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南區國稅局協助企業降低稅務風險 跨領域與南科管理局攜手合作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年來,主動與企業界接觸,深入瞭解企業面對的稅務問題,發現轄內對稅收有高度貢獻的大企業,都有依法納稅的認識和意願,但對於因某些特殊的交易行為,無法直接從稅法上找到答案,對存在的稅務不確定性風險存有疑慮。
為了協助企業在做經濟決策前,可以明確的瞭解稅捐成本,做出正確的決策,南區國稅局盧貞秀局長與南科管理局林威呈局長洽談兩局合作事宜,成立「牽手迎接回流潮,投資順稅沒煩惱」專案小組,在企業至南科管理局洽談租地或購地建廠事宜時,由南區國稅局建構稅務諮詢平臺,介接地方稅務局組成稅務專家團隊,赴南科管理局瞭解企業在南科建廠投資時,可能遭遇的國稅與地方稅稅務問題,提供稅務的專業諮詢,減少企業未來經營時的稅務風險,以事前輔導代替事後查核的方式,協助企業盡到納稅的義務,保持徵納雙方的合作與互信,再創服務品質的新天地。
南區國稅局期望此跨機關合作平臺,扮演資源整合角色,適時公開資訊,提升企業參與機制,打通稅負的任督二脈,落實政府加速投資臺灣政策,讓廠商資金回臺,一路順「稅」。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如何申報?
營利事業為爭取業績或拉攏客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到國內、外旅遊之費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一般商業習慣而言,「交際費」係企業為拓展業務、建立業務上良好關係,而用於交際應酬及餽贈所支出之費用,通常與其營業收入之獲取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營利事業如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上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不宜歸屬為「交際費」,而應按「其他費用」核實列支,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述依約定條件支付之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除了要正確申報為其他費用外,還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該等經銷商或客戶亦應自行申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已依限補繳扣繳稅款但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仍應受罰
扣繳義務人鄭先生來電詢問,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被查獲有漏扣扣繳稅款,已依繳款書之限期內補繳應扣稅款,如果沒有在通知期限內補申報扣繳憑單,罰鍰會有差別嗎?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經國稅局查獲有漏扣或短扣繳稅款情形,且已依通知限期補繳應扣之稅款及補報相關的扣繳憑單者,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如僅補繳應扣繳之稅款,而未依通知期限補報扣繳憑單者,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且已代扣稅款者,應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至金融機構繳納,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全年度給付之金額、所得人及扣繳稅款等資料,彙集開立扣繳憑單,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繳申報;如於接獲國稅局通知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時,除依限補繳扣繳稅款外,務必記得於通知期限內再補報扣繳憑單。
非屬營利事業負擔之原、物料,不得列報成本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是營利事業製造商品,所耗用於生產供出售產品的原料、物料之成本,均可計入其產品之製造成本,惟非屬營利事業所應負擔之原、物料,則不得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內某甲公司(遊覽車製造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生產一批遊覽車,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與買方公司簽訂之買賣契約書所載,該批遊覽車之輪胎由買方提供給賣方(甲公司)組裝,甲公司並未實際負擔該原料成本,惟甲公司於結算申報時,仍於直接原料明細表中,列報該批遊覽車之輪胎成本,導致虛增當期營業成本300餘萬元,經國稅局剔除該批非屬甲公司應負擔之成本,除補繳稅款外並依規定裁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計算當期投入生產產品之原、物料數量及成本,應依照產品實際生產情形計算,不屬於營利事業負擔之營業成本,依法不得申報,如有虛增成本費用之情事,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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