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1 21:57:42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菸酒產製廠商欠稅達25萬元將遭停止出廠處分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貫徹賦稅公平,促進誠實納稅,自10471日起對其轄內違法欠稅累計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之菸酒產製廠商,執行停止菸酒出廠處分。

該局說明,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逾期未繳納或申報,經國稅局通知補繳或補報仍未辦理者,將由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累計達25萬元(含本稅、利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者將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該局進一?說明,欠稅之菸酒產製廠商於接獲國稅局停止出廠書面通知10日內繳清稅款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足額擔保品者,可免予被執行停止出廠處分。該局呼籲產製廠商應依法申報繳納菸酒稅,切勿蓄意欠稅,以免觸法受罰,損及自身權益。

 銷售應稅商品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張先生來電詢問,去餐廳用餐消費,結帳時請店家開立統一發票,店家要求要多加5%,這是合理的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店家於銷售商品(貨物或勞務)時,若遇買受人向其索取統一發票,常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且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標價100元的應稅商品(如:文具用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95元,營業稅額5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1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所支付之價款總計數皆為100元。

該局特別說明,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提醒營業人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標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銷項憑證。

近年國人利用假期全家外出旅遊蔚為風潮,除可消除平日忙碌壓力外,亦可增近家人彼此間互動。而一般旅館業之營業收入來源以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為大宗,依客戶消費之付款習慣,以信用卡及現金消費付款為主。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旅宿業營業人開立憑證時限以結算時為限,故應於客戶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客戶,以免發生漏稅情事。營業人銷貨時,除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外,亦應保留相關憑證或資金流向資料,以免影響自己權益。

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係經營旅宿業,經稽徵機關查獲其信用卡簽帳清單及營業月報表,100年間銷售貨物(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800餘萬元,乃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40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參酌營業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營業人未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等情,處罰鍰1.560萬餘元,該起個案當事人不服,申經復查、訴願,但最近被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目前適逢暑假進入旅遊旺季,國稅局特別提醒,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旅宿業以結帳時為開立統一發票時限,經營旅宿業者於旅客住宿期間之宿費、洗衣、飲食及其他供應物品之收入,如以簽帳方式處理者,可於結帳時按該旅客結帳前所發生之各項消費收入,視旅客身分,分別彙總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及按5%徵收率計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度防制菸品稅捐逃漏暨廉政宣導活動  以創新童話故事傳達誠實納稅清廉反貪理念

傳達誠實納稅、清廉反貪理念,不再是枯躁乏味的口號或傳統標語宣導的模式,而是以活潑生動的故事表演,在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小朋友的心中播灑廉潔誠信的種子,奠定孩童成為廉潔公民的基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主辦104年度「拒絕私菸最健康,掃除貪腐最自在」防制菸品稅捐逃漏暨廉政宣導活動,於711日假國立成功大學成杏廳歡樂登場,演出前舉辦填寫租稅常識問卷兌換宣導品活動,加強民眾對租稅常識的認知與支持。

該活動結合「如果兒童劇團」演出童話故事改編的「小紅帽歷險記」,將「拒絕購買來路不明或低價販售之菸品」、「購物索取統一發票」與「反貪腐」的觀念,融入精采有趣的故事中,用簡單的劇情對話,透過劇中角色灌輸正確菸品稅捐常識及傳達勇於檢舉貪腐的理念。

表演結束後,該局另外精心規劃有獎徵答、歡樂帶動唱與觀眾互動,活潑輕快的旋律,讓家長和小朋友都能朗朗上口,現場活動氣氛熱鬧滾滾,此次宣導活動非常成功,將近600名民眾熱情參與,有效深化民眾正確租稅觀念及提升全民反貪意識與氛圍。

 夫妻離婚後子女免稅額未經協議,應由實際扶養者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離婚者關於當年度扶養子女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子女免稅額,該局以其子女之監護權歸屬前妻乙君並由其列報扶養,乃否准認列甲君扶養子女免稅額。甲君不服,主張協議離婚後雖約定子女由乙君監護,惟子女之學雜費及生活費用均由其支付。該局以經查其子女確係與乙君同住,並受乙君扶養,系爭扶養子女之免稅額由乙君申報,並無不合,駁回其申請,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非僅單純給予生活及教育費用,即謂已盡扶養之義務,故雙方未就減除子女免稅額為協議,其稅捐優惠應以受扶養子女究係與其父或母同居一家,並實際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佐證。

該局提醒,離婚夫妻雙方若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有爭議時,應先自行協議,以避免徵納雙方之異議紛爭,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

 營利事業出售國內公司發行有價證券產生之呆帳損失,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或各項應收債權,如因無法收取而成為呆帳時,應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便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呆帳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以降低應納所得稅,但是,營利事業之呆帳損失如果是因為出售國內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的價款無法收回而產生者,就不能自課稅所得額減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因此營利事業出售國內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之所得不須列入課稅所得額計稅,嗣後因價款無法收回產生之呆帳損失,應屬該項免稅收入的損失,亦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呆帳損失3,000萬元,公司說明係為了與下游廠商策略聯盟,於99年間將其子公司股票200萬股以每股25元轉讓給下游廠商乙公司,買賣總價款5,000萬元,乙公司雖陸續支付了2,000萬元,但後來經營不善,人去樓空,致尚有3,000萬元一直無法收取,甲公司經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收回帳款,而於102年度取得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並於結算申報認列呆帳損失3,000萬元。

國稅局認為甲公司無法收回的帳款3,000萬元,雖符合呆帳損失條件,但因這項呆帳損失是來自出售股票價款,應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扣除,因此核定調整增加應稅所得3,000萬元,補徵稅款51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轉讓股票的情形,應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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