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兄弟姐妹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邇來接獲民眾詢問,申報扶養因就讀國內大學而外地租房的妹妹,可否列舉扣除其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係指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項目中之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列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之房屋租金,仍不得列舉扣除。因此民眾申報扶養在學兄弟姐妹,因兄弟姐妹非屬直系親屬,其於103年度給付之房屋租金,於今(104)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綜合所得稅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或信用卡繳納異常型態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4年5月1日開始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除呼籲民眾要如期申報及繳納稅款外,也針對民眾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及信用卡繳稅案件,特別整理出以往發生繳納不成功而被加計利息的異常型態,提醒民眾注意:
一、繳稅取款委託書未(短)兌領異常型態
(一)存款不足:
誤認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即提兌日,而帳戶未於提兌日保有足額存款以備提兌。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案件,第1批提兌日為104年6月10日,請於6月10日前檢查帳戶餘額,並補足申報時應自行繳納稅款的金額。
(二)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
例如納稅義務人A,以配偶B之存款帳戶繳納,卻將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誤填為A。
(三)無此帳號:
存款帳號與金融機構名稱分屬不同機構;例如存款帳號為甲銀行,金融機構名稱誤填乙銀行。
(四)帳號結清銷戶:
誤填已結清不再使用之存款帳號。
(五)靜止戶:
填寫之存款帳號久未往來,已被金融機構列為靜止戶。
二、信用卡未(短)繳異常型態
(一)取消授權後未再重新授權,產生應納稅額未繳。
(二)使用信用卡繳稅後,因更正申報資料致應納稅額增加,未取消授權並以更正後應納稅額重新取得授權,或差額另採其他繳稅方式未繳,產生應納稅額短繳。
(三)採人工或二維條碼申報時,使用非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信用卡取得授權或授權碼填寫錯誤,產生應納稅額未繳。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採繳稅取款委託書及信用卡繳稅時,請注意上述情事,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上限金額調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為鼓勵雇主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可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的上限金額,由原來每人每月1,800元調高為2,400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等雇主補助員工伙食的方式,有的是實際供給膳食,有的則是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但不論是那種方式,稅法允許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不超過1,800元(104年1月1日起調高為2,400元)的標準範圍內,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提出,雇主列報伙食費不論是按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放伙食代金方式,都必須是實際有支出才能列報,否則就是屬於虛列費用,會遭到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每月都取得多家便當業者開立之發票或收據,全年合計數達100餘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該公司同年度伙食費項下又申報發給伙食代金100餘萬元,伙食費支出雖未超過稅法規定之限額,但同時申報多筆便當費支出仍屬異常,經國稅局深入查核後,該公司坦承確實免費提供員工膳食,並未實際發給伙食代金,也就是說,該公司虛列伙食費100餘萬元,除了被補稅將近20萬元外,還要額外負擔罰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核實列報伙食費,不能心存僥倖,以免被補稅並處罰。
受扶養子女的房屋租金支出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臺南市張先生來電詢問:申報扶養在學女兒,可不可以列舉扣除女兒的房屋租金支出?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之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仍不得列舉扣除。因此,張先生申報扶養在學女兒,女兒屬直系親屬,其房屋租金支出可以列報扣除。
10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此外,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所得如為外國貨幣,則必須折算為新臺幣計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外僑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離境申報時,申報所得若為外幣,應以所得年度外幣與新臺幣的平均匯率計算,為便利外僑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該局特別將103年度各外幣與新臺幣之折算平均匯率彙整如下:美金30.3287;人民幣4.9207;日圓0.2833;英鎊49.7808;歐元39.9116;港幣3.8864;韓元0.0288;澳幣27.1425;紐幣:24.9975;加拿大幣27.3091;新加坡幣23.8316;南非幣2.7500;泰銖0.9196;馬來幣:9.2673;瑞典幣4.4069;瑞士法郎33.0268;印尼幣0.0025;印度盧比0.4969;菲律賓比索0.6834;以色列幣8.4732。
銷售取自配偶贈與之不動產 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
臺南市張先生來電詢問,銷售配偶所贈與之不動產,在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情形下,是否會被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的規定外,原則上均須申報繳納特銷稅。但是,銷售取自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對於持有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規定,可以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原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只要逾2年即非屬課稅範圍,該函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於婚後在101年9月購置A房屋,登記於王太太名下,王太太於103年7月將A房屋贈與王先生。嗣後王先生於104年1月與他人訂約銷售該A房屋,依前揭財政部令釋規定,王先生可以將王太太持有A房屋之期間合併計算;因此,A房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結果已逾2年(101年9月至104年1月),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該局又說,出售不動產之交易類型相當多元,民眾如對特銷稅之核課還有疑問,可就近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者,不因所得人已將該筆所得申報繳稅,而得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補習班負責人,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補習班給付租金,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經該局查獲,乃依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扣繳申報之目的僅在課以民眾協力徵稅義務,以掌握所得來源資料,出租人既已依法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未因其未辦理扣繳申報,而發生逃漏所得稅之結果,應免予裁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係課予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及繳納稅款之義務,其規範目的與作用,無非在建立並掌握稅源資料,確保稅收以利國庫資金調度。縱所得人事後申報所得及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得免除補繳扣繳稅款之義務,與違反扣繳作為義務應予處罰係屬二事。
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不依法扣繳稅款,縱所得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可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賠繳,惟仍應依法處罰。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即死亡,應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即死亡,該筆土地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報於遺產總額,又該筆土地於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則以該土地現值同額列報扣除額,如出售土地已收取之價款於繼承日仍餘存者及尚未收取之價款亦應列報於遺產總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3月將其名下1筆土地公告現值1,500萬元,以2,200萬元出售予乙君,乙君已先支付400萬元,土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甲君於104年4月死亡。甲君的遺產稅申報,其遺產總額應包含:1.該已出售尚未過戶的土地,以公告現值1,500萬元列報遺產價值。2.取得之土地款400萬元,於繼承日仍存在之餘額。3.尚未取得之土地款1,800萬元債權。另因該土地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可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1,500萬元同額列報未償債務之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自身權益。
為鼓勵雇主照顧員工福利,員工伙食費免稅上限調高為2,400元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稅課稅,然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在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為鼓勵雇主實際增加支出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自104年1月1日起,員工伙食費免稅上限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前於104年3月10日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超過部分不予認定事業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A營利事業於102年1月1日起,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1,8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超過部分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自10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上限調高2,400元,A營利事業每月發給之伙食費提高至2,400元且全額免列薪資所得,員工既可加薪,又不用課稅,實質薪資提高,幸福感大幅提升。
該局特別呼籲,雇主勿將員工原有之薪資部分變相挪移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而應實際提供員工伙食費補助,以確實增進員工福利。
定作人之材料折抵應付承攬人之工程款,開立及取得統一發票要記得「不折不扣」
營業人將營建工程委由承包商施作,承包商所刨除之工程廢料,如直接折抵工程款,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包商,但有少數營業人,僅向承包商取得折抵後工程淨額之統一發票,以致發生未給予工程廢料之銷項憑證及取得同額工程款之進項憑證情事,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9年間將路面修護工程總價640萬元發包給乙公司,並就該路面刨除剩餘之材料折抵應給付乙公司之工程款40萬元,由乙公司開立銷售淨額600萬元之工程款發票予甲公司,但上述交易其實是甲公司以該刨除料為買賣標的出售予乙公司,該刨除料折抵價值由工程款中扣除,僅是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計算方式,並非工程總價之減少,乃認定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及取得憑證40萬元,予以補徵營業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簡易判決甲公司敗訴確定。
該局再提醒,定作人將工程發包給承攬人時,如有以剩餘材料折抵工程款情形,切勿七折八扣,僅以淨額取得進項憑證,應注意依規定給予剩餘材料之銷項憑證及依規定取具全部工程款之進項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結算申報期間查詢課稅年度之所得資料,僅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辦理申報。
台南市黃小姐來電詢問,向國稅局查詢的103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內僅包含薪資所得及利息所得,並未顯示其將套房出租給學生的租金收入,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以僅申報清單內的薪資所得及利息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作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仍應據實申報。
國稅局說明,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法定申報期間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但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各式憑單及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或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上開各類憑單者,均不予提供。
國稅局特別提醒,在結算申報期間以憑證查詢、臨櫃查詢或查詢碼方式查詢課稅年度之所得資料,僅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非屬上開所得資料提供範圍之其他來源所得,或上開所得資料因扣繳義務人向稽徵機關申報之各式憑單內容(如給付金額)填載錯誤,納稅義務人仍應誠實申報,若未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將被補稅並處以罰鍰。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現金,於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生存配偶之婚後財產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現金贈與配偶,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雖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依法須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計算遺產稅,但於計算生存配偶財產時,依法則不能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剩餘財產分配。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因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如有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則不列入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死亡時遺有財產4,000萬元,生存配偶乙君於甲君死亡時持有財產2,200萬元(其中200萬元為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所贈與,另假設雙方其他之財產皆為婚後非受贈或繼承取得,且雙方皆無負債),則甲君之遺產總額應為4,200萬元,惟其應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4,000萬元,乙君應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2,000萬元(於計算婚後財產時,因200萬元為無償取得,因此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則乙君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金額為1,000萬元【=(4,000萬-2,000萬)/2】。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及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故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個人,即為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由於資訊與通訊科技日新月異,網路技術及虛擬通路對消費者帶來無比的便捷性,造就電子商務產業的蓬勃發展,據資策會表示臺灣電子商務產值預期在2015年可望突破兆元,在這
龐大商機下,越來越多個人選擇在Yahoo超級商城、PChome商店街與台灣樂天市埸等電子商務平台開店創業,雖無實體店面,但因已符合上開規定課稅要件,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起徵點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外,若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起徵點8萬元、或銷售勞務金額已逹4萬元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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