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購屋或建屋銷售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稱,該局最近接獲轄區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個人所持有之土地建屋出售,是不是需要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6年6月7日發布最新的解釋令,對於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即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另外,個人將所持有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之房屋者,如符合前開要件之一,亦應課徵營業稅。但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購屋、以持有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所有之房屋者,應特別注意如有上開情形,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憑證的取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與客戶、供應商溝通,常有交際性質之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方面的支出,然而為建立社會善良風俗及防止營利事業浮報、濫報交際費,因此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訂有交際費列支之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歩說明,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有憑證,且支出與業務有關,但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最高標準為限。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此外,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內認列交際費,但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旅遊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向國稅局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將與業務無關的消費物品費用列報為公司交際費支出,並注意應取具合法憑證及列報的限額,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損及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Facebook舉辦多項好康活動,等您來抽好禮!
南區國稅局為推廣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及宣傳各項稅務訊息,加強與粉絲互動,特於106年8至10月期間在該局臉書推出多項好康活動,民眾只要在該局臉書按「讚」成為粉絲,並完成活動任務,就有機會參加抽獎。
該局表示,自成立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ntbsa)以來,持續提供電子發票、稅務新知及稅務藝文活動等訊息,並積極與粉絲互動,讓粉絲即時吸取稅務新知,建立正確租稅觀念。
該局進一步說明,歡迎民眾e起來按「讚」,成為該局粉絲,除有多項好禮等您抽,還能隨時掌握稅務訊息哦!
個人經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所取得之利息 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經法院判決所取得之利息,或經法院強制執行所獲分配之利息,應據實申報利息所得,並全數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個人如有經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所取得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利息所得,因該筆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規定,應以取得年度為所得年度,於次一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全數申報繳納。
該局近日查獲,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因債權債務糾紛,雙方互告,經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利息350萬元,查得甲於104年度取得該利息350萬元,惟甲漏未申報,除應補徵綜合所得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及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避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有漏未上傳情形,應儘速改善並建置檢核機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高電子發票上傳資訊之正確性並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自106年7月起,每單月12日產出營業人漏未上傳清冊送交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營業人改善,以減少電子發票異常情形發生。
該局說明,按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0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其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購配號檔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為及早發現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是否有漏未上傳情形,將固定於每單月12日產出漏未上傳清冊,內容包含營業人漏傳電子發票、漏傳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及漏傳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等資料,提供營業人核對並儘速改善。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每日檢視電子發票上傳結果,並於開立電子發票系統建置相關檢核機制,以降低電子發票漏未上傳之風險,確保電子發票開立之正確性。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於106年8月4日18時起至8月6日24時止暫停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提升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服務效能,於106年8月4日18時起至8月6日24時止進行系統維護,維護期間將停止營運服務。
該局說明,整合服務平台將於106年8月4日18時起至8月6日24時止,停止對外所有應用服務,包含整合服務平台各分眾應用功能、電子發票API介接(如雲端發票、發票精靈、發票+...等)及四大超商多媒體機之電子發票服務等,該期間消費者將無法於整合服務平台、手機app或四大超商多媒體機操作有關電子發票之功能,如查詢或捐贈發票、申請手機條碼、於多媒體機列印中獎發票等。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停止營運服務期間營業人將無法使用整合服務平台之Web線上開立及接收電子發票,並暫停營業人會員平台與整合服務平台所有連線服務及API介面相關發票服務;另停止營運服務期間之106年8月6日零時至12時(計12小時),營業人及加值服務中心將無法透過財政部傳輸軟體(Turnkey)上傳電子發票至整合服務平台,建議業者調整傳輸排程,並於整合服務平台恢復營運後,確認電子發票上傳情形。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主動辦理綜合所得稅退稅案件專案稽核,有效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近期實施綜合所得稅退稅案件專案稽核,針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主動清理釐正,並對退稅支票或退稅憑單受款人姓名錯誤案件重新檢視及修正相關作業流程及規定,以內部健檢的方式加強內控作為,有效提升稅務稽徵效能。
南區國稅局表示,曾有民眾反映該局某稽徵所漏寄其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造成民眾權益受損之情事。因此,該局主動辦理這次專案稽核,期能降低退稅案件錯誤發生率,提升民眾對該局之服務滿意度。
最後,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儘量選擇直撥轉帳退稅的方式,退稅款就能直接撥入指定帳戶,不必擔心無人收取掛號郵件及須赴銀行兌領退稅憑單或支票,可節省往返交通及臨櫃兌領之時間,並減少憑單或支票遺失、逾期或遭冒領的風險,省時又方便。
預售房屋廣告費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興建房屋出售為業的建設公司,預售房屋之宣傳廣告費或銷售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等到房屋出售時才列為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建商銷售房屋往往採用先售後建的預售方式,並藉由廣告效果提高房屋銷售成數,更可因先行收取訂金及自備款來活絡資金,建商所使用之廣告形式包羅萬象,但不論採用何種廣告方式,這些廣告費都是屬於推銷費用性質,顧及收入成本配合原則,在預售年度必須列為遞延費用,等到房屋完工交屋年度,也就是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年度,才能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102年間推出高價位住宅,並採預售方式,預計104年完工交屋,該公司102年度投入大筆廣告費1,500餘萬元,並在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列為當年度的廣告費用,經國稅局查核發現這些廣告費屬於預售案場房屋之推銷費用,因此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採預售房屋方式的建設公司特別注意,費用支出如屬一般管理行政工作之管理費用,應列為支出年度之費用,而預售房
屋的廣告費屬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等到房屋完成交屋配合房屋出售收入,才能認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遺贈稅修法後增加的稅收將挹注長照基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課徵目的及符合社會期待並配合籌措長照財源,今年5月12日起發生繼承或贈與稅案件,應適用修正後調高之遺贈稅稅率,增加的遺贈稅稅課收入,將作為長照特種基金的來源。
該局指出,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之修正已於5月12日生效,包括修正第13條及第19條,將遺贈稅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及20%,並增設各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同時增訂第58條之2,調增遺贈稅稅率所增加的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的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
該局進一步舉遺產稅為例說明如下:被繼承人A君於106年6月16日死亡,假設其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為2億元,依修法後核算應納遺產稅額為3,250萬元(遺產淨額2億×稅率20%-累進差額750萬元),其中超過稅率10%之應納稅額計1,250萬元(3,250萬元-2億×10%),將挹注長照財源,有助於長照制度永續發展。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上開遺贈稅法修正生效日(106年5月12日)起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修正後稅率之規定,民眾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對適用稅率不瞭解或有其他相關稅務問題,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父母購買農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將其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不須課徵贈與稅。但是如果贈與人出資向他人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向第三人購置農地的總價為1千萬元,該農地的公告現值為6百萬元,因父親將農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依規定應按農地公告現值6百萬元課徵贈與稅;但是如果父親先將農業用地先行登記在自己名下,並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再贈與子女,就得以享受農地免徵贈與稅的優惠。
國稅局提醒民眾,免課贈與稅的農地,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須將受贈的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於別人,違反者國稅局將追繳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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