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電子發票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證明文件簡化方案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無紙化政策並簡化營業稅零稅率之申報作業,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下稱大平台)新增「第7條零稅率進項發票」查詢及「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下稱明細表)列印功能,方便保稅區營業人於大平台列印並簽署,交付與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作為申報零稅率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方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零稅率證明文件。因此,為簡化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其申報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大平台新增明細表列印功能,由保稅區營業人以簽署明細表方式取代逐筆簽署電子發票證明聯。
該局舉例說明,保稅區營業人至大平台選擇「營業人」角色並輸入帳號密碼登入,點選「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第7條零稅率進項發票」,選擇時間區間按查詢,即可查得該期間之零稅率進項發票,點選「下載PDF檔」列印明細表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交由賣方作為申報零稅率證明文件,簡單方便,請快上網試試。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未繳或短繳案件已發單開徵
今年9月未依規定繳納或短繳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的營利事業要注意了!國稅局已在日前寄出繳稅通知書,收到後請儘速在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而須多繳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在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自行繳納當年度暫繳稅款,否則迄10月底止仍未自行補繳者,國稅局會按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計算其暫繳稅額,或就短繳稅款部分予以核定,並加計1個月利息發單開徵。
據該局統計,106年度轄區內營利事業未辦理暫繳及短繳案件計2,764件,補徵稅額新臺幣3億6,127萬餘元,該局已於日前寄發暫繳稅款繳款書給營利事業,繳納期間為10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請營利事業接獲繳款書後,務必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利用晶片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繳稅,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應繳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也可持現金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不因欠稅已辦理分期繳納而得予塗銷
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而被國稅局禁止財產處分,雖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且如期繳納,仍須俟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可以塗銷。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除通知地政或監理機關對欠稅人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外,仍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欠稅人縱使經執行分署同意分期繳納並如期繳納中,為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仍須俟滯欠之稅捐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於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應先行檢視核定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無誤就應如期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徒增滯納金及利息負擔,甚或財產遭受禁止處分,影響個人移轉財產之權益。
南區國稅接地氣,南市民眾添便利!
臺南市的民眾申辦國稅及地方稅業務更便利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從今(106)年10月23日起,搬到臺南市安南區安中路3段139號,與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簡稱財稅局)安南分局一起辦公,民眾可以在一個地方同時辦妥國稅及地方稅業務,免去奔波辛苦,省時又省力!
南區國稅局表示,此次國稅、地方稅單位合署辦公,不僅財稅局提升了辦公空間使用效能,國稅局安南稽徵所進駐後,有了自有廳舍,同仁工作將更具安定感,節省下來的租金支出還可以用來改善辦公場所,提供民眾更友善的洽公環境,同時又可「樓頂招樓腳,作伙來打拼!」(台語),整合國稅與地方稅資源,促進跨機關合作及提供更優質的便民服務,可以說是創造了對民眾、財稅局及國稅局都得利的三贏局面。
南區國稅局與財稅局預定在本(11)月23日下午2時於合署辦公地點(安中路3段139號)舉行揭牌儀式,歡迎各界踴躍前往觀禮及指導。合署辦公後,上班時間調整為8時至12時及13時30分至17時30分,並於中午12時至13時30分在1樓全功能櫃台提供服務,服務電話仍為(06)2467780,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之稅務處理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一方面犒賞員工的努力付出,另一方面也讓員工得到身心放鬆的機會,至於營利事業所支付旅遊費用之列報方式,會因其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反之,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規定限額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招待員工之旅遊支出應否併計為員工所得課稅,則依旅遊支出方式及參加對象而定,如非以現金定額補貼,而是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應認屬對各該員工之補助,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且確由營利事業負擔部分,或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是類旅遊支出,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改版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改版了,最新版本為14.30版(版本日期106年10月26日),請營業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已經建檔的申報資料亦請重新審核,以免無法上傳。
該局說明,此次改版係增加報表轉存PDF檔功能,營業人申報營業稅資料上傳成功後,程式回傳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收執聯檔、繳稅通知及繳款書等皆可轉成PDF檔案格式,營業人及申報代理人可自行選擇使用。
另外,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為確保網際網路連線機制之安全性,電子報稅系統將配合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線上繳稅系統,自107年6月26日起關閉「TLS 1.0加密通訊協定及HTTPS加密連線使用3DES演算法」功能,請納稅義務人改用TLS V1.1或V1.2加密通訊協定。關閉後,如您使用Windows XP(含)以下版本之作業系統,將無法進行網路申報、查詢等各項服務,建議將電腦升級至Windows 7(含)以上版本,並改用TLS V1.1或V1.2加密通訊協定。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免費客服專線0800-086-188,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單筆遺產農地部分面積未作農用,可辦理土地標示分割後列報農地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先行申請土地標示分割登記,分割後個別農業用地如能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前段規定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免徵遺產稅。
常有民眾洽詢該局,被繼承人所遺單筆農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經繼承人辦理假分割為2筆農地,其中1筆全部作農業使用,得否依規定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國稅局指出,土地辦理假分割後「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所載之假編地號,未在土地登記簿謄本上登載,欠缺法律效果,不得據以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自不得列報農地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標示分割係將同一所有權人之一宗土地,分割為多宗,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登記,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於未辦竣繼承登記前雖不得謂為登記名義人,但依民法第1148條等規定,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繼承人仍得以權利人名義申請土地標示分割登記,分割後個別農業用地如能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得依法列報農業用地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因不服申請實物抵繳遭受否准而提起訴願之欠稅案件,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的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無異議,而只是因不服申請實物抵繳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遭受否准而提起訴願者,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若未依限繳納,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如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會移送強制執行,除非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
二、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提起訴願,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已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
(二)已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三)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為禁止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的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無異議,而只是因不服申請實物抵繳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遭受否准而提起訴願者,因並非是對稅捐之核課不服,所以並無上述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只要是納稅義務人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未繳納者,仍會被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
國稅局呼籲,申請實物抵繳經否准而逕提訴願之案件,若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稽徵機關將加計滯納金及利息一併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多加留意限繳期限,並如期繳納,以維權益。
違法行為態樣不同,無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販售漁業用油逃漏稅捐,不因其遭法院判處刑罰,而得免除行政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販賣漁業用油,銷售額合計3千餘萬元,遭該局補稅並裁處漏稅罰及行為罰。甲君不服,主張其向加油站購入非法漁業用油轉售之行為,經法院刑事判決認定故買贓物並判處徒刑,不應再處行政上之稅捐處罰,否則有違一事不二罰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其立法理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係為避免對同一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雙重處罰,惟甲君係因故買贓物罪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與該局就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銷售貨物之行為予以處罰,二者核屬不同之行為態樣,無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規定之適用,故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如觸犯法律非屬同一行為樣態,並無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國稅局仍會依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營利事業取得國外納稅憑證免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來臨,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利潤,於境外設置分支機構,頗為常見。類此跨國經營之企業,於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已向所得來源國繳納之境外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有關就國外所得併同課稅時,其依國外稅法已納之所得稅得於規定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應提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經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其他經認許機構之驗證,始准抵扣;惟財政部基於簡化稅政及減少營利事業納稅依從成本,於106年8月25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號令核釋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扣抵境外已納之所得稅時,如已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文件,以簡政便民。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雖然扣抵國外已繳納稅額之相關國外納稅憑證免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但仍應保留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事實之證明文件,俾供稽徵機關調查時審查認定,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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