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1 20:31:33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國稅局即時辦理假扣押,成功徵起稅捐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執行之情事,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對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確保稅捐徵起。南區國稅局日前即依此規定成功徵起456萬餘元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轄內有甲、乙兩家公司,分別滯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追查發現甲公司涉嫌隱匿交易帳冊及交易事實意圖逃漏稅捐,且名下無不動產,資產與欠稅顯不相當;乙公司漏報營業收入,並陸續將其所有之土地及建物分別移轉,意圖逃避稅捐執行,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即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分別就甲、乙公司滯欠金額範圍內之應收帳款、車輛、不動產及存款等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經獲准許裁定後,立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並成功扣押銀行存款,順利徵起稅捐456萬餘元。

該局提醒,稅捐稽徵機關為遏止納稅義務人藉由隱匿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除積極掌握納稅義務人財產動態資訊外,並將稅捐保全程序提前至課稅調查階段,一旦發現有規避稅捐執行情事,立即啟動假扣押,所以請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切勿心存僥悻。

 公司虧損年度應先減除投資收益後,以其餘額盈虧互抵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同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申報等條件者,可以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繳納所得稅,簡單來說,就是可以盈虧互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盈虧互抵時,從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的虧損,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最近查核104年度委託會計師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些案件所申報之盈虧互抵餘額與該局核定數不符,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司未將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虧損。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經核定虧損為400萬元,其當年度有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00萬元,則甲公司104年度虧損得於以後年度適用盈虧互抵之金額應為30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而非4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適用盈虧互抵時,除應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的資格要件外,尚需留意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應從虧損額中減除,才能正確適用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簡便快速享優惠!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選案作業已陸陸續續開始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歡迎營利事業善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所提供「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系統」,網路上傳或燒錄光碟等方式提供帳簿或成本表單電子檔案,若符合一定條件者,還可適用多項獎勵措施,一舉數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611日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調帳查核案件,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機關團體申報或決()算申報等案件外,如於國稅局所定提示帳簿資料期間或核准展延期間內,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燒錄光碟方式提示完整帳簿及成本表單資料電子檔案者,可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一、 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 各地區國稅局將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南區國稅局建議營利事業多多利用網路遞送帳簿及成本表單資料,取代以往人工奔波的送帳作業。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或撥打國稅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獨資商號年度中變更為合夥,所得人應按不同組織型態申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營之獨資商號若於年度中變更為合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以合夥事實發生日為基準,分別計算獨資及合夥期間應歸屬之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原獨資經營A工程行,嗣於1031222日轉讓其出資額50%於乙君,並向地方政府申請變更組織為合夥,於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按合夥比例50%計算之營利所得,經該局查獲,乃按該商號103年度全年所得額核定數200萬元,依合夥事實發生日(即1031222日)分別據以核算甲君獨資及合夥期間之營利所得為1,945,205元(2,000,000×355∕365天)及27,397元(2,000,000×10∕365×50%),合計1,972,602元,併課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0.2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由獨資變更為合夥組織,毋須辦理清決算,應按年底之出資比例核課營利所得。該局以本件依合夥契約書所載,除出資額之轉讓外,並無其他約定事項,自應按不同組織型態應實際歸屬所得人之方式核課營利所得。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甲君倘就前開營利所得之申報有疑義時,於申報前,自應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於獲得正確及充分之資訊後,再以A工程行申報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按甲君獨資及合夥期間分別計算其營利所得,尚不得以認知差異為由,卸免其誠實申報納稅之義務。

該局提醒民眾,若於結算申報期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如尚有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您不可不知 填寫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常見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證券交易稅由買受人在買賣交割之當日,按成交總價額千分之三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依式詳填一般代徵稅額492繳款書。雖已行之多年,但代徵人(即買受人)填寫一般代徵稅額492繳款書,仍有漏填、填寫錯誤的情形。

該局特別將常見的錯誤整理出來,以提醒代徵人(即買受人)注意。

錯誤一、漏填買賣雙方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明:因漏填寫一般代徵稅額492繳款書,除公司無法作正確股權移轉的異動外,國稅局也無法正確登錄繳款書資料,事後仍需代徵人(即買受人)補證明文件並更正。

錯誤二、誤將買受人填寫為出賣人,出賣人填寫為買受人。

說明:因誤填買賣雙方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除公司無法作正確股權移轉的異動外,國稅局也無法歸戶或歸戶有誤,致證券交易標的誤歸戶他人所得資料。

錯誤三、漏填買賣證券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說明:一般代徵稅額492繳款書漏填上述資料,因無買賣證券標的,其繳的證券交易稅無法正確勾稽,國稅局要通知代徵人(即買受人)補正股票名稱,報繳程序才算合法完成。

錯誤四:誤將證券成交股數、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價額填寫錯誤。

說明:代徵人(即買受人)如填寫錯誤,會造成與代徵證券交易稅不合,代徵人就得準備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說明,否則就會被認為短漏代徵證券交易稅,將被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財政部財稅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提供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線上填寫功能,並可計算成交總價、稅額及檢視身分證統一編號,減少計算或繕寫錯誤情形,方便又快速,納稅人可多加善用。

 獨資商號變更前漏開統一發票,處罰變更前負責人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反映,早在104年就把他的獨資商號甲商號移轉給親戚,最近收到國稅局通知甲商號在103年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除補稅外,另外還要處罰,商號已經移轉了,為何不是向他的親戚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又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是故,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以本案而言,因甲商號是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103年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雖然在106年查獲時,該商號已經移轉他人,但仍然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即103年登記之負責人為補稅及處罰對象,而不是以變更後的負責人為補稅及處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