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02 19:58:40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之海外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之規定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受領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達670萬元以上者〔102年度以前為600萬元以上〕,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所得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淨額雖為0元,惟其該年度透過國內證券商買賣國外有價證券,取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1,000萬元,因該所得在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即甲君103年度基本所得額為1,000萬元,基本稅額為66萬元〔(1,000萬元-670萬元)×20%〕,所以應辦理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透過國內證券商買賣國外有價證券取得之海外所得,因不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之所得,證券商不會幫納稅義務人辦理扣繳,導致納稅義務人誤以為不用申報,是納稅義務人有取得海外所得,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使用商品禮券購物,營業人不用再開立統一發票

中秋佳節剛結束,屢有民眾詢問,以老闆犒賞的禮券購物為何沒有拿到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時代進步,傳統送禮的物品未必能盡如人意,為犒賞員工的辛勞,公司常以經濟實惠的禮券贈送員工。目前營業人發行的禮券有兩種,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為現金禮券,應於持有人「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消費者如果持有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貨物之商品禮券購物,因營業人已於銷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消費者購物兌付時不會再收到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買賣雙方紛爭,民眾消費購物前可先行檢視禮券上印製之注意事項,如為僅記載金額之現金禮券,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如為商品禮券,營業人不用再開立統一發票。

被繼承人借款給自己投資經營公司之債權,繼承人應據實申報遺產稅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除參考國稅局提供的遺產清單申報外,被繼承人若有其自行投資經營公司的債權,並不會在遺產清單上,繼承人應主動查明申報,以免因疏忽漏報而導致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審查遺產稅案件時,發現很多子女不清楚父母的資產狀況,或僅知父母有投資經營公司,但不清楚與公司間資金往來情形,而漏未申報該項遺產,但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對投資的公司如遺有股東往來的債權,也屬於遺產的範圍,繼承人應主動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依據其投資經營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漏報被繼承人股東往來應收債權金額600餘萬元,除被補徵遺產稅款外,還被處罰。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僅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宜先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之公司或往來銀行等,詳細查明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遺產遭查獲而被補稅及處罰。
 

營業人進項稅額憑證之扣抵時點

張先生來電詢問,公司申報1057-8月營業稅時,有進項憑證來不及於當期申報扣抵,可否申請更正補扣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亦規定,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因此,1057-8月當期未申報扣抵之進項憑證,依法係於次期(1059-10月)以後申報扣抵,尚無法更正補扣抵於當期(1057-8)之營業稅。提醒營業人記得依規定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梅姬颱風來襲造成之災害損失,得以扣除減免稅捐

梅姬颱風來襲,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注意安全,若有造成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申請以免影響減稅權益。另外,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依法申請稅捐減免。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下載,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災損報備專區,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國稅局申請。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有專人為您服務。

 經常銷售出國跑單幫貨物  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隨著廉價航空之成立,民眾跑單幫代購貨物之情形益見盛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經常於國外買進貨物,帶回國內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雖無實體店面,仍屬在境內銷售貨物,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跑單幫的民眾表示每件商品僅賺取小額價差,但因營業稅係以貨物之銷售金額核課,並非以所賺取的價差來計算稅額,因此,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如達8萬元者仍應繳納營業稅,而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甲君出國次數頻繁,每次都為客戶購買指定貨物,每件貨物再以購買成本加計二成向客戶收取價金,當甲君每月採購成本累積達66,667元,也就是說,每月向客戶收取銷貨價金已達80,000元時,甲君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