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2 20:13:13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表示

綜所稅輕鬆報,稅額試算免煩惱。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04)51日至61日止,為提供更多元的報稅方式,今年賡續提供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並自424日起陸續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或以郵簡通知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自行上網查詢及下載書表。民眾如果想知道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於425日至61日利用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櫃台查詢。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符合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書及相關書表後,請務必詳細核對各項內容,如同意且接受試算結果,於51日至61日,依下列方式辦理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手續。

1 繳稅案件: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計算之「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繳稅方式包括現金(含票據)、信用卡及轉帳繳稅等方式。(詳附表繳稅方式)

2 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確認方式包含線上登錄、書面回復及電話語音確認等3種方式。

國稅局特別提醒,若不同意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可利用通知書第1頁右上角所載之「查詢碼」,加上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1031231日戶口名簿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於61日前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於檢視無誤後,辦理結算申報,以節省登打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之時間。

 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所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果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股權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該營利事業執行投資行為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適用,應計入獲配年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亦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內。

該局指出,委託人A君訂立信託契約,將A君所持有之甲公司股票交付信託,約定本金自益,孳息之受益人為轄內乙公司,乙公司係經營投資有價證券業,99年度申報獲配之股利淨額中有屬「股票信託孳息他益」之股利淨額200萬元,乙公司將其列入屬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經該局查核發現,除將該項股利淨額200萬元轉列其他收入,予以補徵稅額外,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亦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取得之股利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股利淨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亦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避免誤用法令,除補稅外,還會被處罰。

  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已全面展開請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加強營業稅稽徵,防止短漏開統一發票,該局已全面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不定期派員至其轄內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開立發票情形,並以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統一發票嫌疑之營業人、申報銷售額異常或依區域特性需要選定的業別或特定營業人為稽查對象;另開立電子發票及透過網際網路交易的營業人也在稽查的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如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應按所漏稅額處1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營業;該局籲請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都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請營業人勿因疏忽而受罰。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措施開跑囉!

五月所得稅申報季即將來臨了!中小企業今年新增一項報稅利多,中小企業在103520日起增僱本國籍員工,增僱員工的薪資除了可全數列為薪資費用外,如符合規定條件者,還可額外享受再增加30%薪資費用減除的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提升國內整體就業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103520日修正時,增訂第36條之2規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行政院後來在10426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經濟部也在104216日公告這項措施的首次優惠適用期間是自103520日至105519日止,宣示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措施正式上路了!

該局進一步說明,這項優惠措施的適用對象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的事業,但不包括小規模營利事業,申請條件包括:

一、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追溯至103520)起,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

二、新設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擴展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萬元,且年底企業淨值應為正值。

三、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2人以上,且其薪資相當或高於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

四、當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新設立者不受此限)

國稅局同時指出中小企業不得適用這項優惠情形包括:1.提供增僱工作機會位於境外、2.屬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之性質、3.特定行業、4.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5.最近3年內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6.增僱行為未實質增加國人就業機會、7.屬惡意挖角之行為、8.最近3年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且受行政處分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等。

該局提醒中小企業如103年度要申請適用本項優惠,必須在下(5)月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申請表格並檢附登記文件、勞保投保資料、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向所屬國稅局提出申請,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應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以免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