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02年度新婚夫妻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可列報扶養配偶的父母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黃小姐問:已於102年結婚,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選擇夫妻分開申報,可否列報扶養配偶的父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102年度新婚夫妻,結婚當年度已與配偶的父母具有直系姻親關係,縱於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選擇夫妻分開申報方式,亦可列報配偶的父母為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減除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人,於列報扶養親屬時,請務必記得一併申報其所得,以免嗣後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物,不能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物,其帳面未折減餘額為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應列為出售土地增益減項,不能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又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應自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110餘萬元,經查明該筆損失係為出售土地而拆除房屋之帳面未折減餘額,經該局轉列出售土地成本,予以補稅18餘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檢視有無上述情事,如有其他申報及適用法令疑義,歡迎隨時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取得外國企業回臺掛牌「第一上市(櫃)公司」之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外國企業回臺掛牌「第一上市(櫃)公司」發行之股票,因該外國企業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而是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所給付投資人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雖然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仍應併計課稅。
該局說明,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未列報取得開曼群島商B公司所分配之股票股利3,000萬餘元。經向B公司股務代理人C公司查得B公司係外國企業回臺掛牌「第一上市公司」,A公司為B公司股東,99年度獲配B公司股票股利300萬餘股,乃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2點第2項及財政部賦稅署97年9月23日台稅二發字第09704086730號函規定,以該所得為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核定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含國外)3,000萬餘元,並處罰鍰408萬餘元。A公司不服,主張系爭股票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已依財務會計處理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列為投資股數增加並稀釋其原始投資成本,並無隱匿漏報之犯意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A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按商業會計法與所得稅法所規範範圍不同,自不能以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會計處理方式,免除所得稅法所定納稅義務。本件A公司既屬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取得系爭股票股利屬境外所得,仍應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國稅局補稅處罰,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乃判決A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取得外國企業回臺掛牌「第一上市(櫃)公司」配發之股利,為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境外所得,依法仍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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