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綜合所得稅採用網路申報繳稅,記得要確認是否上傳成功,以免成為未申案件,有損自身權益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係國稅局所提供多元、便民之申報管道之一,但納稅義務人並不因採用該系統而免除誠實申報及正確計算應納稅額之義務,故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採用網路申報時,務必謹慎核對所得資料是否正確,並於網路申報後應確認是否上傳成功,以免結算申報程序未完成,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未申報案件,在扣除額、短漏報處罰及核課期間的適用與申報案件不同,而損害自身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度有薪資所得700,000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以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應納稅額10,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係採用電子系統申報繳稅,並以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應納稅額,未注意上傳成功與否,導致為未申報案件,請改依原申報列舉扣除額方式核算應納稅額。經該局以其結算申報程序未完成,屬未辦理結算申報案件,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者,依所得稅法規定,除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將不得改採列舉扣除額外,如有短漏稅者,罰則亦較申報案件為高,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核課期間將由5年延長為7年。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每年5月份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用網路申報者,不要忘記確認是否上傳成功,檢視方法可在申報上傳時,查看系統是否有回傳完成申報訊息、列印之申報資料有無「檔案編號」及「回執聯」,或者申報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檢驗是否完成申報,以免權利受損。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阮股長 06-2298101
新聞標題: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仍應依規定取得、保存憑證並設置帳簿記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財政部頒訂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凡符合該要點規定之行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已達各業標準純益率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其申報案件就可以適用書面審核。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欲適用前揭要點,還是必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若帳載結算事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後之純益率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者,須依前揭規定辦理,以避免因申報異常被列為抽查,影響自身權益。
個人將其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合夥事業使用時,是否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個人如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合夥的藥局使用,是否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個人租賃收入,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至上述所稱「自用部分」,稽徵機關得以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認定。如合夥事業係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房屋,均可視同自用。是本案例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合夥事業使用,可減除其全部本人及子女百分之百比例自用部分,且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均非屬其他合夥人計算租賃收入的範疇,即免再計算租賃收入。惟如本人係無償借與本人及兄弟合夥事業,因兄弟非屬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視同自用範圍,故該借與兄弟的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部分,仍應計算租賃收入。
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資料,簡便快速享優惠
為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減少徵納雙方依從成本,並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鼓勵營利事業多多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除了省時、便捷外,還可適用多項獎勵措施。
該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除了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機關或團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及清算申報案件等4種類別的申報案件無法適用以網路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外,其餘類型的申報案件,如經國稅局調帳查核時,均可利用電子方式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於稽徵機關所定提示帳簿資料期間或核准展延期間內,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可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以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報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未經人檢舉或未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得由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 路徑: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系統,帳簿資料電子檔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以網路上傳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國稅局,簡便又快速。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非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外銷貨物不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外銷貨物,一般可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適用零稅率,退還可扣抵之進項稅額,但並不是所有營業人外銷貨物都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必須是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者,其外銷貨物才可適用零稅率。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小規模營業人外銷貨物收入或保險業承受國外保險業分保之再保費收入,因小規模營業人及保險業均非屬前揭規定之營業人,所以不能按同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
舉例來說,甲服飾店是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於108年1月外銷出口8萬元服飾,因該店非屬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故該店108年1月外銷取得8萬元收入,不能向國稅局主張適用零稅率申報退稅。
要保人自香港匯出美元繳納國內外幣保單涉嫌短漏報海外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納稅人甲君於103至106年間陸續投保某人壽保險(股)公司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計10張,躉繳保費計美元200萬元,換算新臺幣約6,100萬餘元,惟甲君於國內的金融機構外幣存款帳戶存(提)款往來均是買賣小額外幣信託基金,其繳納美元保費非自其外幣存款帳戶轉帳支付,經查核後發現繳納保費資金來源均係要保人甲君自香港某銀行匯入。嗣經甲君說明其於101年起投資香港某公司,該公司獲利良好,每年均會高額配息,故其以該股利所得繳納美元保費,惟其不知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經該局依法核定甲君102至106年度海外營利所得計6,100萬餘元,補徵所得基本稅額約850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如有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並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需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配偶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則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最近於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死亡前一年匯款300萬元至配偶乙君帳戶,嗣後該款項亦做為乙君購買房地之部分價金,由於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是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已贈與給配偶,即未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經國稅局補徵遺產稅60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申報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
臺南市李先生來電詢問,最近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因其無預警遭公司裁員已失業多時,少了固定薪資收入,無法一次完納稅捐,是否可辦理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按應納稅額依下列標準審酌分期繳納期數。(每期以1個月計算):
一、稅款未滿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得分2至6期。
二、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2至12期。
三、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四、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所稱「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係指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四、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五、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六、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應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納稅義務人如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各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有專人為您服務。
繼承人將免稅農業用地移轉其他繼承人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免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他人,應追繳原免徵之遺產稅,但如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免追繳遺產稅,但仍應繼續列管。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子女乙、丙、丁等3人,乙於繼承2年後欲將遺產稅免稅列管的農地無償移轉給丙,丙並繼續作農業經營使用,因丙亦為被繼承人甲的繼承人且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可免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被繼承人甲死亡之日)起繼續列管5年;倘繼承人丙未繼續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則須追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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