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1 22:03:16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貸出款項收取的利息應與借入款項支付的利息相當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營業事業因資金周轉需要,如與銀行、同業或個人有借入或貸出款項時,應特別注意貸出款項所收取的利息必須與借入款項所支付的利息相當,否則,營利事業如一方面借入款項時,支付對方利息,另一方面貸出款項時,卻未向對方收取利息,或者收取的利息並不相當時,營利事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或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不相當的差額,將不會被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甲公司列報向A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500餘萬元,國稅局發現甲公司有筆其他應收款3000餘萬元是借給同業乙公司,卻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甲公司說明係將銀行借到的部分款項借給乙公司周轉,因乙公司為其重要客戶,所以未收取利息,國稅局乃依上述查核準則規定,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調減甲公司利息支出10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之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遭剔除補稅。

 公司補償個人因職業傷害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徵免所得稅規定

黃先生來電詢問,個人於工作時,不慎受傷住院,住院期間公司所發放薪資,是否需列入所得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且該醫療費用係雇主依法應負擔之費用,應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例如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黃先生於工作時受傷住院,住院期間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性質屬補償金,非屬工資,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勞工職業傷害依法給付「醫療費用」或「損害賠償」係屬補償金性質,為免稅所得,另非屬雇主依法應負屬擔之員工醫療費用時,係屬補助費性質,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漏報受罰哦﹗

 確實申請辦理報廢,權益不流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應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指出,除會計師簽證案件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報廢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報廢。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商品報廢案件作業要點」,每次報廢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已檢附商品、原物料報

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核無異常者,通知營利事業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予以結案,至實際受損金額則俟結算申報查帳時核實認定。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報廢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便民服務/書表及檔案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下載使用。報廢品如有殘值可變賣出售,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營利事業亦應誠實辦理申報。

 出售遊樂園門票沒有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指出,暑假開始,各大遊樂園門庭若市,有納稅人向該局反映,購買遊樂園門票時商家未開立統一發票,反而園區內飲食店有開立統一發票,業者是否有漏開統一發票的問題。

該局說明,營業人出售門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所以該遊樂園並沒有漏開統一發票的情形。

國稅局特別提醒相關業者,娛樂業等門票收入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並沒有免徵營業稅,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一卡通」載具索取電子發票 好康攏ㄟ通

一卡通票證公司發行的「一卡通」,已正式成為電子發票載具,本(7)月7日起,在7-11統一超商已可使用「一卡通」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鼓勵民眾多利用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不印出紙本),自1041-2月期起,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增開100萬元獎項10組,且2,000元獎項由3,000組增為5,000組。民眾消費購物時,只要使用手機條碼、一卡通、悠遊卡、icash卡、會員卡等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不但可以拿大獎,還能為愛護地球盡一份心力。

該局為加強鼓勵民眾使用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特舉辦「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好禮獎不完」活動,凡設籍在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等6縣市的民眾,於104925日前至該局網站(www.ntbsa.gov.tw)完成線上報名,活動期間(10471日至930日止)在該局轄區內開立電子發票之店家消費購物時,使用手機條碼或其他已歸戶至手機條碼之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依累計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張數排名,前191名即可獲得價值3千元至5萬元不等之遠東百貨()公司商品券,詳細活動內容,請至該局網站查詢。

民眾如有電子發票任何問題,請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匯款至國外供子女置產者 別忘申報贈與稅 

台南市吳先生來電詢問:為資助子女於國外置產,將資金匯至子女國外帳戶,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贈與人是中華民國的國民,以自己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之贈與行為。因此,無論是以自己名義匯至子女國外帳戶,或提供資金以子女名義結購外匯,轉匯至子女國外的帳戶,支應其購置海外資產,係屬父母對子女之贈與行為,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的30天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子女至國外就業、定居,進而置產等情事,父母或親友常會提供資金贊助,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為220萬元,超過部分則需課徵10%之贈與稅。若漏未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屬實者,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籲請民眾如有類似情事,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捐者,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使用手機條碼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  大獎等你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電子發票推動的目的是希望民眾多用載具(如手機條碼、悠遊卡、會員卡等)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不印紙本),不但節能減紙,所有發票資訊皆儲存於雲端,不用擔心發票遺失、毀損或錯失對領獎。萬一發生交易糾紛時,更可隨時列印交易明細,作為退換貨的依據。

該局為鼓勵轄內民眾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刻正舉辦「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好禮獎不完」活動,該活動至104930日截止,民眾只要在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屏東縣、澎湖縣及臺東縣等6縣市有開立電子發票之店家消費且使用手機條碼或其他已歸戶至手機條碼之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依累計索取張數排名,前191名即可獲得價值3千元至5萬元不等之遠東百貨(股)公司商品券,請轄內民眾踴躍上網報名參加,活動詳情請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服務專區/「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好禮獎不完」活動項下)查詢。

 列報員工旅費,無法證明用途,遭稅局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各項支出必須與經營業務有關,才能列報為費用,而不是僅以有無費用支付事實為判斷,尚須該費用支出與營業活動有關聯,如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發生之費用,因與創造收入之營業活動無關,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無法認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實際案例說明,轄內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支出150萬元,經核對發現,該公司員工甲兼任其海外子公司業務經理,長期派駐海外,其派駐海外子公司之出差2百多天,旅費達120萬元,顯係於當地處理子公司事宜,雖公司主張甲君來往兩地,推展公司海外業務並同時處理兩家公司事宜,其派駐海外子公司之日支費,屬業務上相關及必要的費用,惟卻一直無法提出甲君之出差訪洽對象、內容及相關文件,是無法證明旅費確與公司營業有關,最後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支出,除了要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支付憑證外,同時也要留意費用支出必須與營業有關,以免被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