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得申請放棄免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改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課徵5%營業稅,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稅稅額計算係採進、銷項扣抵方式,營業人如專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雖然在銷售時免徵營業稅,但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如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則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為使營業人作有利之選擇,同法第8條第2項訂有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申請放棄免稅者,可就欲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之條款(例如: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品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使用。經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後,銷售該條款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滿3年之營業人,如欲恢復適用免稅,仍應申請核准後始得適用。
營利事業列報團體壽險保險費應符合稅法規定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團體壽險係以團體為基礎,有最低參加人數或比例之規定,且無論被保險人有多少,都只有一張主保單,通常團體保險商品會冠有「團體」字樣,營利事業為員工繳納團體壽險之保費始得認列。但如為「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之投資型人壽保險或每位員工各有一份保險單,均屬個人保險,營利事業則不得列為保險費。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列報團體壽險費用306萬餘元,其中105萬餘元,經調查得知係甲公司為員工投保團體彙繳之投資型人壽保險,且每一被保險人均有一張保單,係屬個人投資保險,非團體保險,尚不因其是否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有所改變,所以不能適用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之團體保險,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以員工為被保險人購買之團體保險,應注意選擇之保險商品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及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研發成果供他人使用而未收取對價者,研發費用不得列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研發之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如提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其相關研發支出才可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費1千餘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公司從事進、銷型態之買賣業,未實際生產產品,其將研發成果提供他人製造及使用,且未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報酬,乃否准研究費列報。甲公司不服,主張其採取臺灣接單,大陸代工生產之模式銷售產品,而接單之收入係全數由其申報,應屬研發成果供自行使用,依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等語,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所得稅法上之收入及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乃在規範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適用時,應有其關連性,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其既無相應之收入,自無列為營業費用或營業損失予以減除之可言。本件甲公司既係百分之百之買賣業,其所銷售之產品,係進貨復銷貨以賺取其差價,非其所製造生產,當然沒有研究新產品以供製銷可言,縱該公司有上開研究費用之支出,亦不能與其買賣業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國稅局否准認列系爭費用,並無不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特別注意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以免遭剔除補稅。
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營業人之免罰標準
我國在電子支付方面的起步甚早,但多數侷限在公共服務支付系統,如悠遊卡、一卡通及ETC等支付卡片,而所謂電子支付係指使用者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利用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服務進行資金移轉或儲值以進行交易。近年來,政府為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發展,以提供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制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等法規,在相關法規開放限制後,電子支付的使用範圍及限制將大幅放寬,或許在將來會成為除了現金或信用卡外的主流交易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及配合電子支付之新興經濟行為發展,財政部陸續訂定相關行政獎勵措施(如統一發票給獎結構性調整、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給予減免處罰優惠及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匯入信用卡或電子支付帳戶等),以鼓勵電子支付行為。該局進一步說明,在租稅中立性原則下,為鼓勵我國電子支付環境創新,加強提升電子支付比率,財政部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定明對於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收款之銷售額占該期全部銷售額之比率在百分之5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7以下;或以電子支付帳戶付款之進項金額占該期全部進項金額之比率在百分之5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5以下,免予處罰,用以鼓勵營業人使用電子支付工具。
遺產稅及贈與稅也可以用健保卡網路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以網路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以往僅能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為提供更多元便捷的申報管道,提升遺產稅及贈與稅網路申報的便利性,財政部自106年7月1日起增加可以使用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金融憑證為申報憑證來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網路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贈與稅申報期限為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納稅義務人及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遺產稅及贈與稅電子申報軟體,只要於規定申報期間內以健保卡等申報憑證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就可免出門,以網路代替馬路,不受時間及空間的限制,輕鬆完成申報,省時又便利。
國稅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利用電子網路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後,別忘了在資料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寄送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
私人間借貸收取利息須申報利息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法令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免稅的條件,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所得格式代號為5A)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所得格式代號為71M),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因此私人間資金借貸所收取的利息所得,不適用上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免稅的規定,須全數納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內甲君104年將自己的資金借給乙營業人,並按雙方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收取的利息所得20餘萬元,甲君主張取得的利息所得在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後為負數,應免課徵綜合所得稅。惟因甲君所收取的利息所得並非由金融機構支付,不符合所得稅法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免稅的規定,該局乃將甲君收取利息所得全數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課稅,核課補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私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所得,必須全數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被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處以罰鍰。
5月申報期結束後如需辦理綜合所得稅更正申報,應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納稅義務人鄭小姐詢問,完成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要增列扶養親屬及改採列舉扣除額,該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表示,於5月申報期間結束後,如需辦理更正申報,納稅義務人應持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填寫更正申請書,以辦理更正。若係委託他人辦理更正,受託人須持本人身分證正本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印章及委託書,以辦理更正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選定採用標準扣除額,或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填明列舉扣除額,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其結算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則不得要求選用列舉扣除額,如欲改採用列舉扣除額,應儘速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
106年6月份消費,拿到同年次期7至8月份的統一發票,如何對獎?
台南陳小姐來電詢問,她在106年6月30日與朋友聚餐,結帳時拿到同年7至8月份的統一發票,應如何對獎?
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營業人常在統一發票所屬期別最後幾天,才發現統一發票數量不夠,而販售統一發票的機構也已無當期統一發票庫存可供營業人購買,因此,在必需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又買不到當期統一發票情形下,營業人會在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核准後,開立次期的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消費者取得該營業人開立之次期統一發票,就以該張統一發票所屬期別之中獎號碼對獎。以陳小姐的例子來說,陳小姐是106年6月份消費,但拿到次期7至8月份統一發票,陳小姐應該以同年7至8月份的中獎號碼來對獎。
該局提醒營業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如發生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情形,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者
,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報備,並於交付次期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時,確實告知消費者,以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營利事業因逾期或更正申報有應納稅額者 請自行列印三段式條碼繳款書繳納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6年6月1日截止,營利事業如因逾期申報或更正申報等情形而有應納稅額者,可於申報前先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列印繳款書繳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逾期或更正申報有應納稅額者,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首頁,點選「線上服務」,選取「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進入「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之繳款書類別選擇頁面,選定繳款書類別並依序登入繳款資料後,即可線上列印條碼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再將繳款書證明聯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逾期補報並補繳之案件,須加計利息,且僅能至金融機構繳納,籲請營利事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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