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須申報營業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王小姐來電詢問,她自己經營的服飾店想頂讓給別人,留下的存貨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王小姐若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天之內報繳當期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若獨資商號於105年11月21日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須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05年12月5日前,將剩餘存貨及固定資產開立統一發票,並填具11-12月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
若民眾仍有疑問,可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之呆帳損失,應注意取具證明文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而發生呆帳損失者,要注意取得證明文件,以作為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列之依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貨款,遇有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宣告, 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如屬法院和解者,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營利事業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取具和解筆錄;如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取具法院之裁定書。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有一筆應收帳款因國外廠商破產而列報呆帳損失500餘萬元,該公司僅提供向當地法院參與分配債權之申請書,惟未能提供當地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之相關資料,而遭國稅局剔除該損失並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要確實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租金所得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因此,扣繳稅款應以包含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向乙房東承租房屋,約定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33,000元,另須負擔乙房東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因此,給付總額為37,500元【33,000÷〔1-(10%租金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扣繳稅額為3,750元(37,500×10%)。
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雖可申請更正,但無法撤回執行
張先生來電詢問因欠繳綜合所得稅被移送執行,才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更正重發稅單,並要求撤回執行?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應詳加審視核定內容,若發現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時,應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倘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稽徵機關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此時,納稅義務人若發現原核定稅捐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但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在執行中遇有稅額變更,依規定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的效力。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受理此類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案件,並不會撤回執行,會待更正後結果通知行政執行分署更正執行金額繼續執行,並按更正後稅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會再重新寄發稅單。
農業用地繼承免稅後即贈與子女,應予追繳遺產稅
繼承取得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子女,雖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已無免稅之適用,將予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故准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續予列管;惟繼承人若移轉贈與給自己子女,因其子女係屬無繼承權之人,並不適用前揭免稅規定,縱使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仍應予追繳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漏報非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縱採網路申報,仍應依法論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且據以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事後經國稅局查得短漏報所得,如該所得係依法應開立憑單者,不會遭受處罰;惟納稅義務人短漏報之所得非屬國稅局依規定應提供查調之所得資料範圍(如非屬憑單所得資料或其他逃漏稅情事),除符合免罰規定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申報取自大陸地區之薪資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尚被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於104年5月15日到該局臨櫃申請103年度所有所得,但該局提供的所得資料,並沒有列出該筆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自無從申報,不能歸責於他並加以處罰。申經復查、訴願結果均以系爭所得非屬國稅局依法應提供之所得資料,甲君有所得自應依法辦理申報,予以駁回而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漏報該筆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非屬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且查調之所得,僅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若有其他來源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是甲君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縱該局所提供之查調所得中無該筆薪資所得,仍須依法併入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向該局查調所得資料且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有非國稅局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仍須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漏報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企業已提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時勿重複列報費用
企業於員工退休所必須支付退休金,對企業而言是一筆負擔。因此,企業在平時會依規定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等到員工實際退休時,由專戶中支付退休金。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於每月提撥退休準備金時即已列報費用,日後支付退休金時,應先由該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可重複列支費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勞退新制實施後,企業為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或選擇勞退新制但保留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入該企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者,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得以費用列支,日後有勞工退休或資遣所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部分,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支付員工退休金200萬元,經查發現甲公司以往年度一直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各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截至103年度帳上「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數有500多萬元,大於當年度應支付退休金200萬元,所以本案甲公司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因會計人員疏失,重複列報該筆退休金費用,已遭國稅局全數剔除,核定補繳稅額34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員工退休或資遣,所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誤列報退休金費用遭剔除補稅。
漏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小心被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除依被繼承人遺有財產計算遺產總額外,如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尚有贈與特定人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否則除被補稅外尚須受罰。
該局說明,前揭特定人係指:1.被繼承人之配偶。2.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3.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國稅局舉例,轄內A君於104年7月24日死亡,繼承人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核後,發現A君曾於102年8月5日匯款予孫子200萬元,當時因贈與總額低於免稅額220萬元,並未辦理贈與稅申報。惟嗣後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筆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金額200萬元併同申報,致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查明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贈與前揭特定人之情事,須併同申報,以免被補稅外尚須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履行對被繼承人之法定扶養義務所支出之費用,不得列報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陳先生於其父親死亡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600萬元,經南區國稅局查證後發現,該筆未償債務是陳先生於被繼承人生前,照護其生活所支出之營養費、日常生活雜支與勞力付出,屬子女應盡之扶養義務,非屬被繼承人未償債務,乃否准扣除。
該局表示,子女照護重病中父母及支出照護所需之營養補給日常用品等生活雜支,本為基於人倫親情、子女孝道之照顧範圍,故陳先生縱使確有為維持、照護被繼承人生活支出相關費用之事實,性質上係屬法定扶養義務之履行,如指為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與常情有違。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扶養父母為子女應盡之「義務」,受扶養乃父母之「權利」,即便被繼承人生前表明願以金錢給付負擔其生活照護之子女,亦僅屬基於親情之感念所為之饋贈,與具有對價關係之「債務」顯屬有別。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106年起調整基本工資,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可能有變動
臺南市蘇先生詢問:基本工資自106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21,009元,雇主每月給付居住未滿183天之員工薪資時,原適用扣繳率18%的範圍是否有變動?
南區國稅局表示,雇主聘僱在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未滿183天之員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之扣繳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適用6%之扣繳率,以上者適用18%之扣繳率。因非居住者薪資適用6%或18%稅率者之基準係以基本工資1.5倍來計算,故薪資扣繳率原適用18%者,若106年度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則適用6%之扣繳率。
該局舉例說明:若甲員工為非居住者,105及106年每月薪資均為30,000元,因未超過各該年度基本工資之1.5倍,故其扣繳率均為6%;若105及106年每月薪資均為32,000元,因已分別超過各該年度之基本工資1.5倍,則其扣繳率均為18%;又如105及106年每月薪資均為31,000元,其應扣繳稅款分別如(附表):
無選任或章程未明定清算人之清算公司,稽徵機關將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稅單送達對象
甲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經經濟部命令解散,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又未經股東會選任清算人,稽徵機關即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寄送繳款書給董事王君。王君不服,主張其並非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稽徵機關以其為清算人,寄送繳款書並不合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因此,公司被命令解散後即進入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規定,公司章程未明定或股東未選任清算人時,有限公司應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此時稽徵機關寄送繳款書時,則會於繳款書載明全體清算人之姓名,並得僅向其中一位清算人送達,即為合法送達。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股東或董事收到稽徵機關寄送的繳款書,如有疑義,應即向稽徵機關查詢,若屬無誤,應依法處理清算事務。
請多利用「信用卡」載具索取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擴大電子發票應用範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於104年12月30日增訂第32條之1條文,規定信用卡等支付工具可作為電子發票載具,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目前新光三越百貨公司13家分店及大潤發量販店22家分店可接受台新銀行、玉山銀行、三信商銀、台灣銀行、彰化銀行、中小企銀、合作金庫、高雄銀行、上海商銀及中國信託等10家信用卡為載具,民眾於消費購物使用信用卡支付時,可同時將信用卡當作發票存摺(載具)來儲存電子發票,減少發票紙張的列印,且享有發卡銀行提供的統一發票中獎主動通知服務。
該局提醒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www.einvoice.nat.gov.tw),將信用卡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好金融帳戶,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將自動匯入帳戶,還可免課徵千分之4的印花稅。
民眾如有電子發票任何問題,可撥打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高價乘人小客車折舊費用有金額限制
為抑制奢靡消費習性,協助導正社會風氣,高價位乘人小客車除了必須負擔奢侈稅(每輛銷售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者)外,稅法還對公司行號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的折舊訂有最高限額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後,可將其實際支付的成本,依規定耐用年限,逐年列報折舊費用。但如果購買的資產是高價乘人小客車時,可以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最高限額為250萬元(另屬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則最高限額為500萬元)。舉例來說,甲公司於103年1月1日以600萬元價格購買一部高檔的乘人小客車,耐用年限為5年,預估殘值100萬元,該公司從103年起至107年,每年可列報該部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0萬元〔(250萬-100萬)÷耐用年限5年〕,而不是100萬元〔(600萬-100萬)÷耐用年限5年〕。
該局進一步指出,這些高價位乘人小客車嗣後若有出售或毀滅、廢棄者,營利事業在計算其處分損益時,仍應以實際成本依所得稅法規定的正常折舊方法所計算出來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小客車之收益或損失。以前例來說,如果甲公司於105年1月1日以370萬元出售該部汽車,其105年度出售汽車之損益,應以售價37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400萬元【購置成本600萬元-累計折舊200萬元〔(600萬-100萬)÷5年×2年〕】,核算出售汽車損失30萬元,而非以稅法規定上限金額250萬元計算累積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540萬元【購置成本600萬元-(30萬元×2年)】,所據以計算之出售損失170萬元,以避免被國稅局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買高價房車,除應注意稅法規定乘人小客車之折舊限額外,於出售或報廢時,還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損益,以避免申報錯誤造成困擾。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未繳或短繳案件已發單開徵
今年9月未依規定繳納105年度暫繳稅款的營利事業要注意了!國稅局已在日前寄發稅單給尚未繳納105年度暫繳稅款或有短繳暫繳稅款的營利事業,請營利事業儘速在繳納期限前繳納,以免逾期而須多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在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自行繳納當年度暫繳稅款,營利事業如未在9月底前繳納,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日止,依其應納暫繳稅額按日加計利息,如逾10月底仍未自行補繳者,國稅局會按公司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計算其暫繳稅額,或就短繳稅款部分予以核定,並加計1個月利息發單開徵。
據該局統計,轄區內營利事業未辦理105年度暫繳及短繳案件,經核定補徵件數2,808件,補徵稅額新臺幣4億439萬餘元。
該局已於日前寄發暫繳稅款繳款書給營利事業,繳納期間為105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請營利事業接獲繳款書後,務必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利用晶片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繳稅,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應繳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也可持現金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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