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4 21:46:01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因他方違約而?收之定金,應於沒收年度申報所得課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他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違約放棄承買,依約?收之定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沒收年度之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於102年度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並收取定金3,000,000元,乙君未依約給付價款,甲君以存證信函催告乙君限期履行契約給付價款,否則即依合約約定,解除契約並沒收該筆定金。惟乙君逾期仍未給付,甲君乃依約解除買賣契約並沒收定金3,000,000元,惟甲君未將該筆違約金列報於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乙君因不服遭沒收定金,向法院提起請求甲君返還定金3,000,000元之訴訟,經法院於103年度判決「駁回原告(買方)之訴」並確定,因此沒收定金3,000,000元之所得於103年度始告確定,不應列入102年度所得,經國稅局以甲君係於102年度沒收乙君定金充作違約金,該所得於102年度即已實現為由,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遭駁回。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個人如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沒收定金年度列報所得。民眾若於結算申報期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補稅案件即將發單

去年5月未依規定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民眾要注意了!針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國稅局已完成所得資料歸戶及計稅,即將展開補徵作業。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發單免罰案件計16‚744件,補稅金額12千萬餘元,繳納期間為106816日至825日止,將於近期寄發稅單;至於未申報應課稅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5千元之案件,除依查得的資料核定補稅外,還會處補稅金額3倍以下的罰鍰,該局將會在完成裁罰後,一併寄送稅單及罰鍰繳款書。

該局說明,稅款於827日前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或到各代收稅款處臨櫃等方式繳稅;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內的案件,可持繳款書就近至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稅。但828日以後只能持繳款書及現金至金融機構臨櫃繳納,且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請民眾留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本次補稅案件的繳款書係以郵寄方式寄發,接到繳款書時,千萬不要置之不理,務必細心核對,如對核定內容有疑問,或欲申請增列扶養親屬,請儘速向繳款書上所載服務電話及人員洽詢。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繳稅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本(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納稅期間為10691日至同年930日,營利事業如有應自行繳納暫繳稅款者,可利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使用工商憑證IC卡辦理網路申報且限營利事業之活期存款(儲蓄)帳戶即時扣款即時轉帳繳稅及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等3種方式轉帳繳稅。

營利事業若欲以現金繳納者,除可到稽徵機關索取繳款書外,可透過暫繳網路申報系統直接列印繳款書,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以現金或票據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若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在繳款期限內,還可以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70元碗粿中2百萬!

1065-6月份統一發票已於725日開獎囉!南區國稅局表示,本期轄內營業人開立之發票共開出2百萬元特獎2張及無實體電子發票百萬元專屬獎1張等,其中12百萬元特獎由臺南市東區東門路的南都碗粿小吃店開出,消費者只花70元買碗粿,就獲得2百萬元財神爺的眷顧,真是超級幸運。另12百萬元特獎發票則由位於臺南市安平區國平路的全聯福利中心開出!還未對獎的民眾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說不定百萬富翁就是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期轄內開出之無實體電子發票百萬元專屬獎,由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開出,提醒接獲中獎通知的民眾,準備領獎囉!

另民眾使用手機條碼、會員卡載具儲存電子發票,或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辦理歸戶者,該平臺或會員卡店家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請民眾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查詢是否中獎,且自1061月起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100萬元15組、2,0001萬組,大大增加中獎機率!

該局並提醒,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自10686日起至106116日止,請民眾記得對獎並於期限內領獎;另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並完成載具歸戶,既可避免漏未對獎,錯失中獎機會,亦為環保愛地球盡一分力。

 尼莎及海棠颱風來襲造成之災害損失,得以扣除減免稅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有因尼莎、海棠颱風及西南氣流影響造成災害,請於期限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並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下載,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災損報備專區,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國稅局申請。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有專人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為關係人背書保證應認列手續費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因業務需要,常需替關係企業擔負背書保證責任,而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服務,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TP查準)5條規定,核屬資金使用交易,企業縱未向關係企業收取任何手續費,惟仍應依據TP查準規定,計算該受控交易之常規結果,並列報手續費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替關係企業擔負背書保證責任,即承擔關係企業(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清償債務責任,保證人因背書而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自應向被背書人收取相對報酬,故關係企業間類此「擔保」受控交易,其交易結果應符合營業常規,若交易結果未符合營業常規,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TP查準規定予以調整。

該局於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銀行借款背書保證服務,該公司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該項資金使用資訊,卻未認列相對手續費收入,該局遂依TP查準規定,按子公司實際借款金額,依可比較對象之交易結果(即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計算本項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為2百萬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報請財政部核准調整甲公司手續費收入。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若有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請依TP查準規定,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國稅局行使假扣押即時辦理保全措施徵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積極清理欠稅,除對欠稅人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若發現欠稅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得向法院聲請對納稅義務人財產實施假扣押,確保稅捐徵起。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因虛報進項及短漏開發票經核定補徵營業稅及科處罰鍰,經查該公司名下有銀行存款及已設定高額抵押權予銀行之不動產,因編製不實財務報表,有隱匿財產及逃避稅捐繳納情事,為避免其藉由提起行政救濟延緩繳納巨額欠稅及規避移送執行,乃即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於接獲裁定准許後,旋即移送執行分署,成功扣押公司銀行帳戶存款,甲公司為免影響公司營運,遂繳清上開核定稅款。

該局提醒,稅捐稽徵機關目前已將保全程序提前至課稅調查階段,於審查時即積極掌握納稅義務人財產動態資訊,倘發現義務人涉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即著手研議啟動假扣押機制,以保全國家租稅債權實現。所以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納稅,切勿心存僥倖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 

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營業稅徵免原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營業人詢問其受託代收轉付款項,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因此,如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間有差額,或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未載明為委託人,即應將該款項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承包乙公司機器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價100萬元,另收取新臺幣10萬元之技術服務費,甲公司主張該款項係受乙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丙公司之服務費,惟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公司,且轉付丙公司之金額僅新臺幣8萬元,收取轉付之間有2萬元差額,未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免開立統一發票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將該筆技術服務費10萬元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始可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請營業人自行檢查帳證,倘有發現未符合規定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

 汰舊換新車減徵貨物稅  報廢日之認定

張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53月向監理機關辦理舊汽車車籍報廢,但車體尚未回收,106531日買新車不知是否可適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1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換購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汽車減徵貨物稅5萬元、機車減徵4,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報廢日之認定,係按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認定。以本案為例,張先生雖然於1053月已經向監理機關辦理舊汽車車籍報廢,但因車體尚未回收,不算已完成報廢,所以張先生於106531日購買新車,記得要在1061130日前,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才能符合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規定有疑問,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詢問,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