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4 21:02:19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勞工所領加班費,每月總時數46小時以內免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列為薪資。而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故財政部已核釋勞工平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每月加班總時數在46小時以內,且符合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之加班金額,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之加班支領的加班費,未逾8小時之部分,且加班費在規定金額內支領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內,全部享有免稅優惠,但超過8小時之部分,仍應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範圍。

舉例來說,甲因工作需要,8月份截至815日平日加班時數共計30小時,另於820日及27日二個星期日照常到公司加班每日12小時,則甲8月份全月總加班時數計算方式如下:(詳附表)

如上表所示,甲8月份全月加班時數雖為54小時,但必須計入46小時總時數之加班時數僅為38小時(30+8=38),因尚未超過46小時,故甲8月份的加班費享有全額免稅。

 營利事業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不得列報

營業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產生損失及費用,除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之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等6項准予認定外,必須是已實現者,營利事業始得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因商業紛爭而賠償國外A公司和解金之其他損失5千餘萬元,甲公司主張102年度與對方有進行協商,並於103年度簽立和解書,所以於102年度可認列損失。惟經查核,因雙方係於103年度簽立和解書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該筆損失於102度屬尚未實現,乃不予認定。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時應注意是否實現,以免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得免用或免開發票者外,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發票者外,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收執,並不因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是否應稅而有所差別。

該局指出,營業人漏開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銷貨發票,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照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之總額處5﹪罰鍰,而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亦應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總額處5﹪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有前揭行為罰外,兼營營業人一旦被稽徵機關查獲有漏報免稅銷售額,將發生低報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致虛報進項稅額及漏繳營業稅之情事,除補繳所漏稅額外,稽徵機關自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5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依規定注意開立發票,如自行發現有上述類似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並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銷貨物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及第3項規定,於銷售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商行與乙商行簽訂代理銷售合約,合約書內容記載乙商行須依甲商行所規定之價格,接受消費者訂貨後,轉向甲商行訂貨,而甲商行須配合乙商行指定之日期,將貨品送至乙商行指定之地點,且乙商行必須負責代收貨款,如發生呆帳導致貨款無法收回,乙商行應負全責,另代銷佣金,則於每月月底依合約所訂價格抽成。此例甲商行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商行,並於發票上註明「委託代銷」字樣,再由乙商行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並於發票上註明「受託代銷」字樣,勿由甲商行直接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另於每月月底結算代銷佣金時,由乙商行開立統一發票佣金收入給甲商行。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 委託或受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補稅又受罰。

國稅局行使假扣押,即時辦理保全措施,徵起稅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位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郭君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因移送強制執行後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國稅局將該筆稅捐改課受贈人,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受贈人於債權範圍內之財產,順利全數徵起。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案係郭君於101年度無償贈與存款給2位孫子,却未繳納贈與稅,因郭君已無財產可供執行,該局乃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惟受贈人除受贈之定期存款外,並無其他所得及財產可供執行,為避免存款被提領一空,造成日後稅捐無法徵起,國稅局遂於改課稅單送達後即密切追蹤繳納狀況並著手評估實施假扣押。

國稅局指出,本件雖囿於未查得受贈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尚無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辦理假扣押免提供擔保規定之適用,惟為防範脫產之可能,乃主動出擊,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提供擔保聲請法院准許將債務人所有財產於債權範圍內為假扣押,該局於法院裁定獲准後,立即交付擔保金,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假扣押,最終順利執行徵起稅捐。

南區國稅局再次強調,為維護租稅公平,各稅捐稽徵機關均積極辦理各項保全措施,並與行政執行分署通力合作追查稅款,所以請民眾收到繳款書時,應如期繳納稅捐,以免遭致假扣押等稅捐保全,影響自身權益。

好消息!受託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之受任人,亦可上網申辦

為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及落實創新便民服務,財政部自105921日起開放受任人亦可以其自然人憑證代理納稅義務人以網路申辦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或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適用對象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國民;若納稅義務人為外籍人士、香港、澳門人士、大陸地區人士、非自然人或由債權人代位申報者,尚不適用本項電子申辦作業。

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並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為申辦通行碼,即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辦資料,以申辦資料上傳成功日為申報日,並應於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送達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屬受任人申辦案件,應併同檢附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納稅義務人如對電子申辦相關軟體操作有疑義,可撥打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188洽詢;若有稅務問題則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國稅局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可用於申報減免稅捐,不是現金救助!

今年尼伯特颱風、莫蘭蒂颱風及梅姬颱風陸續襲台,造成重大災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受災民眾可向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民眾取得國稅局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可用於申報減免稅捐,不是用來直接向政府申請發給災害救助金。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不可抗力之災害造成財物損失時,得向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經國稅局核定之災害損失金額,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列舉扣除額項目,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減輕民眾稅捐負擔,但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列舉扣除。

國稅局提醒民眾,災害損失申請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您在今年已完成專業訓練了嗎?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的相關專業訓練,且須經考評合格者,次年度才能繼續執業。反之,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就不得繼續執業,如有擅自執業者,財政部將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統計該轄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今年截至目前為止已接受專業訓練時數資料結果,計有122人尚未完成24小時專業訓練,該局特別製作「專業訓練紀錄核對清單」,已寄發給各該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核對,若時數資料有錯誤,請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逕向該局辦理更正;若無誤,亦請儘速完成專業訓練,以免喪失繼續執業權益。

國稅局最後提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如欲瞭解相關核准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單位名單及開課情形,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專區查詢或逕向各訓練單位接洽訓練課程事宜。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須符合特定要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之科目,須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始能適用之,且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才能認列商品盤損;但若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商品盤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商品盤損722萬餘元,經調帳查核發現其帳載存貨記錄係採實地盤存制,非其申報所稱永續盤存制,且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或請會計師盤點提出查核簽證報告,又甲公司係經營鋼鐵買賣,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因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未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經國稅局否准認列,並補稅122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設有存貨簿對貨品每次之購進、出售及結存均有記載,並於期末由員工盤點存貨紀錄產生商品盤損,又經營商品為棒鋼、條鋼、鋼料等,依商品性質縱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惟並非不可能滅失、磅秤誤差之情形,國稅局否准存貨盤損,顯有認定事實及適用法令錯誤。本案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公司僅檢附其員工自行盤點存貨之紀錄,而未於損失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局調查,亦無經會計師盤點之查核簽證報告,且經查核甲公司所提示進銷貨交易相關傳票,甲公司進貨時借記「進貨」,貸記「應付帳款」或「現金」,銷貨時其成本不記帳,與永續盤存制之帳務處理原則不符,又其買賣商品為條鋼及鋼料等,依商品之化學或物理特性,其性質非經一段期間,而有「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之可能情事,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不符。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時,要特別注意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之條件,以免因不符合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