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請如期繳納107年第3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第3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繳款書已陸續寄出,繳納期間為107年11月1日起至11月10日止,請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避免逾期繳納情事發生。
該局說明,為提供更多元繳稅管道,除原先以現金或支票親赴金融機構臨櫃繳納、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以信用卡繳稅、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納稅、稅額2萬元以下赴便利商店繳納及辦理存款帳戶長期約定轉帳繳稅外,本次新增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納方式,營業人可於繳納期間始日前5日之零時起,使用營業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412-6666/412-1111,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加撥02或04或07)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轉帳繳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請把握稅款繳納期限於107年11月10日前如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申報扣除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時支付之銀行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檢附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扣除數額,是以每年實際發生的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另外,納稅義務人如果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貸款,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的借款契約書等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讓國稅局核認。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剩800,000元本金沒有還,如果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1,000,000元來還A銀行,那麼甲君雖然貸款1,000,000元,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800,000元貸款部分繳的利息列報扣除。
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用,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就減除保險給付後之差額列舉扣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的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醫藥費支出如已受領保險給付,其所為支付已獲彌補,是不得再為扣除額申報。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本人及受扶養親屬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30萬元,其中A筆醫藥費單據5萬元、B筆醫藥費單據10萬元、C筆醫藥費單據15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甲君受有保險公司B筆醫藥費理賠給付15萬元,則扣除B筆醫藥費用後,全部僅得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20萬元(30萬元醫藥費用-受理賠B筆醫藥費單據10萬元)。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要件,以免因不諳法令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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