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5 22:01:34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國外就學子女繳納宿舍費或租屋費用,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柯先生詢問:本人子女在英國劍橋大學就讀,寄居學校宿舍,其所繳納宿舍費可否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因此柯先生子女於國外就學其租屋所在地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前揭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不得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營利事業取得「F股」公司之股利應併計課稅

買賣股票已是目前流行的投資管道之一,不少營利事業為了獲取利潤而從事股票投資,不過,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投資F股所分配之股利,屬應稅所得,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這些國外企業是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通稱為「F股」。營利事業如有投資F股之股票,要特別注意,每年所配發之股利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因為該等股票發行人係國外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所取得之股利,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101年度取得F股公司發放之股利1百萬餘元,因未留意所投資之公司為F股,而將應申報於損益表35欄位「國外投資收益」之應稅收入,誤申報為36欄位「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免稅欄位,乃核定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有漸增趨勢,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的機會也相對提高,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係屬國內或國外營利事業,而分別申報應稅或免稅之投資收益,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正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當前財政問題,以健全財政營造經濟永續發展,財政部提出「財政健全方案」,所擬具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及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3313日第3389次院會決議通過。

該局說明,前揭法條修正重點為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至該二業其餘銷售額及其他金融業之銷售額適用之稅率仍維持現行規定。另基於國內外一致原則,將外國金融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第11條第1項各款勞務者,比照我國金融機構適用相同營業稅稅率,以達租稅公平目標。

該局進一步說明,將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由2%恢復至5%,預估每年營業稅稅收增加約200億元;另自114年起恢復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全部納入一般預算統收統支,將有助財政穩健。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符合免辦結算申報者外,縱其收支符合免稅標準,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法律登記有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無附屬作業組織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收取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且全年度各項收入及財產總額均未達1億元等條件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目前可適用上述免辦理結算申報條件之機關團體包括: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另宗教團體若符合「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亦得免辦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除經規定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者,仍應依法課稅。若機關團體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洽請限期補辦;如未補辦者,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免稅適用標準予以課稅。

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貨物稅年限延長3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及節能減碳,並鼓勵電動車輛產業發展,原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年限,業於103121日奉行政院令,自本(103)128日起至106127日止,延長免徵貨物稅3年。

該局說明,鑑於我國車輛多以汽、柴油為主,排放二氧化碳量較高,為鼓勵發展高效率能源及低污染車輛,行政院推動「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財政部為配合此一方案,爰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定自100128日起,3年內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並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前開規定免稅年限於本年127日屆滿,財政部經考量我國電動車產業目前尚處萌芽階段,有繼續推動示範運行及稅賦減免之必要,俾助相關產業發展,爰依前開條例第12條之33項規定,報請行政院裁示延長免稅年限,行政院並於103121日核定延長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之貨物稅3年。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本次延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2項規定免稅年限,有助提高民眾購買電動車之誘因及推動我國電動車產業發展,以同時達成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等政策目標。