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4 20:52:01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表示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月底入帳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51031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南區國稅局表示,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051031日起至123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本批退稅對象為105510日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暨105511日以後申報屬人工、二維條碼及稅額試算紙本回復等案件。全國總計約31萬件、退稅金額約36億元,屬南區國稅局所轄退稅案件約37千件、退稅金額約29千萬元。

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採直撥退稅者,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只要填妥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帳戶,退稅款在1031日當天就會直接撥入該指定帳戶;一般退稅案件,國稅局會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金額不滿5千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

該局提醒未收到本批退稅民眾,還有最後一批退稅在明年120日,民眾最好選擇直撥退稅,針對申報時未提供退稅帳戶之納稅人,該局會於退稅前寄發「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於接獲該同意書後請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務必於同意書所定期限內,以親自遞送或掛號郵寄至所轄分局、稽徵所,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利用線上申辦,直撥退稅不但可以免除兌領的麻煩手續,還可較一般退稅提早領到該筆退稅款。 如有疑問請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無進貨事實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我國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之多階段銷售稅,並採用稅額相減法,即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得扣減之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事實上有購買貨物或勞務,並依規定支付之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與乙公司訂定修繕工程契約,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得僅部分工程確有實際施作,餘均屬虛增成本,並無發票所載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事實,非屬營業稅法規定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乃就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部分追繳營業稅。甲公司不服,主張其不知代表人與乙公司進行不法謀議,透過虛偽工程掏空公司,然其就系爭工程皆支付包含營業稅款在內之「全額」工程款,非屬以相對低廉價格購買發票而取得進項稅額扣減權之情形,且乙公司於收到其所給付之工程款後,均已依法申報營業稅,並無造成漏稅之結果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遞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上訴及再審之訴裁定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是當期銷項稅額得扣減之進項稅額,以營業人確有進貨事實所取得之進項憑證為前提要件,始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減,而據以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如以無進貨事實取得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無異以虛報進項稅額之方式,逃避應納之營業稅額,此與開立進項憑證者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情形並無關涉,核屬二事;本案甲公司已自承除部分工程屬真實交易外,其餘均係代表人與乙公司合謀透過虛偽工程掏空公司所為之假交易,係屬無進貨事實之不實憑證,自不得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非有實際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交易事實,縱已支付價金,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仍非屬可供扣抵銷項稅額之合法憑證,切勿用於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之營業人請儘速規劃改用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財政部業於105715日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5條修正條文,明定自10611日起停止核准新申請之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因此,自106年起,除階段性先停止核准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外,亦將視實際輔導及使用狀況規劃電子計算機發票全面落日時間。但為免增加依從成本,該局仍請營業人儘速規劃轉換使用電子發票。

該局說明,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已具有相當程度之資訊能力,如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依照已經採用之營業人之經驗,剛開始導入,效益較不顯著,但實施上軌道以後,不但可以節省發票印製及寄送成本,更能提升整體e化及內部控制效能,第一時間做好帳務、貨品管控流程,降低業務錯誤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營業人順利導入電子發票,該局已積極透過轄內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全面加強輔導,並持續舉辦相關講習會,營業人可至該局網站或洽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名參加,如仍有疑義,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補足提撥退休金,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為保障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益,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符合法定退休(同法第53條自請退休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條件勞工的退休金數額,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將其差額提撥至設於臺灣銀行之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

南區國稅局表示,前揭符合舊制法定退休條件勞工退休金補提差額部分,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但營利事業就適用勞退舊制及新制員工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每年度提撥退休金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104年度終了前,其舊制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為300萬元,105年度適用勞退舊制員工有3位符合自請退休及強制退休條件,估算舊制退休金給付金額為400萬元,因與年底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短差100萬元,依規定應於1053月底前補足差額。如甲公司於105330日提撥補足該項差額100萬元,則此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105年度)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另外,甲公司105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000萬元,當年度繼續提撥90萬元勞工退休準備金(勞退舊制)及提繳70萬元勞工退休金(勞退新制),合計160萬元,因逾已付薪資總額15%之限額150萬元,依所得稅法規定,只能列支費用150萬元,故甲公司105年度可認列退休金費用共計25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日後勞工退休或資遣時,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大量開立小額發票,冒領獎金者,恐觸刑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索取統一發票,財政部訂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但如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除追回其獎金外,主管稽徵機關並於取得不法事證後,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該局說明,常見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的情形有:營業人分散其銷售額或無交易事實而大量虛開小額發票;或銷貨時不開立發票,而於事後大量開立不實小額發票,增加中獎機率;或營業人或所僱用之員工於銷貨時,開立之發票不()交付買受人,卻將發票占為己有,意圖冒領獎金;更甚者以偽造或變造之發票詐領獎金等情事。

前述情形如經查證屬實,除追回其獎金外,情節重大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究辦。該局最近發現,某商店之店長,利用值勤時間,大量開立小額發票,經持該期中獎發票17張,兌領獎金3,400元,案經通報查獲,追回其中獎獎金,雖因金額不大情節輕微,而免予追究刑責,該局仍呼籲營業人勿以身試法,以免因小失大。

 利用網路從事代購或銷售貨物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網路銷售商機無限,誘使部分民眾透過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利用臉書(FB)、社群通訊軟體(Line)等經營粉絲團,提供代購商品服務或銷售貨物勞務,其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起徵點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如已達起徵點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代購業者或透過網路銷售營業人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如達起徵點即應依法辦理登記報繳營業稅。該局日前查獲,民眾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以及點數卡等商品,未辦理營業登記,其1021月至1038月之銷售額經依查得資料核算達5,200萬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合計金額約為500萬元。

該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稅捐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就媒體報導「扯!發票中獎一場空,錢竟被店家先領走」提出說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針對民眾在臉書貼文,電子發票對中200元,領完錢卻被郵局通知返還,質疑店家冒領獎金,說明如下:

一、民眾取得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如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之情形,可以請原開立店家補印,補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加註「補印」字樣,如有中獎,中獎人須持原來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及補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供代發獎金單位核對,才能給獎。

二、經查證本案被追回獎金印有「補印」字樣的「電子發票證明聯」,係連鎖茶飲業者「Teas原味」嘉義北興店所開出,店家當時因發票機卡紙,造成「電子發票證明聯」只印出一半,故再補印1張,卻疏忽誤輸入前1張發票的字軌號碼,讓該民眾誤以為中獎,造成此項錯誤,店家已致贈200元作為賠償,該店家尚無涉及冒領獎金情事,特此澄清。

三、至該店家因人員操作錯誤,影響民眾對獎權益,已輔導改善,並請其加強內部控管機制,以避免類此情形再次發生。

 列報大額外銷損失應檢具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

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國際貿易往來已是企業常見的經營型態,不過企業經營外銷業務,難免因海外客戶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遇到此種情形,應注意取得證明文件,而且,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上者,還必須取得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以作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列之依據。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又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上者,尚應檢具經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以作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列之依據。

該局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一筆外銷損失金額3百餘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買賣契約書及銀行結匯證明,惟未能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而遭剔除該損失並補稅。

該局提醒各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要注意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日期為105103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其轄內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案件計41千餘件,退稅金額約3億元,本次退稅對象為105510日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暨105511日以後採用人工、二維條碼與稅額試算服務書面回復確認申報及屬第1批退稅案件因特定更正原因致再退稅者。

該局說明,民眾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填有退稅金融機構帳號者,第2批退稅案件將於105103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並採網站公告及發布新聞稿方式,所以民眾不會收到國稅局寄發的退稅通知;未採用轉帳退稅的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為1051031日至1051230日止,請受退稅人收到退稅憑單後,儘速於兌領期限內辦理兌領手續。

為了方便納稅義務人瞭解個人退稅案件的處理進度,民眾可在各區國稅局網站進入「綜合所得稅退稅查詢區」,輸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字號及驗證碼後按「送出」,即可查詢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款是否已撥付指定帳戶或已寄發退稅憑單。

該局呼籲,國稅局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納稅義務人退稅,更不會請民眾到自動櫃員提款機前操作或輸入任何資料,民眾若接獲電話通知退稅時,應謹慎判斷,以免誤入歹徒詐財圈套。如有任何疑問,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查證。

 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將房屋出租收取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租賃所得,雖無租賃所得憑單可供勾稽,仍應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經查獲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租賃所得,係指實際租賃收入減去相關合理之必要費用及損耗後之餘額,其中合理之必要費用及損耗,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為出租房屋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之借款利息等,可逐項舉證列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亦可按財政部核定之必要費用及損耗標準減除。      

該局最近接獲民眾檢舉房東,收取租金卻未申報所得涉嫌逃漏稅,查得甲君於104年度將位於臺南市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租賃期間為10411日至1041231日,每月收取租金45,000元,甲君104年度取得租金收入計540,000元,因無保存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等相關憑證,按財政部頒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租賃所得為307,800元〔540,000×1-43%)〕,併計10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出租個人房屋收取租金,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支付國外佣金,須具有居間仲介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及第5款第4目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及居間仲介事實等相關證明文件,憑以核實認定,如未能提供者,依規定無法核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3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係支付國外代理商乙公司之佣金支出,甲公司雖提供雙方簽訂合約書及結匯之匯款證明,惟無法提示足以證明乙公司實際有提供仲介服務之具體證據(例如與乙公司間相關仲介服務,洽商過程之傳真、電子文件、電話通聯記錄等完整之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等)以供查核,難以認定該佣金支出具有仲介事實且為營業所必需,是該筆佣金支出經國稅局剔除補稅。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公司未能提示足資證明乙公司有提供仲介服務之具體證據以供國稅局查核,且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人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具備有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國稅局剔除該筆國外佣金並無不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應特別注意,除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必須實際有提供仲介勞務事實且為業務所需,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