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6 19:54:53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公司或商號提供顧客試吃品 免開立統一發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民眾臨櫃詢問,各大賣場為促銷推廣產品,常見提供顧客試吃或買大送小等活動,試吃品及贈品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而該項貨物係供促銷商品使用,符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性質,該筆開立之發票可列報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為簡化作業,財政部7512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等,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公司或行號,將商品轉供銷貨時之贈品使用,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未設帳記載,亦無法提供贈送商品紀錄以供查核,仍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如有上述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稅外尚須受罰。

 

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家中長輩過世,遺有獨資商號,若繼承人想繼續經營,其遺留的貨物及固定資產,是否會被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的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該商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所規定視為銷售貨物的範圍,不用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組織,如果是繼承以外的原因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的移轉要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統一發票,並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轄區國稅局報繳營業稅,如有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以免受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類型

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0851日開始,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彙整經常發生申報錯誤之類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其效力及於本人,故委託他人申報或由他人代填申報書,仍應詳細審閱申報書內容有無填寫錯誤。如 發生短漏報所得等違章情形,納稅義務人仍應受罰。

二、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如不知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所得,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查  調所得資料。

三、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四、取具捐贈收據正本須有確實捐贈之事實,才能列報。如屬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如:入會費、寺廟光明燈、太歲燈等,則不能列報扣除。

五、列報保險費之對象,僅限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且除健保費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

六、誤將非屬醫療行為之支出,如看護費、美容整形、美觀牙齒之矯正及受有保險給付之部分,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提供加班收件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於下列期間提供加班收件及查詢服務:

一、10851日、527日至31日各日中午。

二、108531日延長至當日晚間7時。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雖然有延長服務時間,但是為避免申辦時間受到國稅局上班時間的限制,可以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一天24小時隨時辦理,不須出門亦不須到國稅局排隊等候,如屬退稅案件只要填妥轉帳帳號於7月底即可直撥入帳。

如需繳稅,國稅局亦提供了多元化的繳稅方式,例如可以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委託取款轉帳等方式來繳納。另外因應行動支付時代的來臨,民眾只要使用智慧型手機下載行動支付業者APP,即可使用行動支付工具享受便捷的繳納服務。至於適用稅額試算的繳稅案件亦只要掃描稅額試算繳款書右邊QR-Code專區之行動條碼,依序完成繳稅步驟,即可完成申報程序。

在這AI人工智慧來臨的時代,稽徵機關提供更多便捷的e化繳稅機制,請民眾多加利用,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國稅局將竭誠為你服務。

 

 被繼承人死亡後配發的股利,是否應併入遺產申報?

臺南市安南區李小姐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上市公司股票,死後所配發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呢?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的股票於死亡後所配發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若股票發行公司公告之除權(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遺產課稅;若除權(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則屬其繼承人的所得,應計入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持有A上市公司股票,A公司公告除息日為107630日,並於同年730日發放現金股利,甲君於107710日死亡,因甲君死亡前已參與除息,因此該股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乙君於107620日死亡,因A公司除息時,繼承事實已發生,則該股利屬乙君之繼承人的所得,應歸課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並請留意是否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以免漏報受罰。

 

機關團體投資海外基金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始適用免稅標準

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為使資金做妥善運用,獲取更高額利潤,不再只是購買定期存單或是股票,基金投資已成為時下常見的投資方式之一。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機關團體的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機關團體如要做其他資金運用,例如投資海外基金就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有免稅標準規定之適用。

該所近日查核一案例,甲機關團體105年度查有投資海外基金之財產交易所得50萬元,海外營利所得300萬元及海外利息所得250萬元,經查核其投資前並未向主管機關報備,該機關團體105年度雖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達到其當年度全部收入及孳息60%以上,惟仍不符合免稅規定,核定補稅30餘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資金運用需遵循免稅標準相關規定,若想將資金運用於其他投資管道,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報備,經其核准始能投資,以免因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而必須就其當年度本身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全數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