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9 21:03:32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電子發票營業人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功能正式上線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更便利的營業稅網路申報服務,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已提供此類營業人可持「工商憑證」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供申報進項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使用。

該局說明,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範圍自1081月起,可供當月有開立電子發票(已配發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營業人申請下載。營業人可於每月6日後,以「工商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至前一月份23日止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例如:1081月起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於10836日可下載10811日至223日繳納之進口稅費憑證資料。【下載路徑: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營業稅\申報查詢\國內營業人營業稅相關下載項下】

該局進一步提醒,上述線上資料僅保存6個月,請營業人多加利用,而且所查詢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進口稅費繳納憑證扣抵,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若查詢之資料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不得扣抵項目或未依同法第33條規定取具憑證者,請自行減除,避免因誤扣抵而受罰。

 

公司資金無息貸與股東或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接獲電話詢問,公司之資金無息貸與公司股東,稅務上是否須設算利息收入?

該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該分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將資金105,000,000元,無息貸與公司股東,借款期間為10741日至107430日,此時A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項規定計算利息收入228,900元(即105,000,000元1071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616%×)。惟若A公司資金來源屬借入款項,則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就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差額調減利息支出。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在琉球地區經營民宿可否免辦營業(稅籍)登記?

琉球鄉張小姐來電詢問,她計畫在琉球地區經營民宿,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因此,張小姐在琉球地區經營民宿,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至於民宿要不要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財政部9012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及9610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之規定,民宿得免辦營業(稅籍)登記的條件,除鄉村住宅必須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外,經營規模必須符合客房數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可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稅籍)登記;反之,如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或者經營規模不符合上述條件,就不能適用免辦營業(稅籍)登記的規定,也就是必須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該所提醒,離島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雖可免徵營業稅,但並非均可免辦營業(稅籍)登記。故於琉球地區除經營符合上開經營規模規定之民宿,得免辦營業(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外,其餘民宿雖得免徵營業稅,仍須依規定向所屬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可申報扣減查定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採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小規模營業人,也就是俗稱的小店戶,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而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在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申報,就可享有在查定稅額內扣減進項稅額10%的優惠,如果進項稅額10%已超過查定稅額,可於次期繼續扣減;但是,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而不用繳稅的小規模營業人則不能適用這項扣減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如要適用扣減規定,除必須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外,尚應注意下列事項,才能享有扣減優惠:(一)進項憑證必須載有營利事業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二)進項憑證不能是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或是自用乘人小汽車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的情形。(三)只能以當期各月份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減。

該局舉例,甲及乙均為小規模營業人,10813月份經查定的營業稅額分別為3,600元及1,200元,甲及乙申報符合規定的進項稅額各為10,000元及15,000元,依上述規定計算,本期甲應納稅額為2,600元﹝3,600-10,000元×10﹪)=2,600元﹞,乙應納稅額為0元﹝1,200-15,000元×10﹪)=-300元﹞,另外乙的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300元,可留到次期繼續扣減。

個人居住者股利所得課稅新制,108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

綜合所得稅股利所得新制已經在10711日上路了!民眾在今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股利所得可以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及「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種方式計算後,選擇適用有利方式。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為股利所得及其他各類所得合併計算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股利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為8萬元;而「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則為每戶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與其他各類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該所舉例說明(如附表)

該所提醒,為因應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所得稅法第110條第5項訂有「虛增可抵減稅額」相關罰則,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因不諳法令未依規定正確申報,而遭受處罰。

 

 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可以刷信用卡繳納服務費

為提供民眾多元方便的繳費服務,民眾於南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櫃檯申辦債權人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可以使用信用卡繳納服務費了!

南區國稅局表示,全功能櫃檯之服務項目-「債權人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依現行規定查調資料每筆收費250元,考量民眾使用信用卡為支付工具之情形非常普遍,提供以信用卡繳費之便民措施。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加入「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之發卡機構計33家,包括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中華郵政公司、聯邦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樂天信用卡、台灣永旺信用卡,民眾持上開銀行信用卡繳納查調資料之服務費均免收手續費,歡迎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