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08 20:46:38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應將取自該營利事業之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應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取自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近日發現轄內有些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雖已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漏報或未申報取自該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經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營利所得應記得將該筆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漏報受罰哦!

 賭博收入仍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所得種類除第一類至第九類列舉式之所得外,尚包括第十類概括性之其他所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境內居住者從事一般經濟活動,而獲得收益時,縱該交易活動違反法律上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甚至屬於犯罪之所得,只要未經法院宣告沒入,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有一案例,依據通報資料查得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之帳戶,有一筆金額龐大之存入款,與其目前從事之工作收入顯不相當,且A君當年度亦未有出售房地等情況,經A君表示係其於國內賭博贏得之款項,而查該筆款項並未經法院宣告沒入,A君亦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經該局查獲補稅並移罰。

國稅局特別呼籲,不論所得來源是否合乎法律規定,有所得即應主動誠實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漏報所得者,將依法補稅,而漏報之所得及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還會被處以罰緩。

 

成功大學3,000位師生使用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響應節能減紙愛地球

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南區國稅局繼成功推動臺南市政府員工與南臺科技大學師生申辦手機條碼後,再與成功大學合作,希望號召更多人一起響應節能減紙愛地球,創造綠色城市。

該局表示,本次特別結合該校、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於本(103)年119日(星期日)成功大學校慶園遊會時,舉辦「你辦手機條碼,我請吃7-11牛奶霜淇淋」好康活動,只要花1元並使用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即可享用7-11價值35元的牛奶霜淇淋(數量有限兌完為止),此一電子發票推廣活動,預計將帶動3,000人次響應。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增加民眾使用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誘因,特於臺南市政府在1114日至1228日舉辦的「2014臺南購物節」抽獎活動中,提供手機條碼普獎及特獎獎項(詳情請上臺南購物節活動網站http://www.tainanshopping.com.tw),歡迎大家購物消費使用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不但可以拿大獎,還能為地球盡一份心力。

夫妻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所得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可以適用盈虧互抵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上揭情形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惟以經營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之補習班、托嬰中心、幼兒園、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亦可依前揭條件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醫院,其配偶乙君經營A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甲君經營A醫院之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乙君經營護理機構之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因所得類別不同,所以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提醒,夫妻執行2個以上同一所得類別之專門職業,如要適用盈虧互抵,應依規定設帳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地,如不能舉證該支付之款項確屬子女所有者,認屬父母之贈與,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案件時,發現某甲之兒子於101年間登記購置一筆台南市價值4,700萬元的房地,經查某甲之子當年剛就業,並無相當資力可購置該筆房地,某甲主張其子自備金額1,300萬元,並向銀行貸款3,400萬元,惟實際查得支付自備金款項,其子自有資金僅200萬元,其餘由甲支應,某甲事後說明其子購地自備款資金不足部分,係由其先行貸款給其子的,惟無法舉證,本局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就自備金額差額1,100萬元部分以贈與論課徵某甲贈與稅額88萬元。

該局再度呼籲納稅義務人,父母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子女購置不動產,視為父母贈與子女不動產,應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未辦理申報,經國稅局查獲認屬視為贈與情形,將依財政部765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請贈與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除經核定補徵贈與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請務必維護自身權益,以免受罰。

倘有申報稅務問題,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個人購買不良債權,抵繳法拍不動產之利得,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不良債權,並進而以持有之債權抵繳拍賣價款,該處分之債權額應否列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處分之債權額即為應受分配額,此受分配額於減除原始取得債權成本及因取得、改良或移轉該債權之一切費用後,為財產交易損益,應於處分債權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雖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經該局查獲甲君有漏報處分債權之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6萬元。甲君不服,主張綜合所得稅係以收付實現為課徵原則,其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因尚未出售,財產交易所得並未實現,國稅局不應對其課稅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告確定。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君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銀行購入債權,並於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參與拍賣得標,進而以持有之債權抵繳拍賣價款,則甲君原購入之「債權」關於抵繳部分,因執行法院准得標之甲君以其債權之「應受分配額」抵繳價金,其因抵繳所處分之債權額即為甲君之應受分配額,於減除原始取得債權成本及因取得、改良或移轉該債權之一切費用後,為甲君之財產交易損益。若甲君嗣後再將取得抵押物出售,係屬於二階段不同之財產交易,二階段產生財產交易所得,仍應分別於其因處分債權而取得抵押物及出售抵押物之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籲請民眾,以購入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所有權,雖抵押物尚未出售,但處分債權如獲有利得,應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稅,以免遭查獲受罰。

 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除補稅外,尚有刑責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排除課稅之規定外,均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惟近來時有納稅義務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規避查核以逃漏特銷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是類案件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移送刑事偵辦。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9月取得A房地,嗣於1015月銷售A房地予乙君,惟甲君為逃避特銷稅竟與乙君訂立不動產贈與契約書,並以贈與為原因辦理該房地移轉登記,嗣經該局查得乙君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檢附與甲君訂立之買賣契約書,載明銷售價格為750萬元,乃依銷售價格按適用稅率15%核定課徵特銷稅,並依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刑法第214條規定移送刑事偵辦。

甲君主張其與乙君所訂立不動產贈與契約書及A房地異動索引登記原因為贈與,非屬買賣,不應課徵特銷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地政機關僅就形式審查,對其實體上契約內容之真否,依法並無實體審查權,故尚難以異動索引登記原因記載為贈與,即據以主張渠等移轉系爭房地之原因關係為贈與,且經查獲雙方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甲君顯係透過贈與之法律形式,達到出售系爭房地之結果,其動機及目的係在規避特銷稅,乃駁回其訴願申請。

南區國稅局「行動e教室」開課囉!讓您輕鬆成為租稅達人

為讓民眾瞭解國稅資訊,建立正確租稅觀念,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跳脫實體教室的框架,於今(103)10月創新推出「行動e教室視訊講習會」,即民眾只要利用網際網路就可於YouTube平台,輕鬆收看最即時的稅務課程。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辦理稅務講習會時,部分民眾常因受限上課場地或時間而錯過學習機會,因此該局特別運用Google Hangouts通訊軟體,透過YouTube平台「同步直播」講習課程,讓民眾可透過網路即時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或桌機收看課程內容,且課後亦可於YouTube平台重複收看課程影片,讓民眾免出門、免奔波,稅務課程隨時上。

該局呼籲民眾,只要於該局網站(網址:www.ntbsa.gov.tw)首頁/最新消息,或加入該局LINE「講習會快訊群組」或Facebook粉絲團,即可獲得最新稅務講習會直播訊息,讓您稅務課程不漏接,走到哪看到哪,輕輕鬆鬆成為租稅達人!

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款將於10月底撥入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款將於1031031日撥入納稅人申報時指定的存款帳戶;如未指定帳戶者,國稅局則於同日寄出退稅憑單。本批退稅對象為103513日以後,以人工或二維條碼如期申報及103512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之案件。

該局特別提醒,本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至1031231日止,民眾接到退稅憑單請儘速兌領。憑單金額未達5,000元者,請攜帶退稅憑單、國民身分證及私章至指定金融機構或臺灣銀行各分行兌領;憑單金額5,000()以上者,則需持憑單至銀行以票據交換方式兌領。如果退稅憑單不慎遺失,請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國稅局則須等到憑單兌領期限(1031231日)屆滿後確認無重複兌領情形始可補發。

該局呼籲,納稅人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只要在申報書「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欄詳填納稅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帳戶,退稅款就會在退稅當日直接撥入指定的帳號,既可免除退稅憑單因遷址無法收取或冒領或遺失之困擾,又可節省前往銀行提兌的時間,安全又方便。

如須進一步瞭解退稅相關內容,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房屋被法院拍賣如有所得,仍應核課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張先生來電詢問:其名下乙棟房屋設定抵押權向銀行借款,嗣因無力繳納利息,經銀行聲請法院拍賣,賣得價金全部用來抵償債務,其分文未得,為何還被補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其中所謂「買賣」,不論是納稅義務人自行出售,或是經法院查封拍賣,二者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方式並無不同。又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以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之差額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之當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張先生若認為其房屋遭查封拍賣並無所得,可以提出原始購置房屋之實際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如契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等相關資料,證明房屋拍賣成交價額小於原始購置成本費用,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該局提醒民眾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取得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收入,應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亦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明文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須以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為要件,其立法目的在於現行兩稅合一制度下,為避免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營利事業取得之投資收益,發生重複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如營利事業並未「投資」其他營利事業,而係基於「投資」以外原因取得之收益,尚非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之範疇;又因受益人非基於股東身分取得股利,自無將所取得股利淨額所含的股東可扣抵稅額,計入受益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適用。

該局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因信託契約取得之股票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依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獨資、合夥組織對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不服,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核發無應納稅額核定通知書者,對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上開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轄內甲獨資商號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利事業所得額115萬元,已由資本主乙君直接併入其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經該局核定甲商號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為550萬元,核定通知書於102415日送達,甲商號未於30日內(即102515日以前)申請復查,遲至1029月間接獲當年度因核定增加營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始申請復查營利事業所得額,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乃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其復查之申請。甲商號不服,提起訴願,主張1029月間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時,才確信營利所得增加事實,已於30日內申請復查,並未逾期,但財政部仍以相同理由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以其未經合法訴願,起訴要件不備,予以裁定駁回。

該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不服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處分,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不要等到須補繳綜合所得稅時才申請復查,以免影響救濟權益。

 

上一篇:南區國稅局

下一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