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鼓勵利用憑證及稅額試算報稅可參加抽獎 汽車大獎等您拿
利用憑證及稅額試算報稅可參加抽獎 汽車大獎等您拿!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https://youtu.be/3cw-vw-hbls南區國稅局為鼓勵轄內民眾多加利用電子憑證或稅額試算服務完成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今年特別舉辦「憑證&稅額試算真輕鬆 大方好禮等你抽」活動。凡設籍於嘉義縣(市)、臺南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的納稅義務人,於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報稅,或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在6月1日前進行回復確認,完成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含繳稅、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即可參加抽獎活動。該局訂於104年7月9日上午10時,假該局地下二樓大禮堂,以電腦隨機方式公開抽出幸運得獎者。
該局表示,今年推出的抽獎活動共有105個獎項,獎項內容如下:
特獎1名:1800cc汽車1部
頭獎2名:商品券5萬元
貳獎3名:商品券3萬元
參獎6名:商品券1萬元
肆獎15名:商品券5仟元
伍獎30名:商品券3仟元
陸獎48名:商品券2仟元
該局說,五月報稅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透過網路,或國稅局提供的稅額試算服務完成申報,就不必於炎炎夏日舟車勞頓到國稅局排隊久候,除省下許多寶貴時間,還可以參加抽獎把好康帶回家,真是一舉兩得!
請利用金融機構帳戶轉帳退稅,省時、安全又便利!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若想享有優先退稅,記得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用網路申報或於5月11日前採用人工、二維或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並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轉帳退稅,稽徵機關於7月底前就會將退稅款項自動撥入指定金融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
該局進一步表示,現行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二種,納稅義務人如採直撥退稅,可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辦理退稅,稽徵機關會直接
將退稅款撥入該指定帳戶。如未指定退稅帳戶,國稅局將寄發退稅憑單,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後,須於憑單有效期限內至指定金融機構提兌或透過金融機構交換兌領。
該局再次呼籲,想要列為第1批退稅及提早運用該筆退稅款的民眾,請務必採用網路報稅及善加利用存款帳戶轉帳退稅!如此退稅款可望於7月31日自動撥入指定的銀行帳戶,除提早領到退稅款,亦可免除持退稅支票或憑單親自到銀行提出票據交換的手續及提兌時間,更不必擔心因遷址而收不到憑單、被冒領或遺失等困擾,既便捷又安全,請多加利用。
南區國稅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絕不會透過電話指示在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請民眾小心提防詐諞集團。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所屬分局、稽徵所確認,以免受騙,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憑單免填發,查詢所得5管道!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自103年開始實施,今(104)年邁入第2年,憑單填發單位採行免填發之情形大幅提高,為使民眾順利取得所得資料完成申報,國稅局除繼續提供上年度4種取得所得資訊的管道外,今年新增提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下稱查詢碼)」之措施。該局為提醒民眾注意,特別將5種取得所得資訊的管道彙整如下:
一、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同意的金融憑證,於104年4月28日至6月1日,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即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上傳時間仍維持於104年5月1日至6月1日。
二、於104年4月28日至6月1日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103年12月31日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五、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國稅局為維護民眾權益,將於104年4月30日前,特別針對「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家戶成員未查詢所得及首次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以簡訊、電話語音或明信片通知查詢所得的5種管道。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儘量使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上網查詢所得並完成申報,除可節省排隊等候時間,還可參加抽獎活動。
避免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國稅局貼心提醒您!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4)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出以往民眾經常疏忽或誤解法令而申報錯誤之類型,提醒民眾注意,以免遭到補稅,甚至處罰。(詳附表)
國稅局特別提醒,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可選擇較有利者;惟1.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者2.因未填列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3.採稅額試算回復確認者4.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如經稽機關核定後,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夫妻各類所得可分開計稅」及「夫妻分居符合規定可各自報稅」新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修正案,已於今(104)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財政部訂定發布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得各自辦理申報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1)夫妻合併計算稅額及(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外,並新增(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納稅義務人在今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擇一適用。
國稅局特別就「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之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項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減除前項以外之各項免稅類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個人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四、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上開認定標準,自今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起,夫妻分居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
三、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
國稅局提醒,若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請另附申請書。
南區國稅局叮嚀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點選webcall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10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讓您報稅省時又輕鬆!
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4)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早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更鼓勵營利事業使用網路申報,享受「以網路代替馬路、免等順暢e指通」的便利服務。
為了讓納稅人能快速及有效率地完成結算申報,該局貼心整理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增修訂重點及新措施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增、修訂申報書表
(一)為推動會計項目一致化,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增、刪及修正結算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以下簡稱損益表)及第3頁資產負債表等頁次之相關會計項目約40餘項。
(二) 配合取消小額應退稅款免退規定,於結算申報書第5頁及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書第6頁,增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
(三)配合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及第36條之2相關規定,並參酌「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等,於損益表增列「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欄位、增訂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15-3頁「103年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 」及第18頁「103年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原第18頁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變動明細表刪除),並於第20頁增訂103年度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規定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申報明細表項目。
二、報稅新措施
(一)採網路申報,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可透過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送之附件資料,其適用對象如下:
1.機關或團體。
2.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上,非屬獨資、合夥組織且非採會計師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之營利事業。
(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04年4月28日至6月1日,使用電子憑證(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且留有統一編號資訊者),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103年度所得資料;或於104年4月1日至6月1日使用上述電子憑證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由「代理人」於查詢期間以其電子憑證,代為線上查詢。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務必如期完成申報並繳清稅款,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或影響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可享有之權益。又為避免產生1元之退稅案件,請於計算本年度應納稅額時,依「金額欄一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無條件捨去」原則辦理,以有效節省徵納雙方填發及兌領退稅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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