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場所附設停車場對外收費 應課徵營業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餐廳、休閒會館等營業人附設停車場對用餐客戶及會員以外人士收取停車費,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停車場有對外收取停車費,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於收取停車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之收費停車場如屬應開立統一發票而有短漏開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
國稅局設計「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自行核對表」揪感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想要「汰舊換新車」的民眾有福了!為使民眾能快速明瞭申請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之規定,該局特別設計淺顯易懂的「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自行核對表」供民眾索取運用。
該局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自105年1月8日生效後,迭有民眾詢問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等相關問題,為使民眾瞭解自己的權益,該局設計製作「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自行核對表」供民眾索取,為方便民眾取用,該局除放置在所轄分局、稽徵所外,也陸續發送至轄內較具規模之車輛經銷商、產製廠商及監理機關、環保署核准登記之廢車回收業者;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sa.gov.tw/)「汽、機車減徵貨物稅專區」也提供下載運用,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該局呼籲,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為維護自身權益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並由營利事業負擔,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並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臺南某公司員工黃小姐來電詢問,營利事業替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並且由營利事業負擔,是否屬於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替員工乙、丙二人投保團體壽險,員工乙、丙之受益人分別為其家屬,由甲公司支付每人每月保險費3,000元,則甲公司每月認列員工保險費計6,000元,應檢附具保險費金額並詳實紀載支付乙、丙保險費各3,000元之保險費收據。對於乙、丙而言,僅1,000元屬其薪資所得,甲公司應辦理薪資所得扣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所檢附之保險費原始憑證,係為團體壽險之保險費收據者,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位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避免未提示合法憑證而被剔除補稅或申報錯誤遭受國稅局調整。若民眾仍有疑問,可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除應檢具合法憑證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的證明
臺南市鄭小姐來電詢問,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所以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的證明。而所謂與業務有關的證明,依同辦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的資料;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往來文件、計畫書及考察報告等資料) ,證明與執業有關,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獨資、合夥商號可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獨資、合夥商號依規定每年度必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可免辦理暫繳申報;獨資、合夥商號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原本是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不過,依103年6月4日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獨資、合夥商號自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必須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後,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至於獨資、合夥商號於修法後是否仍可免辦理暫繳申報?或者繳納暫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3款規定,獨資、合夥商號不適用同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暫繳申報規定,也就是說,獨資、合夥商號免辦理暫繳申報,雖然獨資、合夥商號依103年6月4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自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必須自行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半數之結算稅額,但所得稅法第67條、第68條及第69條暫繳申報相關規定並無修正,因此,獨資、合夥商號仍然可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國稅局特別提醒,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期間,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5年9月30日止,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無償替人清償債務,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請求權時限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內甲君103年時年僅20餘歲,但該年度投資卻增加1,200萬元,經追查其投資資金來源發現是甲君103年向乙君借款1,300餘萬元而來,但該局發現該筆債務已由甲君的父親丙君代為清償,惟丙君並未申報贈與,經通知後,丙君始於期限內辦理申報,繳納贈與稅110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無償幫別人還債,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期租稅公平並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乃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之案件,尚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期仍未申報,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如有短漏報所得,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即可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或申報期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乃特別整理出以往轄內營利事業常常發生之違章或疏失型態(如下表)供參,並籲請營利事業再行審慎檢視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有無應注意而未注意事項,如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行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特別提醒各營利事業,再次檢視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有疏失,在國稅局進行選案調查之前,趕緊自行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剰餘款應列報當年度收入
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就其勞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工作年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該帳戶如仍有剩餘時,卻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員工,營利事業因此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其所領回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103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350萬餘元,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收入,除了遭國稅局補稅59萬餘元外,還要額外負擔漏報所得的罰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務必於領回當年度將領回之剩餘款列報為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間互有交易,應各就其交易金額開立發票,不得以相抵後之淨額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間若互相交易,應就各自交易金額分別開立統一發票,而非以互抵後之淨額單方開立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5條規定,營業人於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於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99年間將路面修護工程總價640萬元發包給乙公司,並就該路面刨除剩餘之材料折抵應給付乙公司之工程款40萬元,由乙公司開立銷售淨額600萬元之工程款發票予甲公司,但上述交易其實是甲公司以該刨除料為買賣標的出售予乙公司,該刨除料折抵價值由工程款中扣除,僅是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計算方式,並非工程總價之減少,該局乃認定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及取得憑證40萬元,予以補徵營業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甲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敗訴確定。
該局提醒,營業人間互有交易,應就各自交易分別開立統一發票與對方,並如實全額申報營業稅,千萬勿以交易金額互抵後之淨額單方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一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因進口貨物取得「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可否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商品時,因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完稅價格,申請先行驗放繳納保證金後所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僅係繳納保證金之證明文件,非屬載有營業稅額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不得作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營業人僅得以海關填發之「稅費繳納證」扣抵聯按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最近轄內某營業人,取得「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誤以之為進項憑證,致虛報進項稅額5萬餘元,案經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罰鍰2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進口貨物,應以「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勿以繳納保證金之收據聯扣抵,請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應詳實填具繳款書繳納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詳實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稅款,避免造成證券買賣雙方及證券發行公司困擾。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由證券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成交總價額按稅率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繳款書上有關證券出賣人及買受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買賣證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股數、每股面額、每股成交價格、成交總價及應代徵稅額等項目,均應審慎逐一填寫,不可遺漏,稅款一經繳納,代徵行為即完成,依法不得變更代徵人。
該局呼籲,證券交易稅之代徵人於繳納稅款前,務必確實檢查各欄位填寫資料是否正確後,始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以確保完成證券交易稅之報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