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3 20:31:27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至超商繳稅記得索取繳款證明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稅,實施稅單全面條碼化及多元繳稅機制,除申報自繳的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等稅單不能在超商繳納外,其餘繳款書的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且有列印條碼的繳款書,在繳納期間內到全國各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說明,超商門市據點普及且全年無休24小時營業的便利性,沒有時間跑銀行或不喜歡操作自動櫃員機繳稅的民眾可善加利用,但要注意:限用條碼化繳款書、繳納稅款在2萬元以下及在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午夜12時前繳納稅款。如逾時繳納,只能到代收稅款的銀行、合作社、農漁會繳納,且需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在超商繳稅後,一定要拿回蓋有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並確認店章是否清楚,尤其要記得索取「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確認完成繳稅手續,檢視內容與繳稅資料是否相符,並妥善保管作為繳稅證明憑證,以確保自己權益。

若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未償還之債務,應具有確實之證明,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繼承人檢附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的土地登記簿謄本,按謄本中記載最高抵押限額800萬元列報其生前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該局查證後發現,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償還該抵押借款,於繼承日並無債務存在,因此否准認列該800萬元未償債務之扣除額。

國稅局說明,按最高限額抵押權定義,係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故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記載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並不表示就有該金額之未償債務存在,必須被繼承人於死亡日確實存在且尚未償還之事實,繼承人才可以申請將該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如係向銀行借貸,繼承人應提出截至繼承日止銀行貸款餘額證明;如向私人借貸,則需檢附借貸合約及資金流程等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自身權益。

申辦國稅業務免附戶籍謄本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民眾洽辦以下5項國稅業務,只要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作為本人身分及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即可,免附戶籍謄本。

一、依所得稅法第72條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申請延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二、遺產稅申報案件。三、申請遺產稅及贈與稅延期申報。四、查詢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資料。五、遺產及贈與稅申請實物抵繳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提供更便捷之服務,民眾申辦或查詢上述案件,不用再檢附戶籍謄本作為核驗之依據,國稅局會直接透過機關間電子閘門查調所需之戶籍資料,免除民眾機關間往返奔波之苦。

民眾對於上述申辦業務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資金幫助子女繳納貸款,屬贈與行為。

台南林小姐來電詢問,其兒子貸款購買房屋並自行繳納貸款,近日因工廠無預警停工,致無力繳納貸款,由其提供資金幫助兒子繳納,是否須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房屋之貸款人為林小姐兒子,林小姐提供資金幫助兒子繳納貸款,係屬贈與現金與兒子之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220萬元之免稅額,故林小姐在一年內贈與兒子及他人之金額合計若超過免稅額220萬時,即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不須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說明,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無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之問題。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惟如有個別繼承人以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償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後,於分割遺產時,未先要求償還其先行墊償款項,因該次繼承而減少自身財產,且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時,該繼承人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債務共同償還之義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核課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乙丙兄妹三人協議分割遺產,甲分得500萬元,乙丙各分得200萬元,不發生繼承人相互間之贈與,惟乙代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500萬元,乙未因該次繼承而增加財產,自身財產反而減少300萬元,且未向甲丙求償,是乙已免除甲丙應就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共同償還之義務,該減少之財產300萬元,將視同對甲丙之贈與。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若有先行墊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時,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償款項後再行分割,避免因誤解稅法之規定而影響自身權益。

 公司無正當理由提前支付機械設備款,遭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公司的資金必須在與業務有關的範圍內做合理的運用,否則,如將資金借給股東或任何他人,約定的利息卻偏低,甚至是不收取利息等不合理情形時,將會被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A公司102年向國外法人股東購入機械設備,分別於102420日及823日支付款項折合新臺幣(下同)9,000萬元及6,000萬元予該法人股東,該局核對買賣契約發現,A公司於訂約日420日應給付首期款項9,000萬元,剩餘款項6,000萬元則應於機械設備主要零件離港後始支付,經查其設備主要零件係於1021112日離港,A公司卻提前於823日給付,亦無法針對提前付款說明正當理由,國

稅局認定A公司係將資金貸與法人股東,乃按102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896%設算823日至1111日期間之利息收入38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支付之款項,除應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營運相關以外,亦應注意交易合約與支付款項之時間有無相符,以免無法提示具體事由遭國稅局認定為資金貸與未收取利息情事,而設算利息收入補稅。

欠稅已在行政執行分署分繳中,稽徵機關可否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歐先生來電詢問,最近因小孩結婚想換大一點的房子,於出售原有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發現該房屋因欠繳稅捐已被國稅局禁止財產處分,歐先生表示該欠稅款已經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且每月分期繳納中,為何房屋之禁止財產處分仍未塗銷?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對欠稅人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之目的,在於促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給付義務,兩者目的並不相同,並非擇一而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之財產,納稅義務人如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須先繳清所有滯欠稅捐或提供相當欠稅擔保後,稅捐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捐機關寄發之稅單,應如期繳納稅捐,避免因逾期未繳,徒增滯納金及利息負擔及財產遭禁止處分等保全處分,影響自身權益。

 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未於法定繳納期限繳清,除於滯納期間,即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15%,加徵滯納金外,並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因其未於法定繳納期限(105531)繳清,經該局核發催繳通知及繳款書後,甲君始於同年715日繳納稅額10,000元,並加徵滯納金1,500(10,000×15%)及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0573日至同年月15日止之利息。甲君不服就滯納金部分提起復查,主張其已如期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且該局內部作業遲延通知,故有不得歸責之事由,請求撤銷滯納金處罰。嗣經該局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繳納制度,納稅義務人有所得,自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據實申報並繳清稅款,不待稅捐稽徵機關之督促,亦不得以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而得延緩繳稅義務,乃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自行繳納之稅款,請於法定繳納期限內繳清,以免因逾期繳納致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營利事業提前報廢未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而毀滅或廢棄者,要特別注意報廢的規定,才能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核實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而須毀滅或廢棄,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等,核實列報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損失。又所稱「特定事故」係包括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不得不汰舊換新等特殊事由,至「報廢」,應以不堪繼續使用為其認定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未達耐用年數的資產報廢,須向國稅局提出報備申請者,可採書面方式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採用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又國稅局特別提醒,如報廢資產有以廢料出售的情形,更別忘了要將該筆廢料售價收入列為其他收入申報課稅,以免因漏報被調整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如有計畫性移轉財產規避執行,小心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如有藉由隱匿或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執行的情況,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辦理限制出境,以保全國家租稅債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違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經裁處罰鍰約1百餘萬元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在申請行政救濟期間,原依規定得暫免限制出境,但是甲君竟於國稅局啟動調查後移轉名下不動產,顯有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意圖,而甲君名下已無可供禁止處分之財產,該局乃於該罰鍰確定後限制甲君出境。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保障人民遷徙自由並兼顧稅捐債權之公共利益,依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規定,對於欠繳稅捐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限制出境之標準者,如稽徵機關對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後或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之財產價值與欠稅金額仍不相當者,須依前揭規定就欠稅金額採分級裁量適用限制出境條件,惟如查獲欠稅人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者,則無分級金額限制,即得辦理限制出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有欠繳稅捐,請儘速繳清,切勿心存僥倖蓄意隱匿或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得不償失。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免營業稅貨物,仍要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多起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於銷售飼料、家禽及魚貨等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遭處銷售金額5%之行為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銷售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因其銷售之貨物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因此於銷售前開貨物時,仍應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轄內甲商行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於104年度銷售未經加工新鮮魚貨16,000,000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甲商行說明係因誤解銷售免稅貨物即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本件甲商行銷售免稅魚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16,000,000元,雖不用補徵營業稅,但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行為罰,所以甲商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行為遭處罰鍰800,000(16,000,000×5%)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業者銷售免稅貨物,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