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1 18:55:24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

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受罰。

該局表示,近日查獲甲公司於網站上設有交易平台供民眾下單購物,該公司利用負責人及其親友帳戶收受貨款逃漏稅捐,經查證結果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2千餘萬元,補徵稅款及罰鍰計3百餘萬元。

該局說明,利用網路銷售貨物交易模式,多以轉帳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國稅局只要透過查核資金往來與營業人開立發票情形相互勾稽,即可查得逃漏稅情事。籲請營業人如有上開類似情況,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而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有關營利事業銷貨附贈獎勵積點之收入認列規定,改採遞延收入列帳,但是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仍然應以銷售年度為收入認列時點,不得遞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供客戶未來兌換商品,在帳務處理上,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銷貨收入須予以估計屬獎勵積點部分相對應之收入,轉列遞延收入,等客戶兌換時才認列收入。惟該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就已實現,因此營利事業查核準則於10349日新增第15條之3,明訂該附贈部分之收入應於銷售時申報認列為收入,不得遞延。

該局提醒,前述銷貨附贈獎勵積點之交易,嗣後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依稅務法令規定,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應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

 新聞標題:八仙塵爆專屬愛心碼為「0627 捐贈電子發票e同送愛心 

新北市八仙樂園上(6)月27日發生嚴重的塵爆意外,為協助籌措傷者醫療復健資源,財政部積極輔導「陽光基金會」申請專屬愛心碼「0627」,鼓勵民眾利用專屬愛心碼「0627」捐贈電子發票,以實際行動關懷八仙塵爆受害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針對日益普及的無實體電子發票規劃多種捐贈管道,消費前、中、後都可進行無實體電子發票的捐贈。民眾可於消費前預先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載具捐贈對象」,也可在消費結帳時向店家出示或口述愛心碼捐贈發票,若想消費後再進行捐贈發票也沒問題,只需要進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是至便利商店之多媒體服務機台操作就能完成捐贈。

該局說明,民眾若能培養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習慣,並採用無實體電子發票的捐贈方式,不僅在送愛心的同時還能兼顧環保,且電子發票自動兌獎功能,能節省社福團體人工對獎之辛苦。歡迎民眾多加利用,一同響應關懷需要幫助的人。

民眾如有電子發票任何問題,請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營利事業取得F股配發之股利要課所得稅

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政府開放國外企業發行的股票來臺上市(櫃),這些由國外企業所發行並獲准在臺上市(櫃)買賣的股票,通稱為「F股」,營利事業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應要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而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主要是為了避免重覆課稅,其適用條件是投資對象為國內之營利事業;至於F股的發行人係國外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營利事業取得F股的投資收益,就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課稅的規定,而是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99年度取得國外A公司發行的F股所分配之股票股利高達2,500多萬元,卻因誤認股利不計入所得課稅,漏未申報,除遭補稅4百多萬元外,更被處3百多萬元罰鍰,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國稅局按上開規定補稅及處罰,並?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有漸增趨勢,營利事業投資F股的機會也相對提高,營利事業更應特別注意取得股利時,記得要併計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731日入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04731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04731日起至93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指出,第1批退稅案件,係於10451日至61日止利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以網路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及511日前以二維條碼或人工(含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且符合退稅之案件;本批退稅全國總計約214萬件、退稅金額約498億元,屬南區國稅局退稅案件約29萬件、退稅金額約58億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納稅義務人如採直撥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金額不滿5,000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退稅憑單上所載之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該局建議民眾最好選擇直撥退稅,不但可以免除兌領的麻煩手續,還可較一般退稅提早領到退稅款。

該局最後強調,絕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到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民眾如果接到自稱國稅局人員以電話或簡訊,告知有筆退稅款要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領取,一定是詐騙集團之技倆,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以「反詐騙諮詢專線165」電話洽詢,以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