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與臺南市政府攜手共同推動發票無紙化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推動發票無紙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繼去年於臺南購物節前夕號召臺南市政府900位員工申辦手機條碼後,再次與該府合作,除藉由「2015臺南購物節」抽獎活動推廣電子發票外,另在「2015臺南商展」規劃「電子發票主題館」,鼓勵民眾使用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2015臺南購物節」已於11月28日正式開跑,預期將吸引1,300家廠商熱情參與並帶動大臺南地區消費經濟,為增加民眾消費使用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誘因,特別在抽獎活動中加碼提供手機條碼普獎及特獎獎項,民眾只要在活動期間(11月28日至12月28日),於大臺南地區開立電子發票店家消費,以手機條碼或已歸戶至手機條碼之其他載具(如會員卡、icash卡、悠遊卡等)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並於臺南購物節活動網站登入會員及點選「電子發票手機條碼」登錄手機號碼,即可參加本次加碼抽活動,獎品有iPad mini平板電腦、HTC智慧型手機、Asus心律錶、行動硬碟及500元超商禮券,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擴大宣導效益,另於12月4日至12月6日臺南購物節系列活動「2015臺南商展」中規劃「電子發票主題館」,主題館內除提供手機條碼申辦服務外,並邀請大臺南地區已經開立電子發票7家廠商(光南大批發連鎖店、奇美咖啡館、98 Tea Cafe、台糖蜜鄰便利超商、臺南市官田區農會生鮮超市、拿福西台貿易行及尖山埤江南度假村)共同設攤,讓民眾現場可以親自體驗並養成使用手機條碼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的良好習慣。該局籲請民眾踴躍參與,一起響應節能減碳愛地球,活動詳細內容,請上臺南購物節活動網站(http://www.tainanshopping.com.tw/)查詢。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補足提撥退休金,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為保障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益,勞動基準法第56條於104年2月4月修正增訂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果不足給付次一年度預估達到同法第53條自請退休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南區國稅局表示,前揭提撥的差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提撥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104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000萬元,當年度提撥30萬元勞工退休準備金(勞退舊制)及提繳40萬元勞工退休金(勞退新制),共計70萬元,未逾已付薪資總額15%限額150萬元。104年年度終了前,其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為300萬元整,105年度適用勞退舊制員工有3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條件,預估退休金給付金額為400萬元,因與其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短差100萬元,依規定應於105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差額100萬元。甲公司遂於104年12月30日提撥補足差額,故104年度退休金費用得認列170萬元,不受限額150萬元之限制。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就適用勞退舊制及新制員工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應依稅法規定,每年度提撥退休金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但自104年起,每年年底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不足給付次一年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退休條件勞工的退休金數額,提撥補足之差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104年9-10月份統一發票開獎囉!
104年9-10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04年11月25日開獎囉!南區國稅局表示,其轄內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本期共有2張中千萬元特別獎、1張中100萬元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中獎率非常高。
該局進一步指出,中千萬之特別獎的2張發票分別在臺南市新市區及屏東縣東港鎮開出,中獎民眾只消費112元及95元,真是超級幸運!
該局呼籲,還未對獎的民眾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使用手機條碼、會員卡載具儲存電子發票,或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辦理歸戶者,該平臺或會員卡店家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悠遊卡或icash卡載具者,請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查詢是否中獎。民眾若同時對中統一發票各獎別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號碼,可選擇較高之獎額兌領,請民眾購物消費時以手機條碼等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機會多更多!
因和解產生之呆帳損失,須有和解筆錄為憑
台南某公司劉小姐詢問,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之原因若為「和解」時,應提出何種憑證,才可以經稽徵機關核認?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者是債權已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結算申報時可列為營業費用減除。該局進一步說明,列報呆帳損失之原因為「和解」時,應提出之憑證,可分為係經法院和解,或是經商(工)業會和解二種,如果是經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的和解或訟訴上的和解,應取具憑證為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另外若屬商業會、工業會的和解,則應有該商(工)業會的和解筆錄。
該局例舉日前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經查為該年度甲公司對乙公司有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200餘萬元,甲公司雖提示雙方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所書立之和解協議書,惟所提出的憑證並未符合前揭相關規定,並無法作為呆帳損失已實現之證明,乃予以剔除,補稅3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之應收款項,如無法收回並經和解後,要列報呆帳損失時,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取具和解有關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與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加計利息不同!
營業人已如期申報銷售額,但未繳納應納營業稅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的稅款加徵1%滯納金,並不因其已如期申報,而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的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獲轄區內甲公司於104年1月14辦理103年11至12月期銷售額申報,惟未繳納營業稅,遲至104年1月19日才繳納,已逾規定繳納期限3日,乃依規定按其滯納的稅款加徵1%滯納金。甲公司不服,主張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只要是未經檢舉或未進行調查的案件,均可免除處罰,造成短漏報稅捐者,僅須受較輕的加計利息處分,而遲延繳納稅款者,卻須受較重的加徵滯納金處分,違反舉重明輕的法理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遭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行政法院裁定理由指出,滯納金的加徵,係因甲公司未於期限內繳納稅款所加的制裁,與是否自行申報或有無經法院裁罰等無關。課徵營業稅所附加的滯納金,其法律性質相當於私法上債務關係的遲延利息,具有對於遲延納稅的民事罰性質。據此,加徵滯納金是對納稅義務人違反結算申報作為義務所為的制裁,乃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比例原則尚無牴觸。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僅適用在科處罰鍰及涉及刑責案件,本件甲公司僅予加徵滯納金,並未科處罰鍰,自無該條規定的適用。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每期申報銷售額時,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以免因逾期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
機關團體請注意,結餘款使用計畫期間將於104年底屆滿,有須變更者,請於105年3月31日前申請變更使用計畫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以往年度有保留結餘款,並訂定使用計畫報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者,如有未依原訂計畫使用之情形,應儘速提出申請變更使用計畫。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102年2月26日修正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變更時,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之申請。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協會102年度結算申報案,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比率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且當年度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未達免稅標準,該會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103年度至104年度之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在案。嗣後該會因不可歸責因素,未能依原報經同意之使用計畫執行,該會最遲應於105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之最後一個使用年度為106年度。
國稅局再次提醒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相關規定,如有結餘款未依原訂計畫使用者,請儘速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以免因逾期提出申請不符免稅規定,而遭稽徵機關就全部結餘款依法核課補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