞員工的辛勞,但是,傳統送禮的物品未必能盡如人意,公司行號常改以經濟實惠的禮券贈送員工。目前營業人發行的禮券分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兩種禮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的時限並不相同。
該局說明,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營業人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為現金禮券,營業人應於持有人「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消費者如果持有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貨物之商品禮券購物,因營業人已於銷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消費者購物兌付時不會再收到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買賣雙方紛爭,民眾消費購物前可先行檢視禮券上印製之注意事項,如為僅記載金額之現金禮券,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如為商品禮券,營業人則不會再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哦!
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模糊不清,如何領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情形者,原則上是不能兌獎,但如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該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所載事項無誤,則仍可兌領獎。
該局說明,中獎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gov.tw)首頁/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統一發票開立行號查詢,或洽國稅局查詢開立該張中獎發票之營利事業名稱及地址,聯繫該營利事業,經該營利事業核對該張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記載事項與存根檔所記載事項確實相符經查明無訛後,得提供加註「補印」二字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交與中獎人併同原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
該局呼籲,為避免發票遺失或毀損的風險,民眾於購物消費時可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每期統一發票開獎,除可對統一發票各獎別外,還有機會對中雲端發票專屬獎項,中獎機會多更多,如有設定匯款帳號還可享受中獎獎金自動匯款的便利,及免徵印花稅,可說是好處多多,歡迎民眾多加使用。民眾如有手機條碼申請問題,可洽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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